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在現場 見證記錄

的士司機認兜路、無禮貌罰款900元 求情指導航不清晰 不滿乘客揚言網絡公審

的士司機認兜路、無禮貌罰款900元 求情指導航不清晰 不滿乘客揚言網絡公審

分享:

被告劉耀祖被控「的士沒有採用最直接而切實可行的路線駛往目的地」、「無禮貌及不守規矩」兩項傳票控罪,沒有律師代表,自行應訊。

案情:被告稱塞車要求乘客下車被拒
發現對方拍攝後以粗口指罵

案情指,2023 年 7 月 4 日早上 9 時 40 分,甘姓(譯音)乘客於青衣鄉事會路 15 號乘搭被告的士,前往伊利沙伯醫院。被告駛至拔萃女書院外稱塞車,要求對方下車被拒。被告於佐敦左轉入加士居道,再次要求乘客下車被拒,終在 10 時 7 分到達目的地,路線總長為 12.64 公里。

乘客其後拍攝被告車牌,兩人發生口角,被告用粗口指罵對方,乘客以手機拍攝當時情況。警方事後量度最直接路線,應從青衣迴旋處經青衣鄉事會路,轉青衣大橋、青葵公路往九龍,再從衛理道右轉往伊利沙伯醫院,總長度為 11.4 公里,涉案路線比警方量度路線長 1.24 公里。

被告稱「導航好亂」致錯過路口
不滿乘客揚言網絡公審

被告原不認罪受審,開審前簡述抗辯理據,指案發時靠導航指引,惟「導航好亂,指唔到我要行嘅地方⋯miss 咗呢個路口」,強調沒有意圖多收車費。

被告又指,乘客指罵他故意兜路,遭對方拍攝容貌及車牌,並揚言「擺上網」、網絡公審,「我聽到之後情緒冇咁好,佢用非法手段公審我,佢想去發洩佢不滿,佢想打爛我飯碗」。

暫委裁判官周羨頤解釋,控方毋須證明被告意圖,只需證明被告沒有採取最直接可行的路線,已經能夠滿足控罪元素,因此被告稱導航系統不清晰,並非法律上抗辯理由,又指法律期望的士司機是專業,會採取最直接可行路線。

至於被告稱乘客拍攝其容貌,裁判官指香港沒有肖像權,除非涉及其他非法行為,「拍攝啲人擺上網唔可以話係非法嘅」。控方外聘謝姓大律師補充,被告在警方調查下,承認與乘客對罵及不禮貌。

被告質疑「係咪得司機有罰則」

被告聽畢法庭解釋,改為認罪。他求情指,本案後沒再駕駛的士,反問裁判官,若自己繼續任職的士司機,「我點樣香港九龍新界咩地方都識?」,裁判官則指高院「錢錦源案」已討論過此議題。

翻查「錢錦源案」判詞,時任高院原訟庭法官潘敏琦指,「作為提供服務的的士司機,有責任以最短時間把乘客送到目的地,假如他不熟悉最直接可行的路綫,他是有責任直接向乘客查詢」。

被告又問,「法官大人我想問,咁係咪得司機有罰則,咁個乘客喺度辱罵我,佢就唔需要有任何懲罰?」裁判官則稱,視乎對方不禮貌程度,「郁手郁腳喺法例上,構成咗普通襲擊」。裁判官考慮被告陳詞、過往交通定罪紀錄與本案不類同,最終判被告罰款 900 元。

KCS41818/2023、KCS41819/2023
焦點
最新文章
最新專題影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