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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大上訴得直 法庭下令復康資源協會歸還校園內單位

理大上訴得直 法庭下令復康資源協會歸還校園內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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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理工大學於 1988 年將校舍單位租予復康資源協會,經營「復康專科及資源中心」,並收取每年一萬元「象徵式費用」。中心提供門診服務,並將需要研究復康器材的病人個案,轉介給理大科技中心,惟兩年後沒再轉介個案。

理大早前入稟要求收回單位,高院於 2022 年裁定理大敗訴,復康資源協會可繼續在校園營運。理大不服決定提上訴,上訴庭周五(25 日)頒布判詞指,從協議備忘錄可見,理大與復康資源協會存有互惠互利的關係,惟協會沒向理大轉介個案,不再為理大帶來任何利益。

上訴庭續指,若理大繼續補貼協會開支,屬沉重經濟負擔,不符合商業常識。上訴庭裁定理大上訴得直,下令協會歸還單位及支付訟費。
理大向復康資源協會借出單位
要求協會轉介病人個案

原告為香港理工大學,被告為復康資源協會。判詞引述案件背景,指理大於 1988 年與香港復康會簽署協議備忘錄,將單位租予復康會營運「復康專科及資源中心」,復康會毋須付租金,只須每年繳付一萬元「象徵式費用」。

判詞續指,該中心會提供門診服務,並將需要研究復康器材的病人個案,轉介給理大科技中心。復康資源協會於 1992 年接管中心業務,惟 1994 年後再沒向理大轉介個案。

1998 年,理大因應校園空間不足,開始與復康資源協會管理層探討搬遷事宜,理大於 2015 年要求協會遷出不果,2017 年入稟要求收回單位。2022 年 9 月 9 日,高院裁定理大敗訴,協會可繼續在校園營運,理大不服決定提上訴。

判詞:復康資源協會無轉介個案
理大無限期向中心提供資金屬不合理

案件由上訴庭法官鮑晏明、林雲浩及原訟庭法官陳健強處理。判詞指,根據當年簽署的協議備忘錄,理大與復康資源協會存有互惠互利的關係,預計「復康專科及資源中心」的治療師,與理大科技中心的工程師合作,設計輔助工具,中心職員亦獲准享用大部分校園設施。

判詞續指,中心沒向理大轉介個案,不再為理大帶來任何利益,若理大繼續補貼中心開支,屬沉重經濟負擔,「既不符合常識,也不符合商業常識」,認為雙方關係基礎已不存在。判詞再指,若理大要基於協議,無限期向中心提供資金,而不會獲得任何回報,「這不是一個合理結構」,認為理大可以單方面終止協議。

上訴庭考慮上述理由,裁定理大上訴得直,下令復康資源協會歸還單位,並須支付由 2016 年 6 月 1 日起至遷出的中間收益(mesne profit),即在非租賃期內佔用物業的費用,以及訟費。

CACV402/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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