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稱投訴警方後遭停職 檢控主任指紀律聆訊偏頗求覆核

稱投訴警方後遭停職 檢控主任指紀律聆訊偏頗求覆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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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任東區裁判法院高級二級檢控主任黃華芬,被指 2019 年以「法庭檢控主任會」主席,去信時任律政司司長鄭若驊及刑事檢控專員梁卓然,投訴警方說謊,並在 2021 年遭停職及接受紀律聆訊。

黃華芬周三( 7 日)入稟高等法院,指紀律聆訊中擔任檢控及法律顧問的大律師,均來自同一事務所,且從未作出申報,似乎予人偏頗觀感,但聆訊委員會主席認為沒有問題,同時駁回 3 個黃提出的法律爭議。黃遂入稟申請司法覆許可,要求推翻委員會主席的決定。

公務員事務局及律政司回覆《法庭線》查詢指,由於案件已進入司法程序,不適宜作任何評論。
黃華芬面對 3 項指控

申請人為黃華芬,時任東區裁判法院高級二級檢控主任;答辯人黃慧芬獲公務員事務局委任,擔任紀律聆訊委員會主席。申請人總共面對 3 項指控,其中一項是疑以「法庭檢控主任會」主席身分,去信時任律政司司長鄭若驊及刑事檢控專員梁卓然,內容關於投訴警方說謊。

申請人在入稟狀指,紀律聆訊於 2022 年 1 月 24 日展開,分別由公務員事務局外聘大律師何子青及關有禮擔任檢控和法律顧問的角色。申請人在研訊第 5 天指,何、關二人來自同一事務所 Plowman Chambers,且從未作出申報,予人感覺偏頗。

申請人問及,二人同屬事務所多久,但他們拒絕回答,同時遭主席以問題無關鍵性為由阻止。申請人改問,公務員事務局公務員紀律秘書處行政主任楊苡琪,當局根據甚麼準則作出指派、具體是何人的決定等。對方回應指,當局經審視後,認為有關指派沒有問題。主席最終認為,事情不存在偏頗,不准申請人再作提問。

入稟狀:委員會主席決定不合理

入稟狀又指,申請人在聆訊中提出 3 個法律爭議,均遭主席駁回,分別如下:

1)聆訊召開至今一直未有傳召證人,警方亦拒絕披露任何文件,或傳召警員予申請人盤問。
2)證人列表上原有一名前高級檢控主任,但公務員紀律秘書處以其已退休離港為由,決定不傳召她作證。
3)3 個橫跨超過 15 個月、涉及不同群組及議題的指控,被安排至同一聆訊處理,既違反法律原則,亦不利於申請人。

入稟狀續指,委員會主席及成員承認不具法律背景,質疑關有禮沒有提供充足、全面兼平衡的法律意見,以避免委員會犯下可被詬病的錯誤。基於上述理由,申請人認為委員會主席的決定不合理,要求法庭撤銷。

HCAL890/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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