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稱「做實驗」後樓梯強姦 12 歲低智商女童罪成 男子判囚 7 年 3 個月

稱「做實驗」後樓梯強姦 12 歲低智商女童罪成 男子判囚 7 年 3 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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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歲男子被指 2020 年,在大圍一幢大廈尾隨 12 歲女童,並以「做實驗」為由,帶女童到後樓梯非禮及強姦。他早前承認一項非禮罪,及被陪審團以大比數裁定強姦罪成,周四(1 日)在高等法院被判囚 7 年 3 個月。

法官指此案有加刑因素,包括女童年幼及智商低於常人、涉及 4 次侵犯而且冇採取避孕措施,因而加刑兩年半。
女童有創傷壓力症 至今仍迴避提及事件

法官黎婉姬判刑時指,被告方嘉樂(21 歲)與女童 X 住同一大廈,當日尾隨女童進電梯,其後聲稱自己是大學生,藉詞「做實驗」帶女童到後樓梯強姦及非禮。根據 X 的心理報告,她事後出現創傷後壓力症,腦海會浮現被告樣貌及侵犯事件,對事件感嘔心,至今仍迴避提及事件,因不理解自己需要而拒絕心理治療。

被告仍否認強姦 重犯機會中等

法官另指,被告的心理報告顯示,被告仍否認強姦,只承認一邊手淫一邊摸 X 的私處;無證據顯示被告有其他性癖,重犯機會中等。

加刑因素:女童年幼、4 度侵犯沒用避孕套

法官認為此案涉加刑因素,包括女童 X 案發時只有 12 歲,而且智商只有 78、低於常人,被告欺負 X 因智力問題不懂保護自己;犯案期間涉及 4 次以陰莖插入 X 的陰道,每次約 5 分鐘,多於一次與 X 性交,而且期間沒有使用避孕套,令 X 有懷孕或患性病風險。

法官續指,被告年輕、沒有案底,犯案似乎非一早有預謀,期間無使用過多武力;創傷報告亦顯示 X 沒有受過大傷害,似乎沒有造成長期影響。

法官指,考慮各種因素後,就強姦罪以 5 年作量刑起點,因上述加刑因素,加刑至 7.5 年,就被告年輕及求情因素,酌情減刑 3 個月,判囚 7 年 3 個月。

非禮罪判囚 2 年 4 個月 同期執行

至於被告早前承認的非禮罪,法官指,案情涉及被告以手指插入 X 的陰道,及伸手入 X 的衣服內撫摸 X 的胸部。據 X 的說法涉及 4 次插入,每次數分鐘。法官以 3.5 年作量刑起點,被告認罪獲 3 分之 1 刑期扣減,判囚 2 年 4 個月。

法官指,考慮被告涉及的強姦罪及非禮罪在同一日、同一地點發生,是同一事件,遂決定兩罪刑期可同期執行,總刑期為 7 年 3 個月。

強姦的控罪指,被告於 2020 年 10 月 19 日,在大圍某大廈樓梯,強姦 12 歲女童 X;或與 X 非法性交。被告另承認一項非禮罪,即曾在案發時地,以手指插入 X 私處及摸其胸。

HCCC22/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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