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岸然案Day11|王續自辯稱「踩住紅線條邊嚟行」 不曾煽動違法行為

王岸然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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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容候選人「垃圾」 王:無責任要唱好

王岸然沒有律師代表,坐在辯方律師席自行應訊。控方代表為律政司高級檢控官莊文欣、署理高級檢控官楊澄;案件由區院法官張潔宜審理。

王繼續自辯作供,就控方案情之中的 31 條 YouTube 影片作供,當中 30 條被指是煽動影片,1 條涉及披露國安調查,2 條同時涉及煽動及披露國安調查。

就王在片中形容立法會選舉候選人「大家都知係垃圾啦」,王解釋此僅其個人意見,「無責任一定要唱好㗎嘛」。他補充此言論是針對當時在宏福苑火災發生後,沒有任何候選人為此發聲,反而是已退任的議員評論火災。

至於涉披露國安調查的影片,王歸納他在片中談及向國安警員講述宏福苑火災民間記者會上,他打算提及法律議題,然後談到曾考慮是否繼續開記者會,他認為片中「呢度都冇提到國安(調查)嘅內容」,形容片中內容「都講過晒,冇邊句特別敏感」。

王:僅分析國際時事 沒呼籲制裁香港

王總結控方指控的 31 條影片,指在 2025 年上半年發布的影片,圍繞中美關係與香港,主要是有關美國總統特朗普上場,他指影片主要是分析國際時事,惟被控方指控是呼籲美國制裁。當中提及「如果我係美國總統呢,我就會制裁啲官」,王形容這句可能是「戲言」,重申內容明顯並非呼籲美國制裁香港。

王:踩住紅線條邊行 時常衡量法律界線

另一批影片涉及不投票的議題,王指控方可推論他在片中重申自己不會投票,變相是鼓勵他人不投票,但這仍沒有超越法律界線。他以逃稅和避稅為例,指兩者結果同樣是逃避交稅,但前者違法,後者則合法,強調自己一直根據法律的界線行事,「你可以話我利用我嘅知識,踩住紅線條邊嚟行。」

王又指,他經常衡量「條紅線喺邊」,避免超出法律界線,正正反映他沒有犯罪意圖,雖然他可盡量遠離「紅線」,但這樣做評論影片會變得「無意思」,又指「你可以話我走法律罅嘅」,但若控方指控他蓄意煽動,必須證明「我係故意、好有系統咁利用呢啲語言嘅技術,咁樣去做呢啲、宣傳呢啲嘢」,須有更多分析和推論,而非「就咁播晒啲片,就話我犯法喇」,亦不能邀請法庭「綜觀」影片內容,得出被告有意煽動的「印象」。

王:沒呼籲杯葛選舉或不投票

王強調,他沒有呼籲觀眾杯葛選舉或不投票,並援引《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第 23 (4)(c) 條,指發布煽動刊物罪的合法辯護,包括勸說任何人透過合法途徑改變在特區依法制定的事項,故即使控方推論他呼籲杯葛選舉,只要他被指煽動的行為,沒觸犯《選舉條例》,亦不違法,「都係(鼓吹)做合法行為,唔投票係合法行為」。

王:「軟對抗」不違法

另一被指涉及「軟對抗」的影片,王重申談及「軟對抗」,因當時港澳辦主任夏寶龍談及「軟對抗」,他僅談論社會討論的議題,即使「軟對抗」在當局眼中「好差、好壞」,只要並非違法,便不能被指控煽動,「除非控方講得出法律上軟對抗係違法嘅嘢啦」。

王續指,大律師公會主席毛樂禮、律政司司長林定國均清楚指出,「軟對抗」並非法律字眼,要視乎當中是否有犯罪意圖,保安局局長鄧炳強曾研究將「軟對抗」字眼放入廿三條立法,但「結果都冇,因為(軟對抗)唔係犯法嘅嘢」。

王:傳媒集中報道宏福苑 評論僅「炒冷飯」

最後一批影片與宏福苑火災有關,王指當時因為全港關注火災,傳媒都集中報道,而他作為時事評論員,亦是傳媒一分子,「都係好似炒冷飯咁,炒嚟嚟去,咁樣係咪就故意去講呢?」他在片中鼓勵巿民搞關注組,「自己屋邨自己救」,均是合法行為,因《基本法》保障結社自由,「而家香港係唔正常,唔係我唔正常,係當權嘅唔正常,本來正常嘅人你都打壓。」

