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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涉張家朗奪金片國歌換《願榮光》被指侮辱 控方:意識形態侮辱 辯方:無限上綱

男子涉張家朗奪金片國歌換《願榮光》被指侮辱 控方:意識形態侮辱 辯方:無限上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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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劍擊隊代表張家朗 2021 年奪得奧運金牌,一名 27 歲男子被指將頒獎片段中的國歌,換上《願榮光歸香港》並發布至 YouTube,被控違反《國歌條例》下「侮辱國歌」罪。被告不認罪,是首宗涉侮辱國歌的審訊案件,案件周四(27 日)在東區裁判法院作結案陳詞。

控方指「二次創作」並非抗辯理由,法庭應考慮被告是否刻意替換國歌,及會否構成侮辱。就交替控罪「侮辱區旗」,控方指本案不是物理或實際上「玷污或踐踏」,而是意識形態上作出侮辱。

辯方回應道,控方沒有足夠證據證明被告的動機,而交替控罪條文中未有涵蓋「意識形態」,「係無限上綱嘅說法」,強調立法原意是為讓民眾有規可循,反問意識形態沒有標準下,民眾可如何理解法例。案件訂於 6 月 1 日裁決,期間被告續准保釋。

被告鄭榮進(27 歲,報稱無業)被控一項「侮辱國歌」罪,指他於或約於 2021 年 7 月 26 日,在香港以任何方式公開及故意地侮辱國歌;交替控罪為「侮辱區旗」罪,指他在同日同地公開及故意以玷污或踐踏的方式侮辱區旗。

控方指二次創作非抗辯理由
被告:不知《願榮光》背後意思

案情摘要指,被告於錄影會面中,提到在網上找到《願榮光歸香港》的旋律來代替國歌,聲稱是為練習剪輯影片及製作「二次創作」的技巧。被告亦表示,不知道《願榮光歸香港》背後意思,但認為歌曲旋律感人,故用於片段中。

控辯雙方已呈交書面陳詞,周四(27 日)開庭作口頭補充。控方大律師葉志康指,被告刻意地以《願榮光歸香港》替代國歌,構成侮辱。就被告於警誡會面提及,替換國歌是「二次創作」的技巧,控方強調此非抗辯理由,法庭只需考慮被告替換國歌的作為是否刻意,及會否構成侮辱。

裁判官屈麗雯問及,控方指稱大部分人認為涉案歌曲為《願榮光歸香港》,而非由立法會議員何君堯改編的《願平安歸香港》,詢問大眾認知與本案有何關係。控方回應道,涉案片段下的留言均認為歌曲為《願榮光》,並指控方有充足證據證明該首歌曲,及被告知道其配上的是《願榮光》。

官問交替控罪「侮辱區旗」條文檢控基礎
控方:「玷污或踐踏」

裁判官另指,交替控罪「侮辱區旗」的條文中列出 5 項涉侮辱區旗的方式,包括「焚燒、毀損、塗劃、玷污、踐踏」,詢問控方依賴哪項作檢控基礎。控方指是依賴「玷污或踐踏」兩者,而本案並非物理或實際上,是意識形態上作出侮辱。

裁判官遂關注控方如何演繹「玷污或踐踏」,以及基於甚麼法律原則下認為「玷污或踐踏」可包含意識形態。控方回應稱,同意現時暫無關於「玷污或踐踏」區旗的案例,及須以實質形式才可構成侮辱行為。控方續指,控罪條文沒有直接界定何謂「玷污或踐踏」,認為涉案片段是國際性公開場合,在頒獎禮升旗時換上反修例歌曲,即使不構成物質上的「玷污」,但相信條文應包含非物質和意識形態。

辯方指條文無涵蓋意識形態
沒標準民眾如何理解法例

辯方大律師馮振華其後作補充陳詞,指控方將重點放在《願榮光》歌曲上是「捉錯用神」,並非對條文的正確解讀,舉例指《願榮光》只屬媒介或渠道,以此達成侮辱國歌的結論。馮強調,本案的重點在於被告是否故意侮辱,認為控方須證明被告是知情和故意,而非無心之失。

馮指,被告於警誡會面中承認由他替換國歌,稱屬「二次創作」,若法庭接納其說法,應判斷他無動機作出侮辱;相反若法庭不接納,控方亦沒有證據證明被告的動機。辯方又指,大眾對《願榮光》的認知與本案無關,涉案片段的留言無助證明被告的動機。

辯方續指,「侮辱國歌」控罪條文列明「公開及故意以任何方式侮辱國歌,即屬犯罪」,而交替控罪的「侮辱區旗」則列出 5 項侮辱方式,故法庭在考慮交替控罪時只能受限地解讀條文。辯方認為,控方所言的「意識形態」並無涵蓋於條文中,「係無限上綱嘅說法」,強調立法原意是要讓民眾有跡可尋,有規可循,指「意識形態」沒有標準,反問民眾可如何理解法例。

馮總結,指控方就侮辱國歌罪,缺乏足夠證據證明被告的動機,而交替控罪侮辱區旗罪,則沒有涵蓋控方指稱的「意識形態」。

ESCC1366/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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