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年 41 歲男子否認於 2015 年性侵朋友的 7 歲女兒,案件周一(15 日)在高等法院踏入第五日審訊。法官陳慶偉完成引導陪審員,由 5 男 2 女組成的陪審團於上午 11 時 42 分開始退庭商議。
法官引導時稱,本案關鍵在於女童 X 是否可信及可靠,而本案發生至今超過 10 年,事主忘記部分證供不足為奇,亦不代表她不誠實,着陪審團考慮其解釋是否可接受。法官又指,被告不作供屬其選擇,陪審團不可因此假定他有罪,若無法肯定他是否確實作出相關行為,便須給予無罪的裁決。
第四日審訊|控方結案:事主若非親歷不能說情況 辯方:或受幼年事影響
控方:事主若非親歷不能說情況
辯方:或受幼年事影響
被告張裕康(案發時 30 歲,現 41 歲),否認於 2015 年在九龍秀茂坪某單位,兩度猥褻侵犯(法律 101 文章)女童 X、企圖與 X 肛交、兩度煽惑 X 與他作出嚴重猥褻行為。案件由法官陳慶偉連同 5 男 2 女陪審團審理。
控方開案陳詞指,被告為女童母親的朋友,案發時他以戴有避孕套的陽具磨擦事主大腿及陰部,期間肛交不果。被告亦兩度要求事主替其口交,其中一次在對方口腔射精,事後均給對方 100 元「買糖食」。事主在警方錄影會面稱,曾向被告表達不喜歡口交,但被告稱「快啲啦,唔該你」,並壓她頭部繼續;事主又提到被告曾企圖對她肛交。
被告沒作供,庭上播放其錄影會面片段,供稱案發時應事主母親等人邀請同住,幫忙照顧女童及其弟妹,形容女童性格安靜,不會刻意與其交流。被告在片中否認指示事主口交,及企圖肛交等,也否認給予女童 100 元。
控方結案時指,兒童的表達、情緒管理的能力與成人有別,故此事主在忘記案發細節下對不斷被警員提問感煩躁,而事主曾描述被告侵犯她的情況,若非親身經歷不能說出。
辯方結案則指,事主提及年幼時其母親會帶男性回家,因而曾接觸「性嘅畫面」,或受幼年經歷影響,又指事主面對女警質疑時更改答案;又質疑事主供稱的肛交姿勢,「點解(被告)要不斷用咁困難嘅姿勢」。
HCCC419/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