王質疑濫用權威提控

王重申,30 條片中有 12 段涉及國安處、8 條針對鄧炳強,「我要問喇,你有冇用咩標準去揀(煽動影片)?」他質疑警方所選取的影片「係咪呢個法例為你嘅權威而設、你嘅威嚴而設⋯⋯成個頻道咁多片,就揀呢啲片」,質疑國安處是濫用《國安法》下的權力提控。

王又質疑本案屬政治檢控、「有報復性」,因中央指責有人「以災亂港」,故警方視為「開咗綠燈,咁就可以拉人喇」,希望法庭判他有罪前三思,又形容自己是「人畜無害嘅一個阿伯,未審先判坐咗 11 個月」,甚至在還押期間,銀行帳戶都被凍結,「冇人解釋到」。

王:一時說出敏感詞不屬煽動

針對片中使用「奸𨳊」、「匪國」等字眼、指責鄧炳強「殺人、開槍」等,王自言在錄製影片期間思維可能比較跳脫,「有時講咗就係講咗,冇得 deny(否認),呢啲唔應該構成煽惑一件事、煽惑一樣嘢」,加上他一年製作 1000 小時的影片,「好多時講咗就唔係太知⋯⋯講過咁又點呢?」

王引述有關法國大革命的研究,分析鼓動群眾往往透過一些簡單的關鍵詞,「你係要有一個 visual(直觀)嘅 keyword(關鍵詞),先構得成煽惑呢樣嘢」,即使他一時「講 high 咗(情緒亢奮) 」說出敏感字眼,「我講一次就再冇第二次喇,因為查案你先 identify(辨認)到出嚟啫,唔會因此引起佢一啲行為」,他覺得這些字眼要「時時攞嚟用」才能視作煽動。

王要求播放 9 條未被起訴影片

庭上接續播放王要求呈遞的 9 段影片,王上周作供時,邀請法庭一併考慮這批未被起訴的影片,完整地評估他對宏福苑火災的評論,周一播出首 4 條影片,依次為:

1)喪事變商機。火熄94人死後陳國基尋求內地支援,感謝廣東和深圳消防借出無人機等裝備。倡用大陸金屬棚架取代竹棚架。廉署再不大查黃碧嬌同民建聯的圍標活動,可拆招牌。全港小業主起來自救!251128 Fri

2)天災定人禍?欠缺制衡的施政下一定還有下次。熱情過後重建責任誰屬?消防國安化忽略專業。對議員信心盡失,投票不延後市民會化怨忿為杯葛。【岸伯時評】251127 Thur

3)起來!不願家破人亡,變成類似宏福苑苦主的小業主們。別寄望政府,馬上團結起來自救。你們必須趕走吸你們血要你們命的政客。【岸伯時評】251129 Sat

4)Me too!全球朋友請齊聲援關靖豐 Miles。鄧炳強想嚇港人,還是故意火上加油?轉移視線。當大公報也因為想「揭開建築棚架背後的黑幕」而被禁聲下架報導時。苛政下壓力煲的爆炸為期不遠矣。251130

王在片中批評高官只顧感謝中央、感謝國家主席習近平關心,質疑「邊個出糧畀你哋㗎?醜唔醜呀你哋?」批評李家超表現欠佳,「畀我嘅感覺就係冇得撈㗎喇」。他又呼籲成立獨立調查委員會,徹查火災,呼籲小業主成立屋苑關注組「自救」等。

否認兩罪受審

王岸然原名黃覺岸(起訴時 71 歲,現 72 歲,報稱退休),就「妨害調查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控罪指黃於 2025 年 12 月 3 日在香港,知悉或懷疑有對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的調查正在進行,罔顧是否會妨害該項調查,而在沒有合理辯解或合法權限下,在視頻分享平台「YouTube」披露警方於該項調查期間所作查訊的詳情。

黃另被控的「明知而發布具煽動意圖的刊物」罪,則指他在 2025 年 1 月 3 日至 12 月 6 日期間在香港,明知刊物具煽動意圖而發布該等刊物,即在視頻分享平台「YouTube」發布陳述、相片、圖片及/或影片,具意圖:

  • ​引起中國公民、香港永久性居民或在特區的人,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確定的國家根本制度的憎恨或藐視,或對其離叛;
  • ​引起中國公民、香港永久性居民或在特區的人,對特區的憲制秩序、行政、立法或司法機關的憎恨或藐視,或對其離叛;
  • ​煽惑任何人企圖不循合法途徑改變中央就特區依法制定的事項或在特區依法制定的事項;及/或
  • ​煽惑他人作出不遵守特區法律或不服從根據特區法律發出的命令的作為。

本案是警方首次動用《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第 88 條的「妨害調查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起訴,一經定罪,最高刑罰為監禁 7 年。

DCCC303/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