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 歲男教師被指 2019 年起多次非禮女學生,要求對方手淫及口交等,首次犯案時事主僅 14 歲。他否認 9 項非禮罪,周一(15 日)在荃灣裁判法院(暫代區域法院)踏入第五日審訊。
辯方結案陳詞時指,不能證明被告牽手、親吻額頭有猥褻意圖,又指事主接受盤問時同意對被告採取「順從」、「迎合」態度,被告有理由相信已獲事主同意。控方則指,即使事主沒有明確表達意願,被告仍能從其反應及表情知道她不同意。案件押後至 7 月 29 日裁決,期間被告續准保釋。
控方:據案發情況
親額頭、牽手構成猥褻
被告鄭漢斯(起訴時 30 歲,教師),被控 9 項猥褻侵犯另一人罪。控辯雙方早前已向法庭提交書面結案陳詞,周四在庭上作口頭補充。法官林嘉欣早前要求控辯雙方釐清數項法律議題。
就首項控罪,控方指稱被告牽事主的手及親吻她的額頭,構成猥褻。官指,根據案例,假如涉案行為屬於明顯猥褻,例如觸摸胸部、私處等敏感部位,控方毋須證明被告作出此等行為時具猥褻意圖;但若被告並無觸及事主敏感部位,如本案中被告親吻事主額頭、牽她的手等,控方則須證明被告有猥褻意圖。
控方接納涉案行為本身不構成猥褻,但指被告作出該些行為時具猥褻意圖。控方引述,根據 X 的證供,涉案情況並非首次發生,起初被告將 X 帶入人流密集的商場,其後又將她帶到人流疏落的地方。
控方又指,被告的行為循序漸進,先是牽事主的手,繼而擁抱她,最後親吻她的額頭。事主亦供稱,當時二人只是在「吹水」閒聊,她並非處於需要被告安撫的狀態,故對被告的舉動感到驚訝,被親額頭時亦曾向後退。
控方指,綜觀案發時情況、被告與事主的關係及年齡差異,可證明被告當時行為構成猥褻。
控方:從反應、表情可知事主不情願
就第 4 至 9 項控罪,控辯雙方爭議事主是否同意相關行為,或被告是否真誠相信或有合理理由相信事主同意。控方指稱,即使事主當時沒有明確表達她的意願,被告仍能從她的反應及表情知道她不同意被告的行為。
控方續指,在部分控罪發生時,事主曾用言語表達她的不情願,如稱「今日好攰」、「唔想做嗰啲嘢」等。至於被告曾在錄影會面中稱,事主雖曾口頭表達不同意,但仍然會幫他口交、手淫等,故他相信已獲事主同意,控方反駁指這種說法本末倒置,認為被告必須得到事主同意才可繼續,不能辯稱因為涉案行為最終有發生,他便相信已獲事主同意。
辯方:事主採取順從迎合的態度
辯方大律師陳偉彥陳詞指,就第 1 項控罪,涉案行為僅是牽手、親吻額頭,控方不能證明被告作出這些行為時有猥褻意圖。
針對第 4 至 9 項控罪,辯方指事主接受盤問時同意對於被告的要求採取「順從」、「迎合」的態度,亦同意當時二人性行為已成日常習慣;被告事前會詢問事主意願,事主亦曾說她同意,有時更會主動要求被告與她有性接觸,因此被告有理由相信已獲事主同意。
官引案例指,即使涉案性接觸是在雙方同意下發生,若在該性接觸期間,其中一方表明不同意,另一方便不能繼續。辯方則指,被告曾在錄影會面中說,如果事主不同意,他便不會繼續,例如事主曾以月事為由拒絕與被告性交,二人最終亦沒有發生性行為,由此可證被告若與事主有性接觸或發生性行為,必然是相信已獲對方同意。
官聽罷控辯雙方陳詞後,將案押後至 7 月 29 日裁決,期間被告續准保釋。
被控 9 項非禮罪
涉案 9 項非禮罪指,被告於 2019 年 11 月 1 日非禮 14 歲女童 X,2020 年 5 月到 6 月間及 2020 年 10 月間非禮 15 歲女童 X,及 2022 年 6 月到 8 月間、2023 年 3 月間、兩次於 2023 年 8 月間、2024 年 1 月 23 日及 2024 年 6 月 6 日非禮 X。
DCCC889/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