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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 3 度旺角二胡奏《願榮光》 六旬翁再遭票控 控方申押後待另案裁決

涉 3 度旺角二胡奏《願榮光》 六旬翁再遭票控 控方申押後待另案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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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旬翁被指於 2021 年 8 至 9 月期間,3 度在港鐵旺角東站出口外,沒有許可用二胡演奏《願榮光歸香港》,被票控 3 項「沒有許可證而奏玩樂器」罪,案件原訂周三(28 日)於九龍城裁判法院開審。裁判官崔美霞應控方要求,把案件押後至 11 月 17 日再訊。

被告沒有律師代表,親自處理案件。控方指,接獲律政司指示,由於被告另涉一宗相同控罪的案件,而該案涉及法律爭議,希望待該案有裁決再重新審視本案,申請把本案押後再訊,獲裁判官批准。
被告被指於旺角東站外奏二胡

被告李解新(68 歲,退休人士)被指違反《簡易程序治罪條例》下的「沒有許可證而奏玩樂器」罪,指他於 2021 年 8 月 3 日、8 月 18 日及 9 月 9 日,無合法權限或解釋,且沒有警務處處長發出的許可證,在港鐵旺角東站 B 及 C 出口的公眾街道或道路上奏玩二胡連揚聲器。

被告另涉東涌奏二胡 10.3 裁決

翻查資料,被告另被票控於今年 4 月在東涌無許可下奏玩二胡。在該案中,主審裁判官聽畢控方案情後,一度認為控方沒有就被告有否獲許可,提供任何證據,裁定他表證不成立,兼得 500 元訟費。但 4 天後裁判官自行提出覆核,引用案例及法律條文指,本案為涉及牌照許可證的罪行,被告有責任提證,而控方毋須就被告是否持許可證舉證,故改裁被告表證成立,並撤回訟費命令。被告選擇作供,案件排期於 10 月 3 日裁決。

KCS38409-11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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