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男警被起訴偷拍女子裙底,經審訊後獲裁無罪,去年在紀律聆訊後被革職。他入稟提司法覆核指聆訊涉違程序公義、刑罰不符比例,要求法庭撤銷革職決定。
案件周二(8 日)於高院進行指示聆訊,男警撤銷司法覆核申請,指考慮到訟費可達 50、60 萬元,「我畀唔起」。法官正式撤銷申請。
身在現場 見證記錄
一名男警被起訴偷拍女子裙底,經審訊後獲裁無罪,去年在紀律聆訊後被革職。他入稟提司法覆核指聆訊涉違程序公義、刑罰不符比例,要求法庭撤銷革職決定。
案件周二(8 日)於高院進行指示聆訊,男警撤銷司法覆核申請,指考慮到訟費可達 50、60 萬元,「我畀唔起」。法官正式撤銷申請。
官校教師被指 2019 年反修例運動期間,在 Facebook 發表針對警方的不當言論,經紀律聆訊後被裁定行為不當,遭公務員事務局革職。教師司法覆核勝訴,高院法官高浩文指當局錯誤裁定她行為失當。不過政府周五(6 日)上訴得直,上訴庭指教師須付訟費。
上訴庭指,公務員局不一定要由最輕的懲罰開始考慮,而局長身為作出處分者,有最佳的位置判斷應如何處分、收阻嚇之效,而局長已考慮其行為嚴重性、公眾利益、個人情況和求情等,做法正確,雖然革職處分嚴厲但仍屬合理範圍,法庭無基礎干預,此理據必然敗訴。
上訴庭續指,高浩文涉錯誤把自己代入處分者角色,考慮革職是否合理,惟此乃局長職權。
一名男警在今年 10 月紀律聆訊後被革職,他報稱聆訊涉違程序公義、刑罰不符比例,上周五(2 日)入稟高等法院要求法庭頒令撤銷革職決定,並索取訟費。案件暫未排期聆訊。
翻查資料,同名男警曾於 2018 年被起訴偷拍女子裙底,經審訊後無罪。他於 2022 年入稟高院要求擱置紀律聆訊,同年被駁回。
一名官校女教師被指 2019 年反修例運動期間,在 Facebook 發表不當言論,經紀律聆訊後被裁定行為不當,遭公務員事務局革職。她早前入稟高院提請司法覆核,指當局革職決定涉程序失當,不恰當干預其言論及表達自由,周四(11 日)開庭處理。
申請方陳詞時稱,申請人當時僅在其個人 Facebook 帳戶發表私人意見,且帖文只供「朋友」閱讀,認為其言論及表達自由應受保障,否則或造成寒蟬效應。另申請方引述涉案帖文,指僅為洩憤、表達情緒等,指革職決定屬不合比例。
公務員事務局一方引述《公務員守則》等文件,重申公務員核心價值和原則,須抱持政治中立,故指即使在社交媒體上發表私人意見,都不可違反原則。另指申請人有 380 多名 Facebook 朋友,帖文內容已足以傳播,且其帖文有廣泛傳播,故其學生可能看過帖文。官聽畢雙方陳詞,會於 4 月 26 日或之前裁決。
一名前高級警員被指與年輕女子進行性交易,兼冒簽一張屬於「屯門區少年警訊」的支票,接受警隊紀律聆訊後,被裁定「行為令公共服務聲譽受損」,判他強制退休,但獲准保留所有退休福利。他不服裁決提出上訴,警務處副處長(管理)審視後,認為罪行性質嚴重,加刑至「革職並褫奪退休福利」。他上周四(11 月 30 日)向高院提出司法覆核,要求頒令撤銷副處長的決定。法官高浩文周四(7 日)裁定前男警敗訴。
前男警爭議聆訊程序不公,案中關鍵市民證人沒作供,剝奪其公平審訊權利,判罰亦不合理。負責處理上訴的副處長認為,前男警剛與投訴人接觸時,對方年僅 15 歲,又以少女的財政需要剝削對方,未達公眾對警員操守的期望,故加重懲罰。
法官認為,紀律聆訊的主審人員已表明鑑於公平性,不會對投訴人的書面供詞予以比重,僅基於前男警的錄影會面及供詞而裁定他罪成。法官認為他已獲公平聆訊,亦認為副處長已全面解釋判罰原因,並無可爭辯之處。
一名前高級警員,周四(11 月 30 日)就其經紀律聆訊後被施加的處分,向高等法院提出司法覆核,要求頒令撤銷警務處副處長的裁決等。
入稟狀指,男警接受警隊紀律聆訊後,被警隊紀律主任裁定「其行為令公共服務聲譽受損」,判處嚴厲譴責,並強制他退休,但仍享有全額退休福利。他其後向警務處副處長(管理)就判決提出上訴,反被指罪行性質嚴重,改加刑至「革職並褫奪退休福利」。
申請人認為,案中關鍵的市民證人沒作供,剝奪其接受公平審訊的權利;又不滿副處長刑罰過重,對他及其家人造成「重擊」。警方回覆指,由於案件已進入司法程序,不作評論。
一名前警長早前入稟申請司法覆核,指警務處針對他的紀律聆訊涉程序不當,要求法庭裁定無效,並下令警務處立即向他發放退休金及長俸。高院法官楊家雄周五(9 日)頒下判詞,拒絕其許可申請,又指即使批出許可,亦會拒絕實質申請。 判詞詳列事發經過,指警方為通知警長紀律聆訊事宜,曾造訪其住所逾 30 次,但無人應門,並在門外留下文件及多次致電通知。法官認為,警方紀律程序並無違法,亦無不公。 法官又稱,申請人為一名經驗豐富的警員,「理應有能力了解事情源(原)委,並全面、客觀地在其誓章中羅列」,但他無解釋如何處理警方留下的文件等,終下令申請人須付訟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