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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灣仔|男子暴動罪成囚35月 原擬提上訴、庭上稱因不獲批法援撤銷

10.6灣仔|男子暴動罪成囚35月 原擬提上訴、庭上稱因不獲批法援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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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年《禁蒙面法》實施翌日,網民發起「反極權反緊急法」遊行抗議,26 人在灣仔被捕,分成三案處理。11 人經審訊後,被裁定暴動等罪成,判監 33 至 37 個月。當中被判監 35 個月的男子,不服定罪提出上訴﹐周四(30 日)在高等法院處理許可申請。

男子在庭上表示,因不獲批法援,早前已撤銷上訴,上訴庭法官彭偉昌、潘敏琦及彭寶琴下令駁回申請,被告須繼續服刑。
同案 11 被告囚 33 至 37 月等

原擬提出上訴的男子黎樂恆(32 歲),與另 10 名被告仇銘芝(30 歲)、梁耀文(23 歲)、、何高僑(21 歲)、梁偉楓(29 歲)、林永聰(19 歲)、張鳳嬌(29 歲)、岑朗賢(18 歲)、蘇朗豪(31 歲)、余雪菁(19 歲)及梁思婷(28 歲),同被控於 2019 年 10 月 6 日在灣仔軒尼詩道一帶,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當中梁耀文、何高僑、林永聰、張鳳嬌、岑朗賢、余雪菁及梁思婷另被控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罪;蘇朗豪被控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即一枝鐳射筆。

原審法官林偉權指,各被告並非湊巧路過或旁觀,而是蓄意裝備自己,到場參與示威,明知並選擇成為暴動人群一分子,意圖藉現身而壯大聲威,以示鼓勵。3 名未滿 21 歲的被告被判入教導所,其餘 8 人被判監禁 33 至 37 個月。

CACC64/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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