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有思覺失調的男子,涉於 2022 年 11 月在住所強姦一名患有抑鬱症及輕度智障女子,他周三(2 日)在高院承認一項強姦罪。
法官黎婉姫判刑時稱,雖然被告沒有射精,但他並非刻意而是無法射精,又指他當時沒使用安全套、過程期間觀看色情影片、事主有精神問題且事後出現心理創傷,均屬加刑因素,故判囚 5 年 4 個月。
案情指,兩人在精神復康活動上認識,案發當日被告邀請事主到住所,表示想與對方發生性行為,事主因擔心會被襲擊及責罵,不情願地答應,過程中曾表達不願意。她事後將事件告知男友及母親。
官:事主出現創傷後遺症
法官判刑時引述心理學家指,事主 X 感恐懼及羞愧,曾經割腕,出現創傷後遺症及抑鬱症狀,亦逃避接觸異性,指事件可能影響其性觀念,需要繼續治療。
官引述被告江華根(現 30 歲、報稱兼職清潔工人)的背景稱,他的學歷至中四、沒案底,自 17 歲起患思覺失調。官稱,被告過程中沒有射精,但他並非刻意而是無法射精。
官又指 ,基於兩人相識過程,被告應知悉事主有精神問題;被告當時沒使用安全套、過程期間觀看色情影片、事主出現心理創傷等均為加刑因素,終判囚 5 年 4 個月。
案情:兩人在精神復康活動相識
案情指,X 案發時 23 歲,她自 2018 年患抑鬱症,需定期到瑪嘉烈醫院覆診及服藥。
被告自 2012 年患思覺失調,亦定期到瑪嘉烈醫院。X 於 2020 年在精神復康中心的活動中認識被告,成為朋友並交換聯絡方式,兩人不時見面。
案情:事主不情願地答應 曾表達不願意
2022 年 11 月 3 日,X 致電被告聊天,被告約 X 到他位於葵涌大窩口邨的住所。被告表示想與 X 發生性行為,要求她脫下身衣物。X 因擔心會被襲擊及責罵,不情願地答應其要求,被告亦脫掉下身衣物。X 曾推被告膊頭一下,以表達不願意,惟被告沒有理會。
被告其後躺在床上,要求 X 坐在其上方,被告在未有使用安全套下將陰莖插入 X 的陰道,X 感不適,被告同時揑其胸部。被告其後稱無法射精,遂取出手機一邊觀看色情影片,一邊與 X 性交。
X 其後躺在床上,再次推被告的上半身,表明不想發生性行為,被告沒有理會,將陰莖插入其陰道,直至 X 表示感到疲累,被告才停止性交。兩人其後穿回衣服,離開住所。
案情:X 告知男友被強逼性交
案情續指,X 同日晚上告知男友,被告強逼她性交;X 翌日亦告知母親,其母將事件轉達 X 的社工,並報案處理。
被告同日被捕,警誡下稱「對不起,我沒有強姦她,請給我機會」。被告於錄影會面下稱,因為對色情影片上癮,故主動與 X 發生性行為。
案情亦提及臨床心理學家診斷,X 的適應能力相等於 12 歲兒童,屬於輕度智障,但她有生活技能,日常生活不需要太多支援。
HCCC138/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