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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警員稱不知情下被革職 提覆核指紀律聆訊程序不當 官擇日頒判詞

前警員稱不知情下被革職 提覆核指紀律聆訊程序不當 官擇日頒判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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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警員歐智威早前入稟申請司法覆核,指警務處針對他的紀律聆訊涉程序不當,要求法庭裁定紀律聆訊無效,並下令警務處立即向他發放退休金及長俸,案件周二(9 日)在高等法院處理。

歐一方批評,警方在他不知情下進行紀律聆訊,將他革職,剝奪其退休福利。歐強調,自己獲處方批准提早退休時,上級曾口頭通知,針對他的紀律聆訊已終止。處方則強調,有督察曾到訪其寓所逾 30 次,把相關信件放在大門前,「冇可能睇唔到」,又致電通知他聆訊日期。若歐明知會進行聆訊,選擇不出席,放棄抗辯,便沒有基礎提出司法覆核。法官楊家雄聽畢雙方陳詞,擇日頒下判詞。
申請人曾被指騙學警錢 被裁 4 罪不成立

申請人歐智威(報稱前警員),建議答辯人為警務處處長。歐指處方針對他的紀律聆訊涉程序不當,要求法庭裁定紀律聆訊無效,並下令警務處履行批准他提早退休的承諾,立即向他發放退休金及每月長俸。

翻查報道,歐智威曾被指 2012 至 2013 年任職警察學院教官期間,以不同藉口欺騙學警購買文具及繳交額外班會費,騙取逾 24 萬元。區院暫委法官鄭紀航在 2020 年 8 月裁決時指,被告在錄影會面謊話連篇,惟證人之間供詞亦各有版本,最終裁定他「欺騙手段取得財產」、「公職人員失當」等 4 罪不成立。

歐:不知情下被革職 剝奪所有退休福利

歐智威沒有律師代表,自行陳詞。歐指他申請提早退休合法合理,符合程序,他卻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被革職,被剝奪所有退休福利,又指處方扭曲事實,故提出是次司法覆核申請。歐憶述,於 2021 年 10 月 4 日,主理聆訊的楊督察曾在警署告知他,將會有紀律聆訊,但對於聆訊日期等細節表示不知情,僅稱待定。歐稱之後再嘗試透過電郵及電話聯絡對方,均沒有得到確切回應。歐認為做法對他不公,遂於 2021 年 12 月 9 日申請提早退休,2022 年 1 月 6 日獲部門批准。及後他與另一名上級會面時,對方口頭確認不會再有紀律聆訊。

官指督察到訪寓所逾 30 次留信件
歐:偶爾回家沒留意信箱

至於處方指,一名楊姓督察稱已成功通知歐,著他出席聆訊。歐否認,他指確實於 2022 年 1 月 10 日接獲一通沒有來電顯示的電話,對方稱來自「警務處」,歐即回應他已退休,著對方找總部便結束對話。及至同年 2 月,他接獲處方通知將向他發還早前扣減的薪金,處方亦正式銷毀其委任證,據其了解「有 warrant card 就係警察,冇就唔係」,認為當時他已非警員身分,而是退休公務員。歐在法官提問下確認,他於同年 1 月開始退休前休假,之後因再獲發還停職時的假期,故延至 7 月才放畢所有假期退休。

法官指,警方曾派員到訪其香港仔寓所逾 30 次,向他送遞聆訊文件。歐表示當時患病需要休養,並非住在家中,僅偶爾回家,沒有留意信箱,只有其妻仍住在該處。官質疑,查看信箱屬正常舉動,家人看見有信亦應會放在桌上,歐強調從沒有看見相關信件。

處方:歐選擇對紀律聆訊視而不見

警務處一方則指,歐提出的司法覆核建基於誤導性的事實,強調 2022 年 1 月楊督察已告知歐聆訊日期,亦把此事記錄在調查報告內,楊已對他解釋聆訊原因,但歐感不滿。至於歐表示自己已退休,所以沒再接聽處方電話,處方指歐隨後曾接聽有關發還薪金的電話,可見歐的說法不成立。歐若不服紀律聆訊的決定,亦可提出上訴。而楊督察曾逾 30 次到訪歐寓所留下信件,並把信件放在大門前,「冇可能睇唔到」。若歐明知會進行紀律聆訊,但選擇不出席,放棄抗辯,便沒有基礎提出司法覆核,亦不存在程序不公的問題。處方代表強調,警方已盡最大努力發出通知,若對方選擇搬走,不檢查信箱,結果咎由自取。

處方代表續指,歐曾任職紀律科,理應知道若終止紀律聆訊,一定會發出書面通知,而他作為資深警員,若有疑問應聯絡楊督察查問,卻選擇對紀律聆訊視而不見。至於歐庭上指2 月被銷毀委任證後已非警員身分,警方質疑歐在 2 月至 6 月休假期間仍獲發薪金,自稱為退休公務員,屬自相矛盾。

歐:警方行動不合法

歐回應指,警方假設他收到通知的說法並不成立。法官追問,假如有人千方百計避開通知又如何?歐指據其經驗,只能守株待兔,因針對所有違紀者的聆訊,應以面對面形式親自通知,不會把信件放在信箱。而他過去處理的聆訊中,均全數成功聯絡違紀者,若未能找到違紀者便不能進行聆訊,「人都見唔到點可以話盡最大努力?」歐認為處方當時做法是為了加速「革扯我」。

歐又質疑,他退休後的去向與處方完全無關,「有咩可能日日坐屋企等你」,而且他患頸椎移位需要休養。歐批評警方當時的行動並不合法,在未能通知他的情況下繼續聆訊。他另質疑,若他需要面對紀律聆訊,處方不可能批准其退休申請。

HCAL923/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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