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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工阻差罪脫 控方上訴指其要求警示委任證屬「阻撓」 法官質疑

社工阻差罪脫 控方上訴指其要求警示委任證屬「阻撓」 法官質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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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年 8 月 25日「荃葵青遊行」期間,案發時 22 歲的女社工,被指在警員要求她出示身份證時,多次反要求防暴督察先出示委任證,被控一項阻差辦公及一項交替的「未能在要求下出示身份證」罪,2020 年在裁院被裁定罪名不成立。

律政司早前以「案件呈述」方式上訴,指裁判官裁定社工行為不構成「阻撓」是法律上出錯,周四(4 日)於高院原訟庭審理;社工亦到庭旁聽。

法官黃崇厚聽取律政司陳詞時,質疑警察有權查閱市民身份證,但市民同樣可要求警員出示委任證,「咁我(被截查者)都想知道警員嘅身份㗎嘛?」法官聽畢雙方陳詞,押後 9 月 14 日頒下判詞。

上訴爭議點:社工行為是否構成「阻撓」

根據法例,裁判法院的「案件呈述」上訴(case stated)由高院原訟庭處理,性質是就某一法律原則問題,索取原訟庭法官的意見。原訟庭法官裁決時,可推翻或維持裁判官的決定,或決定重審,或將有關事項連同其意見發還裁判官再處理等。

上訴方(控方)代表為署理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伍淑娟;答辯方(辯方)由原審時辯方大律師李國輔代表。

上訴方提出兩個範疇的法律問題要求裁決,包括:(1)社工的行為在法律上是否構成「阻撓」;(2)社工的行為,是否達到警員可要求她出示身份證的水平。

律政司:緊握身份證不符「以供查閱」要求

控方代表伍淑娟指,女督察梁敏儀當晚帶領約 30 多名防暴警員到場,期間截查社工,警方要求她出示身份證時,她多次高喊「我要睇你委任證」。期間拿出錢包,其後將身份證拿出,但「緊握」在胸前。

伍指,梁敏儀曾說「我係女督察梁敏儀」,並曾「揚一揚」出示其委任證,但社工仍高喊 3 次「你無出示委任證」。最後警員以阻差辦公罪將社工拘捕。

伍強調,社工將身份證「緊握」在胸前,不符合法例所指「出示身份證明文件以供查閱」中「以供查閱」的要求。

雖然裁判官裁決時指,警員當時有充足時間,從社工手上取得身份證查閱。但伍陳詞指,要求警員從被截查者手中「搶」過身份證查閱,並不實際,認為被截查者需要將身份證明文件「交到警員手上」,才符合「以供查閱」的定義。

律政司:原審沒充份考慮社會背景

伍淑娟也指,裁判官沒有充分考慮案發時的社會背景,伍指案發時 2019 年 8 月,社會有眾多暴力事件發生,而案發當晚在場有百多名市民聚集,這些因素與社工行為是否構成「阻撓」相關。

伍認為,社工與梁敏儀爭論長達近 1 分鐘,使當晚作為指揮官的梁無法調配人手,處理在場聚集的百多名市民,符合法律上「阻撓」的定義。

官質疑市民同樣有權核實警身份

法官黃崇厚聽取律政司陳詞時質疑,警察有權查閱身份證,但市民同樣可要求警員出示委任證,「咁我(被截查者)都想知道警員嘅身份㗎嘛?」

伍淑娟回應指,當時社工的說法是她與男友在案發地點逛街時,警察將她與男友分開,所以她要作出投訴。法官進一步質疑,正是因為社工打算作出投訴,才需要警員的資料。在場旁聽的女社工聞言點頭同意。

法官也指,初步而言,他不接受「以供查閱」是必然要求將身份證「交到警員手上」,他舉例指如果場面一切和平,即使被告手持證件向警員展示內容,也能滿足「以供查閱」要求,但強調一切視乎整體情況而定。

答辯方:原審已裁手持身份證非故意阻撓

社工的代表大律師李國輔回應,指「以供查閱」的要求是「雙向」,即市民有責任出示身份證,但警員也同時有責任查閱證件。原審時梁敏儀在盤問下,同意由於案發時社工已「阻撓」她約 1 分鐘,以及警員當時已拘捕她,即使她之後再出示身份證,也已無意義。

李指,這顯示警員當時已無意查閱社工的身份證,因此這部分的行為不能構成「阻撓」。

李續指同意原審裁決,指社工並無「故意」阻撓警員,否則她當時不會拿錢包及身分證出來握在手中,而即使社工是「真誠但錯誤地相信」自己有權要求警員出示委任證,這也顯示她沒有「故意」阻撓警員,不符合「阻差辦公」罪的定義。

李指出,因此裁判官裁定社工無罪,並無犯法律錯誤。

原審阻差辦公及交替控罪不成立

被告林曉樺(案發時 22 歲,社工),被控一項「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罪(俗稱「阻差辦公」),指她於 2019 年 8 月 25 日,在荃灣街市街及眾安街交界的香港電訊 1010 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督察梁敏儀。她另被控一項交替控罪「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份證明文件」罪。

原審裁判官黃雅茵裁決時指,被告用 43 秒拿出身份證是合理時間,並指身穿軍裝並不是拒絕出示委任證的合理理由,故裁定被告所有罪名不成立。亦指被告行為沒有自招嫌疑,批准辯方訟費申請。

HCMA 442/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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