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律師陳文慧涉FB轉載質疑李國能文章 上訴庭維持違紀裁決惟撤罰款 陳須付訟費

分享:

陳文慧八則 FB 帖文遭投訴

上訴申請人為陳文慧,由大律師 Marc Corlett、劉菁霖代表;答辯方為大律師公會,由大律師趙振寰、黃錦卿代表。案件由上訴庭副庭長關淑馨、上訴庭法官周家明與陳健強審理。

判詞表示,陳文慧被指發布 8 則 Facebook 帖文,繼而招致 5 項投訴。有關帖文內容報稱如下:

首三項針對陳文慧的投訴,均涉及她 2019 年 10 月 7 日至翌年 2 月 14 日的 7 則帖文,投訴分別指她(一)違反大律師的《行為守則》第 4.1(b)(ii) 條,有損大律師聲譽或公眾對大律師的信心;(二)違反第 4.1(b)(iii) 條,有損司法公正或公眾對司法公正的信心;(三)違反第 4.1(c) 條,有失專業道德或禮儀。

餘下兩項投訴則針對陳涉於 2020 年 6 月轉發白韻琹一則發布於 2013 年的帖文,並再作留言。投訴指她的帖文和留言涉違第 4.1(b)(iii) 條,有損司法公正或公眾對司法公正的信心。

公會裁投訴部分成立
陳提上訴

判詞指,大律師紀律審裁組認為首 6 則帖文的證據鏈有漏洞,不足以證明是由陳文慧發布,因此撤銷與此 6 則帖文有關的投訴,亦即首三項投訴中,涉首 6 則帖文的部分不成立。

不過判詞指,就第七則、發布於 2020 年 2 月 14 日的帖文,審裁組裁定是由陳發布,且內容涉貶低司法機構、暗示法官要為香港暴亂負責,而有關帖文能被公眾所閱覽。審裁組進一步考慮後,認為針對投訴一,因帖文沒提及陳文慧的大律師身分,故不成立,但投訴二則成立。

餘下第八則帖文,審裁組拒納陳文慧的胞兄弟聲稱帖文是他發布的證供,而認為轉發帖文和留言都是由陳文慧作出,因此投訴四和五皆成立。審裁組對陳予以譴責,另因她在審訊中作出「故意不合作的態度」(deliberate and uncooperative attitude)而判罰她 4 萬元。

判詞另提及,審裁組對於投訴三沒有着墨。而判罰時,判決提到投訴一至三不成立,投訴四至五則成立,也與前述投訴二中,與第七則帖文相關的投訴成立的判決有矛盾,但因與是次上訴無關,上訴庭無權糾正。

陳於 2024 年 12 月 20 日就投訴四和五成立一事提出上訴,並提出 25 項理據。

大律師陳文慧
大律師陳文慧(資料圖片/《法庭線》記者攝)

《立場》報道揭發
公會接逾百宗投訴

判詞指在分析之前,要先處理審裁組如何展開調查,提到大律師公會於 2020 年 4 月 8 日接到逾百宗公眾針對陳文慧的投訴,內容皆與《立場新聞》同日報道相關,而報道含有多張陳的 Facebook 截圖,大律師公會的秘書遂把事件轉交紀律常委會跟進。

同月 23 日,紀律常委會主席沈士文去信陳文慧,指公會收到針對她的 Facebook 帖文投訴,並且收到投訴指她不適合代表控方檢控案件 KCCC2558/2019 ,該案是前立法會議員區諾軒涉「大聲公襲警」案。沈要求她為有關投訴在 21 天內解釋。不過陳以區諾軒案未審結、索取文件等為由推遲回覆。

判詞續指,審裁組主席要求陳在 2022 年 1 月答辯,但陳以未收到文件為由拒絕。審裁組其後把投訴定於同年 12 月開審,而陳即席否認指控,她其後以索取法律意見為由申押後,至 2023 年 6 月才正式審理。

上訴庭將陳理據分為 6 類
逐一反駁

上訴庭判詞緊接開始分析,指陳文慧的上訴理據經整理後大致可分成 6 類。第一組是針對大律師公會和紀律常委會,涉沒有披露相關資訊和文件。判詞認為,陳文慧沒有回覆的心態,是因她認為自己沒義務披露其 Facebook 帳戶內容。不過上訴庭裁定,不認為僅僅因為大律師公會有舉證責任,就要應陳的要求廣泛地提供文件。上訴庭亦認為,大律師公會有酌情權拒絕披露一些內容,因此駁回此組上訴理據。

第二組理據,指稱陳文慧和其兄弟的關係未被審裁組恰當考慮。判詞指,陳文慧辯稱雖然涉事 Facebook 帳戶是她的名字,但不是私人帳戶,而是一家人以至她的前男友共用,而案發時轉載白韻琹帖文的人,是她的兄弟。上訴庭認為,沒權干預審裁組對證人可信性的事實裁斷,因此駁回此項上訴理據。

第三組理據,是質疑第八則帖文有否違反大律師《行為守則》。上訴庭表示,陳文慧身為執業大律師,在毫無事實根據下重新轉發一篇明顯貶低司法機構人員的帖文並留言贊同,審裁判有權認為其行為會削弱公眾對司法公正的信心,因此駁回此項理據。

第四組理據,涉指稱審裁組程序失當和不公,例如審裁組主席不應在她仍在負責區諾軒案時,要求她回應指控。上訴庭認為,首 7 項帖文的發布時間,都早於她接手區諾軒案之時,且帖文與區諾軒案無關,而她在區諾軒案完成上訴階段後仍未回覆審裁組。上訴庭續指,雖然判決在處理投訴三時有遺漏、不一致之處,但認為整體上陳文慧仍獲公平處理,因此駁回。

第五組理據,指稱審裁組涉判罰出錯,因她被裁定成立的投訴四和五,都是最輕微的違紀行為。上訴庭不同意,稱兩項投訴所涉的第八則帖文,都是對時任首席法官的嚴重指控,且陳已非經驗不足,有關行為不能接受,而如果不對她的行為作懲罰,將有損公眾信心。

上訴庭亦認為陳文慧在對待違紀指控,採取敵對、不合作甚或好鬥的態度(antagonistic, uncooperative and at times belligerent attitude),但上訴庭指原則上審裁組不應因態度而額外罰款,而是應反映在訟費之上。因此僅就這點,裁定上訴得直。

第六組理據,指審裁組訟費命令涉出錯,上訴庭認為經審視後,未達干預審裁組判決的門檻,因此駁回。

上訴庭:陳應負擔公會九成訟費

判詞最後指,25 項理據中,陳只有一項得直,亦即審裁組原先因她的態度而額外罰款 4 萬元的決定獲准撤銷,其餘維持原判。而由於今次上訴得直的理據有限,故下令陳文慧應負擔大律師公會今次上訴的 90% 訟費。

翻查資料,陳文慧同名 Facebook 帳戶「Vivien Chan」曾轉載一篇白韻琴 2013 年撰寫的文章,白在文中質疑時任終院首席法官李國能 1998 年審理謝偉俊控告鄭經翰誹謗一案時,沒申報與代表鄭的資深大律師李柱銘的友好關係,而最終鄭勝訴。

CACV566/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