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警涉荔景站偷拍裙底 事主稱被手機碰腿 辯方質疑若雙腿合攏無空隙偷拍

何家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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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指事主口供與閉路電視不符

承認事實指,被告於 2025 年 8 月 1 日晚上 10 時 55 分身處荔景站,當時為休班警員,管有一部電話;隨後在 8 月 6 日被拘捕,在警署表示「我冇嘢講」。經科學鑑證後,被告電話無任何發現。

辯方甫開庭就應否播放有閉路電視片段作出爭議,指事主 X 事前錄取的口供與片段不符,提出若控方播放片段,不知道控方是根據口供還是事實作出舉證。裁判官黃國輝回應,近年許多案件,包括社會事件及交通案件,均透過閉路電視認人,指法庭會審視證人口供與片段是否有出入。

被告何家俊
被告何家俊(《法庭線》記者攝)
事主:被告被途人制止後不斷撳電話

事主 X 在屏風後作供,指當日身穿長度於膝蓋附近的連身裙,在荔景站轉乘東涌綫,需要乘坐扶手電梯上兩層,期間感覺到一無溫度硬物,觸碰其膝後上方位置。

事主形容,物件尺寸約是一部電話、兩邊有角。她指,約半秒內轉頭望見被告頭頂,觀察被告約 2 秒左右,見被告站在下兩級,彎腰、單手持着手機伸直至自己的裙腳位置,其電話螢幕前置鏡頭正面朝上。X 立即轉身按着裙腳,以疑惑及中等聲線問被告:「偷拍?」

X 形容被告當時「好驚青」、縮電話且向上逃走,事主嘗試捉住被告但對方太大力,於是她邊跑邊喊「偷拍啊、偷拍啊」,在近 A 出口位置尋求一名男士(即本案控方第二證人)協助。X 續表示,該男子以雙手夾緊被告,被告則用背脊頂撞該位男士,同時不斷按手機,幾次想掙脫逃走亦不成功。最後港鐵職員報警,被告一直面向牆壁等候,並被帶至保安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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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爭議事主被觸碰位置

辯方盤問時,指出 X 當時正持着手機橫放,她解釋自己正在玩遊戲。辯方質疑,X 第一次錄口供時並未透露案發經過,只提到被偷拍;直至第二次錄口供才詳細講述案發經過。X 否認。

辯方就手機觸及 X 的位置爭論。X 指,當時雙腿輕輕合攏,辯方反駁稱若 X 雙腿合攏的話,根本無空隙讓被告看到 X 的私密部位。X 表示不同意,認為裙子後方有空隙、會飄起,但指當時專注在被告上,無留意自己的裙子有否飄起。

經盤問下,X 表示當時感覺硬物觸碰的位置為其膝後上方約 6.5 厘米,裙子能夠遮蓋她被硬物觸碰的位置。官及辯方均不解,裙腳位於膝頭附近,與被觸碰位置並非水平,辯方律師質疑道:「如果(電話)水平(在裙腳位置)點會掂到咁上?」X 則解釋,其裙子可以被「托起」,並肯定被告的手機水平擺放,一半在裙內,另一半在裙外。

辯方向 X 播放閉路電視,指 X 轉頭時被告經已越過她,整個過程只有 1 秒,並未見 X 有任何轉身、按着裙腳的動作。X 認為只是鏡頭未能拍攝到;就時間出入,則認為是當時發生了很多事情,故感覺過了 2 秒。

辯方續向 X 指出,既然她肯定被告偷拍,應質疑被告「做咩偷拍?」,而非只說「偷拍?」二字。X 解釋,當時感到驚慌,只問到兩個字。辯方則駁稱:「你唔驚,你好勇敢追佢,直頭係女中豪傑」。X 指,追被告是之後的事,發現被告偷拍一刻非常害怕。辯方再問,為何認為有人偷拍她,X 則指感受到是硬物,思考過很多可能後,便肯定是手機。辯方再駁稱:「半秒諗到咁多,你 IQ 好勁喎。」X 則堅持該硬物是手機。

途人現場制服被告 稱被告無解鎖電話

控方續傳召第二證人張明亮。張指,他當時聽到 X 求助,便立刻捉住被告。被告被張一手按住,被告另一隻手則持着電話。盤問時,張指聽到被告當時稱自己無偷拍,但其他途人及地鐵管理員阻止他打開手機,最終被告未曾打開過手機。

控方再傳召第三名證人警長黃家文(音譯)。黃當日接報抵達荔景站,與 X 錄口供後檢查被告手機,見其手機垃圾桶無其他照片。由於當時她無法觀看閉路電視,被告電話亦無任何證據,因而未有拘捕被告。

被控偷拍

被告何家俊(39 歲,報稱公務員),被控一項「非法拍攝或觀察私密部位」罪,指他於 2025 年 8 月 1 日,在香港出於觀察或拍攝女子 X 的私密部位的意圖,為了從 X 的衣服下方,觀察或拍攝其私密部位,而操作設備,即一部手提電話,而操作設備的情況是若非該設備如此操作,該部位本來不是可讓人看到的,及被告為了性目的或不誠實地作出以上所描述的行為,及不理會自己以上所描述的行為是否獲得該 X 同意。

STCC759/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