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 人初選案於 2023 年 2 月初開審,社民連主席陳寶瑩、外務副主席周嘉發及成員曾健成,當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外拉橫額示威,周被指使用咪高峰時,拉下口罩約 5 秒,被票控違反口罩令。周否認傳票控罪,裁判官余俊翔周五(20 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裁定他罪成,罰款一萬元,兼付 500 元堂費。
裁判官指,本案議題並非拉下口罩的時間長短,周案發時身處公眾地方,按規例須一直戴口罩。而他陳詞稱咪高峰未能正常運作,故拉下口罩令更多人聽見發言,但本案沒相關證供支持,其解釋不構成合理辯解。周親自陳情指,案發時被警方包圍,可能無法再向公眾發言,所以要把握時間,「以防被帶到唔知幾遠,或者直接送入監獄,作為有溫度嘅香港人要把握發聲機會。」
周:執法雙重標準相當滑稽
裁決後,周嘉發於庭外與社民連主席陳寶瑩一同手持橫額,高呼「政治檢控可恥,只許官員做 show、不許平民示威」等口號。周對裁決結果感到無奈,原本罰款只需 5,000 元,但因上庭抗辯而另外被罰 5,000 元,合共一萬元,認為會令香港人面對檢控時,決定認罪了事。而他已盡力抗辯,將再與法律團隊研究判詞,決定會否上訴。
周另批評,本案反映政府執法雙重標準,相當滑稽,形容自己因拉下口罩 5 秒被罰一萬元,相當於每秒罰 2,000 元,但事發前特首李家超等官員,在七人欖球賽期間到場「載歌載舞」,與市民合照,均沒有戴口罩。他指在同一法例下,市民與官員莫名其妙地出現兩種不同演繹,將來遊行示威時,需比普通人更小心,預防檢控。
官:身處公眾地方按規例須一直戴口罩
裁判官裁決時指,控方證人負責發告票的警員 22322 李偉華(音譯)作供簡單清晰直接,盤問下不受動搖,被告亦接納他曾拉低口罩。而根據案發時規例,被告當時身處公眾地方,按規例須一直戴口罩,除非有合理辯解。被告亦確認,並非挑戰控罪合憲性。
至於被告結案陳詞時,希望法庭考慮一宗終院案例,裁判官同意該案例中提及的示威及集會自由,均受《基本法》保障。但本案背景中,不論是否進行示威集會,若在公眾地方沒有合理辯解,不配戴口罩即屬違法。被告希望法庭考慮其憲法權利,但他本身違法的行為,並不會因而變得合法。
官:被告無合理辯解
裁判官提及,被告拉下口罩 5 秒並叫口號,但本案議題並非拉下的時間長短。若他有合理辯解,即使多於 5 秒亦非違法,反之亦然。被告在結案時提及,因為在示威時被警方包圍,公眾未能看到標語,又指咪高峰當時未能正常運作,故拉下口罩確保更多人聽見其發言。但法官指這些說法未得到證供支持,並非案情一部分,拒絕接納。
裁判官指,沒忽略現場環境嘈吵,警員稱被告拉下口罩前曾對咪高峰發言約一分鐘,而本案沒證供指咪高峰未能正常運作。而警員當時距離被告 3 米,曾聽到被告叫喊口號,並在法庭複述。故被告陳詞所指,他人聽不到其聲線的說法,沒證據支持,其解釋不構成合理辯解,裁定其傳票控罪罪成。
周庭上陳情:被警包圍要把握發聲機會
周嘉發沒有法律代表,親自陳情指,當天警方粗暴阻撓示威行動,屬事件的始作俑者,認為法庭難以理解當 3 人進行示威,面對數十名警員時的恐懼。周反問,他當天拉下口罩「我同人傾偈咩?去玩咩?同人 selfie(自拍)咩?」不能理解為何被裁有罪。而當天出現突發情況亦超乎想像,在現今香港,被警察包圍後,可能無法再向公眾發言,所以要把握時間,「以防被帶到唔知幾遠,或者直接送入監獄,作為有溫度嘅香港人要把握發聲機會。」
裁判官考慮整體情況,被告同意大部分案情,共判罰款一萬元,兼付 500 元堂費,共須付 1,0500 元。
被票控西九法院外違口罩令
控罪指,周嘉發被控於 2023 年 2 月 6 日上午 9 時 23 分,即醫務衞生局局長根據法例第 599 章附屬法例第 3(1)(C) 條指明的期間內,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在身處香港長沙灣通洲街 501 號西九龍裁判法院外時,即醫務衞生局局長根據法例第 599 章附屬法例第 3(1)(C) 條指明的公眾地方,沒有佩戴口罩。
KCFS47/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