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區域物業經理,涉盜取其物業管理公司負責的公屋及居屋多筆小型工程款項,總額逾 1,100 萬元,他周五(28 日)在區域法院承認 4 項盜竊罪。法官另於控辯雙方同意下,撤回被告妻子面對的兩項洗黑錢罪。
案情透露,物管公司相信一直有向承建商全數結清工程款項,惟調查發現,公司從未結清共 11,410,759.02 元的建造工程款項,而公司發出的 319 張支票,均被存入被告及其妻子的個人銀行帳戶。
暫委法官溫紹明判刑時稱,本案嚴重及涉違反誠信,而被告未有作出賠償,令公司蒙受巨額損失。官指如果以本案總金額計算,會以監禁 8 年為量刑起點,但超出區院判刑上限,終就 4 罪以區院判刑上限 7 年為量刑起點,經認罪扣減後,總刑期為 56 個月。
官:被告嚴重違反誠信
沒賠償令公司蒙受巨額損失
首被告為李誥涎(被起訴時 44 歲),為宜居顧問服務有限公司(宜居顧問)前區域物業經理;次被告為其妻何善韻(42 歲)。因應控方與辯方達成認罪協商,李承認 4 項盜竊罪,其妻子被控的兩項洗黑錢罪被撤回。
暫委法官溫紹明判刑時引述被告背景,指李已婚,育有 4 名 3 至 12 歲子女,其妻為大學講師。辯方求情指,李對本案深感後悔,並選擇第一時間認罪,又指本案牽涉大量文件及多名證人,李認罪節省法庭時間, 望法庭考慮控罪涉及的行為、時間相同,部分刑期同期執行。
法官指,本案嚴重及涉違反誠信,並指被告未有作出賠償,令公司蒙受巨額損失,就每項控罪的量刑起點分別定為 66 個月、60 個月、54 個月及 9 個月。就 4 罪的總刑期,官指如果以本案總金額計算,會以 8 年為量刑起點,但超出區院判刑上限,終就 4 罪以 7 年為量刑起點,達到區院判刑上限,經認罪扣減後,總刑期為 56 個月。
案情:被告負責向不同承建商
結清建造工程款項
案情指,宜居顧問服務有限公司受房署委聘,為房署轄下公共屋邨黄大仙下邨(二區),和房署推行居者有其屋計劃下兩個屋苑,高翔苑及油美苑提供物業管理服務。
2018 年 8 月,被告李誥涎獲派到黄大仙下邨,負責宜居顧問的服務。他於 2021 年 6 月成為宜居顧問區域經理,負責高翔苑及油美苑,職責包括向不同承建商結清建造工程款項,被告應預備支票,供宜居顧問助理總經理或助理物業保養經理簽署,然後安排付款。
次被告何善韻為李的妻子,舆宜居顧問沒有任何商業來往或業務關係。
案情:318 張支票總額逾千萬元
存入兩被告個人帳戶
2019 年 5 月至 2022 年 5 月期間,宜居顧問被致使相信一直有向承建商發出支票,全數結清工程款項,李擬備的付款紀錄顯示,發給不同承建商的支票已兌現。惟調查發現,宜居顧問從未結清共 11,410,759.02 元的建造工程款項,反而發出共 319張支票,存入李或何的個人銀行帳戶。李個人銀行帳戶涉及 131 張支票,何的個人銀行帳戶則涉及 188 張。
宜居顧問助理總經理、助理物業保養經理證實,李一般負責安排支票供其簽署,承建商使用個人帳戶結清應付建造工程款項,做法並不尋常;又指兩名被告均無權從宜居顧問任何帳戶收取任何款項。
廉署人員於 2023 年 8 月 2 日拘捕兩名被告,二人警誡下保持緘默。
首被告承認 4 罪
被告李誥涎(45歲)承認於2019 年 5 月 10 日至 2021 年 10 月 21 日期間、2021年 9 月 28 日至 2022 年 5 月 19 日 期間、2021 年 10 月 4 日至 2022 年 5 月 19 日期間、2021 年 10 月 4 日至 2022 年 5 月 17 日期間,在香港,偷竊據法權產,即華僑銀行在華僑銀行帳戶所欠的共 $4,785,184.62 債項;中銀在中銀帳戶一所欠的共 $3,728,292.02 債項;中銀在中銀帳戶二所欠的共$2,791,373.64 債項;中銀在中銀帳戶三所欠的共 $105,908.74 債項,而該等據法權產為屬於宜居顧問的財產。
DCCC964/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