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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了的士司機案 32歲男認暴動等原判囚3年 官接納律政司覆核改判囚4年1月

私了的士司機案 32歲男認暴動等原判囚3年 官接納律政司覆核改判囚4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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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年 10 月《禁蒙面法》實施翌日,各區爆發遊行抗議。一輛的士在深水埗剷上行人路,並撞向示威人群,司機鄭國泉其後遭「私了」。兩男女被控暴動等罪,當中男被告認罪,於 2022 年 5 月被判囚 3 年。高院上訴庭周二(21 日)處理律政司刑期覆核申請。

律政司一方形容,現場施襲者兇殘,有人用傘垂直插向司機,向他淋漂白水,行為近乎喪失理智,又引述「付國豪機場暴動案」指,該案有被告以約 5 年作量刑起點,但本案以 4 年半作起點,判刑明顯過輕。

答辯方認為,原審法官參考現場片段後,有足夠基礎得出暴動是偶發性的結論,並經考慮張當時的衣著等情況,裁定他無意圖參與非法集結,量刑起點並非明顯不足;即使上訴庭覺得「判輕咗」,亦不一定運用酌情權加刑。

上訴庭法官彭偉昌、潘敏琦及彭寶琴聽畢陳詞後,即日裁定原審判刑屬明顯過輕,及或有原則上犯錯必須糾正,改判囚 4 年 1 個月。答辯人聞判後一度垂下頭。
律政司:本案應定性為嚴重
原審判刑明顯過輕

律政司一方由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羅天瑋代表,答辯人、原案認罪被告張子龍由資深大律師潘熙代表。

律政司羅天瑋認為,本案應定性為情節嚴重,案發時暴動現場有多人施襲,使用鐵通等致命武器,司機嚴重受傷、血流披面,而原審法官裁定本案嚴重程度屬「中度」。

羅續引述案例「付國豪機場暴動案」指,當中該案有被告以約 5 年作量刑起點,但本案以 4 年半作起點,判刑明顯過輕未能反映嚴重性。羅又透露,張已服刑 1 年 7 個月,預計最早可於 2023 年 7 月 20 日獲釋。

羅:兩女途人因的士失控遭撞
一斷骨一腳踭受傷

法官彭寶琴提及本案背景指,司機受襲令的士失控撞到兩名女途人,是否本案加刑因素?律政司一方會否依賴二人受傷作判刑考慮?潘敏琦亦追問兩名女途人的傷勢。羅回應指,會依賴二人傷勢,而當中一人有斷骨,有人腳踭受傷,並正進行民事程序。

羅:襲擊近乎喪失理智
若不定性嚴重向社會傳極錯誤訊息

羅又形容,現場有人公然襲擊路過的士,打開其車門,再施襲至司機血流披面,躺在血泊中。其襲擊近乎喪失理智,使用尖銳物品、鎚等武器,片段可見襲擊相當兇殘,有人用傘垂直插向地上的事主,向事主淋漂白水。

羅指,答辯人張子龍曾用腳踢事主,及用棍狀物施襲。而當事主被襲時,有人「瘋狂」地破壞的士。本案涉及暴動、傷人,多人用武器襲擊沒有自我保護能力的事主,在光天化日下在鬧市犯案,若然不定性為嚴重,則會向社會傳達極錯誤的訊息。

答辯方:原審裁暴動屬偶發性
上訴庭法官指難接納

原審法官形容本案暴動屬偶發性。代表答辯方的資深大律師潘熙闡述,即使當天的集結有預謀,但當時有人爬入的士,襲擊司機,繼而引致暴動的過程屬偶發性,過程約 5 分鐘,原審法官有權作出「中等」嚴重的定性。

潘敏琦質疑,暴動均由非法集結演變而成,當時情況如箭在弦,場面一觸即發。彭偉昌亦指出現場有堵路情況,不讓人通過馬路,有非法目的,又打開車門襲擊事主,認為並非突發事故,又舉例指在中環有巴士停下來亦不會「忽然衝去打個司機?」而張到場時理應得悉現場有堵路。他又接過別人的口罩,執起現場鐵枝,質疑「係咪正常反應?」

潘敏琦形容現場有人群,又有人舉起傘陣,張要走近「擠身」到司機位置並不容易。而張的求情信形容他目睹的士衝上行人路後,下意識打算救人,但潘指他最終沒有救人。

彭寶琴同樣表示難以接納本案屬「偶發性」,她指張不可能「誤打誤撞」擠身至司機位,而且他接過口罩,遮掩臉容、在現場取得棍狀物的行為亦非偶發,他並非赤手空拳施襲。彭寶琴引述張一方的說法指,他當天因擔心母親而去接母親下班,質疑他在得知母親已安全後,理應盡快取道離開人群。

潘:原審參考片段有足夠基礎得出結論
上訴庭不一定運用酌情權加刑

答辯方潘熙認為,原審接納,的士司機被襲並非早有預謀有計劃的暴動,在參考現場片段後,原審官有足夠基礎得出暴動是偶發性的結論,而原審考慮張當時的衣著等情況,裁定他無意圖參與原有的非法集結,而採納 4 年半量刑起點,並非明顯不足。

潘指,即使上訴庭覺得「判輕咗」,亦不一定運用酌情權加刑。

上訴庭即日裁原審判刑明顯過輕
加刑至囚 4 年 1 月

上訴庭 3 法官聽畢陳詞後,即日裁定原審判刑屬明顯過輕,及或有原則上犯錯必須糾正,認為適當的量刑基準為 6 年半,在 3 分 1 認罪扣減後,再考慮本案屬刑期覆核,再扣減 3 個月,最終判囚 4 年 1 個月。法官將於 6 個月內頒下裁決理由。

答辯人聞判後一度垂下頭。

原審指男被告暴力支配情緒
判囚 3 年

原審區院法官李慶年指,現場人士未拿捏事件始末,便對事主施以無情襲擊,而認罪被告被暴力支配情緒、被激情駕馭理智,終判監禁 3 年。

原審兩名被告依次為張子龍(案發 32 歲,報稱會計公司人力資源經理)及鍾泳儀(案發 25 歲,報稱教師),被控暴動、有意圖而傷人罪及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罪,指兩人於 2019 年 10 月 6 日在深水埗欽州街與長沙灣道交界參與暴動;以及意圖使鄭國泉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他,兩人另被控在同日同地使用口罩。

張子龍承認暴動及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罪,有意圖而傷人罪則留在法庭存檔。女被告鍾泳儀不認罪,但開審時控方透露她已離世。據悉,女被告死於意外。

CAAR8/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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