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區域物業經理,涉盜取其物業管理公司負責的公屋及居屋多筆小型工程款項,總額逾 1,100 萬元,他周五(28 日)在區域法院承認 4 項盜竊罪。法官另於控辯雙方同意下,撤回被告妻子面對的兩項洗黑錢罪。
案情透露,物管公司相信一直有向承建商全數結清工程款項,惟調查發現,公司從未結清共 11,410,759.02 元的建造工程款項,而公司發出的 319 張支票,均被存入被告及其妻子的個人銀行帳戶。
暫委法官溫紹明判刑時稱,本案嚴重及涉違反誠信,而被告未有作出賠償,令公司蒙受巨額損失。官指如果以本案總金額計算,會以監禁 8 年為量刑起點,但超出區院判刑上限,終就 4 罪以區院判刑上限 7 年為量刑起點,經認罪扣減後,總刑期為 56 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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