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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旬翁二胡奏《願榮光》遭票控 10.3 裁決 被告:歌曲與政治無關、藝術應予人歡樂

六旬翁二胡奏《願榮光》遭票控 10.3 裁決 被告:歌曲與政治無關、藝術應予人歡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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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年 4 月,六旬翁被指在東涌行人路,沒有許可用二胡演奏《願榮光歸香港》,遭票控「沒有許可證而奏玩樂器」。裁判官早前裁定他表證不成立後,自行覆核改裁成立,被告須答辯,案件周五(2 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續審。

自辯被告作供時指曾兩度向警方申請許可,但警員指因疫情不辦理,又強調對他而言《願榮光》一曲與政治「沒有絲毫關係」,認為「藝術應給人帶來歡樂,不是鬥爭」。他在控方盤問下承認,案發時並無持有相關許可證,但否認音量過大。

暫委裁判官談立豐押後至 10 月 3 日裁決。被告指,對於如此「小小案件」要安排第六次上庭感到抱歉,但指要捍衛權利,又稱希望裁判官裁決時「考慮一國兩制」。
被告:兩度到警總申許可證 警稱疫情不辦理
問可否傳警務處長作供

被告沒有律師代表,自行抗辯。他出庭以普通話作供指,他身為街頭藝術表演者,曾到世界各地表演。至於控罪指他沒有許可證,他重申曾兩次到警總申請,但警員向他表示因疫情緣故,不辦理許可證,亦承認從未辦理許可(被告其後修正,指警方 2018 年批出 12 宗申請)。

他強調自己作為普通市民,尊重法律,再批評相關法律是「偽法律」。他詢問裁判官可否傳召警務處處長作供。裁判官指,不能在作供時要求傳召證人。

被告:香港眾多街頭表演者亦沒許可
認為歌曲與政治無關

被告續指,香港的街頭表演者「多到不能再多」,他們亦沒有許可證。他不否認曾拉二胡,作為一個有良知的市民,「做了什麼我都承認」。

他表示非常清楚,當時拉的曲目有人會覺得敏感。但他強調,對他而言歌曲「與政治沒有絲毫關係」,「我搞藝術,只會 Do Re Mi Fa So」,若有人強行把歌目「往政治靠」,「是他的問題,不是我」。

他認為「藝術應給人帶來歡樂,不是鬥爭。」他亦強調案發地點相當寛闊,即使最繁忙的時候仍不會造成阻礙。

控方:巴士總站放工時間「打晒蛇餅」
被告:即使最大音量亦不及巴士一半

控方盤問指出,案發地點為巴士總站,接近放工時間,現場人多繁忙,等巴士的人群「打晒蛇餅」。

被告否認有人「打蛇餅」,亦不清楚巴士站繁忙與否。被告又指希望不要再耽誤時間,為了輕微的案件,已經第五次上庭。他又批評,街頭表演者眾多,質疑控方「你控告過誰」?

控方提及,有行人向警方投訴,被告產生噪音。被告表示自己的擴音器僅 8 吋,即使把音量調到最大,亦不及巴士聲浪的一半,他亦沒有把擴音器調到最大。

被告否認佔用大量地方
稱希望官「考慮一國兩制」

控方指出被告案發表演時,並沒有獲發許可證,他同意。

控方再指出被告持續 20 分鐘拉奏二胡,透過音響擴大音量,令 20 米外範圍均能聽見,他亦佔用大量地方,被告一概否認。被告作供最後階段時突然提及,希望裁判官裁決時考慮「一國兩制」。

被告在結案陳詞時指,警方 2018 年僅發出 12 宗許可證,及後已沒有再發出許可,但街頭表演不能因而停止及被抹殺,再次對控方的指控全盤否認。

當裁判官提出押後案件裁決時,被告回應,「一宗小小的案件,要第六次開庭,對不起大家,但我要捍衛自己的權利」。

被告原獲裁表證不成立 官自行覆核改裁成立

裁判官上周一(8 月 22 日)指,控罪元素包括被告在相關地點時間拉奏樂器,亦要證明他未獲得許可。但庭上控方沒有就被告有否獲許可提證,故裁定表證不成立,兼得 500 元訟費。

惟裁判官事隔 4 天,自行提出覆核聆訊,官指本案涉及牌照許可證的罪行,而依賴許可證、豁免的人士便有責任提證,控方毋須就被告是否持許可證舉證。裁判官改為裁定被告表證成立,撤回訟費命令,被告需答辯。

控罪指東涌行人路奏玩二胡

被告李解新(68 歲,報稱退休人士)被指違反《簡易程序治罪條例》下的「沒有許可證而奏玩樂器」罪,指他於 2022 年 4 月 29 日下午 5 時 6 至 29 分,無合法權限或解釋,且沒有警務處處長發出的許可證,在東涌市中心巴士總站的行人路上的公眾街道或道路上奏玩二胡。

WKS 7238/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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