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有「壹」字的市民早前申請自訂車牌「YUT G0R」,被運輸署拒絕。市民早前獲批司法覆核許可,排期今年 6 月 9 日審理。案件周二(17 日)在高等法院再訊,他申請押後待處理法援上訴。法官高浩文拒絕延期,認為按目前時間表,申請人仍有足夠時間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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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有「壹」字的市民早前申請自訂車牌「YUT G0R」,被運輸署拒絕。市民早前獲批司法覆核許可,排期今年 6 月 9 日審理。案件周二(17 日)在高等法院再訊,他申請押後待處理法援上訴。法官高浩文拒絕延期,認為按目前時間表,申請人仍有足夠時間處理。
時事評論員王岸然(原名黃覺岸),被指在 YouTube 披露與警方國安處會面的內容,以及發布具煽動意圖的影片,被控妨害調查、煽動兩罪。案件周四(12 日)在區域法院提訊。《國安法》指定法官陳廣池透露,正申請法援,押後至 4 月 28 日再訊待法援署處理。
官亦向王稱,「希望你成功啦」,又稱「納稅人畀錢,何樂而不為?」王自行申請保釋,控方反對。官聽罷陳詞拒絕申請。散庭時,多名旁聽人士向王揮手,有人祝他「生日快樂」,保安員要求「靜啲靜啲」。
繼早前介紹過法律援助署(LAD)與當值律師服務(DLS)的服務範圍、申請資格等有何不同,今期「法律 101」繼續介紹 LAD 其他未必廣為人知的範疇:一方的法援對各方的訟費有影響嗎?法援為何會被拒絕(refused)、取消(discharged)甚至撤回(revoked)?可以就LAD的決定提出上訴嗎?
早前一期〈香港有「資助律師服務」嗎?當值律師篇〉,跟大家簡介了香港資助的法律代表服務(Legal Representation,即訴訟中代表求助人的律師,負責撰寫文件及上庭等工作)。
除了上次介紹的當值律師服務(DLS),香港還有法律援助署(LAD)的資助服務,兩者有何分別呢?
社工謝世傑入稟申請司法覆核,要求推翻環保署批准新田科技城環評報告的決定,原已排期今年 6 月審理。高院法官高浩文周五(11 日)批准謝世傑退出,另駁回前西貢區議員陳嘉琳申請加入或取代謝世傑,案件亦告撤銷。
二人一同發表回應,指對法庭決定感失望、不解。謝指,是次取代申請「實屬極無奈的決定」,已盡最大努力,陳嘉琳則稱就算案件中止,「無法改變新田科技城環評錯漏百出、程序不公的事實」。二人籲公眾不要氣餒,一同繼續監察新田科技城的發展。
謝亦確認,自提出司法覆核後,家人接連收到匿名信件滋擾。陳則表示在法庭聆訊後,她的家人和親友亦隨即收到匿名滋擾信件和電郵,在社交平台亦遭不實言論抹黑,她對該等行為予以譴責。
政府則對裁決表示歡迎。發展局表示,司法覆核已告一段落,為新田科技城發展消除不確定性,政府會繼續全力推展這個北部都會區的旗艦項目。
社工謝世傑入稟申請司法覆核,要求推翻環保署批准新田科技城環評報告的決定,原已排期今年 6 月審理。謝世傑一方本周提出擬退出,指因他和家人因案件受到滋擾、威嚇;同時前西貢區議員陳嘉琳則提出加入覆核,或取代謝世傑繼續是次覆核。
高院法官高浩文周五(11 日)頒下判詞,提及謝的家人受滋擾的情況,指基於謝明確表示退出,會批准他申請,原定在 6 月進行的聆訊亦取消。至於陳嘉琳提出加入的申請,官則指考慮原則後,不能行使酌情權批准,遂駁回其申請。
官指明白部分人對覆核未能繼續感失望或遺憾,雖不認同謝退出的主因是受滋擾,但表明不能接受有人以第三方角色,匿名作出威嚇,又指律師團隊履行專業及憲法職責時,在社交平台遭受攻擊的情況令人不安。案件發展時序見內文表。
45 歲的阿俊兩年前在屯門送外賣時,遇上交通意外,頭骨被撞至凹陷,動了兩次開腦手術,留院 5 個半月,走路、更衣都要重新學習,活動能力和記憶力亦受損,失去部分工作能力。家人事後向外賣平台戶戶送追討賠償,惟公司視外賣員為自僱人士,沒有勞工保險,只能經意外保險取得 9 萬多元賠償。
阿俊打算提出僱員補償訴訟,但甫在申請法援這步便遭遇挫折,法援署以他「不是一個僱員」為由拒絕,他不服上訴。由於兩年申索期限將至,他上月在未有法援上訴結果前,同時入稟區院展開索償訴訟。阿俊坦言成功機會渺茫,但「希望我件事可以幫下第二啲做外賣嘅人……我覺得係一個公平嘅權利」。
協助他的外賣員權益關注組認為,平台外賣員沒議價能力、不能自由選擇訂單等,實質上存在僱傭關係。戶戶送發言人則強調「一直非常關注外送專員的工作需要及福祉」,已為「自僱外賣員」免費提供個人意外、收入保障等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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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年 11 月 10 日「八區開花」,兩名男子被控在旺角非法集結及使用蒙面物品兩罪, 2021 年被裁定罪名不成立,其中次被告獲批訟費,律政司早前就訟費上訴得直,撤銷原有訟費命令;律政司在裁決後事隔兩年半,以案件呈述方式上訴,要求推翻首被告的無罪裁決,上訴庭周二(3 日)開庭審理。
首被告沒有律師代表,親自應訊,法官詢問被告為何沒聘律師,並解釋上訴程序,被告表示不知若上訴失敗,可能要服刑,現希望申請法援。法官認為繼續案件「唔係幾理想」,要求法援署即時派代表到庭,協助被告;律政司亦同意有責任確保程序公義。
短暫休庭後,有法援署代表到庭。上訴庭將案件押後重新排期,待被告申請法援,被告准以原有條件保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