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手道精英運動員轉道場後失資格 索償勝訴 官斥總會完全無視運動員利益

空手道精英運動員轉道場後失資格 索償勝訴 官斥總會完全無視運動員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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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詞:師父離道場
展鵬無法保留會籍

案件分成 3 案處理。3 名原告運動員分別為羅展鵬、羅心汶(由母親代為入稟),以及舒晴(由父親代表);被告均為中國香港空手道總會有限公司。羅展鵬追討逾 230 萬元,包括精英運動員計劃津貼的損失;羅心汶及舒晴分別追討 30 萬和 15 萬元。

判詞先交代 3 名運動員的背景。羅展鵬於 2010 年成為全職精英運動員,他為「拳剛會」旺角道場的成員,跟從師父陳志泉學習。陳於 2015 年 4 月離開旺角道場和「拳剛會」,羅亦無法保留旺角道場的會員資格。

同年 5 月,「拳剛會」通知總會,羅於「拳剛會」的會籍被終止。總會其後要求體院立即終止羅的精英運動員資格。羅於 7 月向總會遞交個人會員的申請表,指他已加入「全武館」。

總會回覆指,所有香港代表隊、潛質運動員、初級培訓隊及青苗初級培訓運動員提出轉會後實施 4 個月「冷凍期」,完結後入隊需重新申請。體院於同月 23 日終止羅的精英運動員身分。

判詞:羅心汶、舒晴冷凍期暫緩
羅資格一度被降級

羅心汶為「森田會鯉魚門道場」的成員。總會在 2015 年 12 月 7 日收到她提交個人會員申請表,指為「宇心會道場」成員。

至於舒晴,她原為「罡心館渣華道場」的會員,於 2015 年 11 月 13 日向總會提交個人會員申請表,指為「拳道會沙田道場」會員。

總會均指,兩人有 4 個月「冷凍期」,期限屆滿後可以重新申請。兩人的律師分別去信總會要求取消「冷凍期」。總會回信指,暫停實施 4 個月「冷凍期」,但決定不具追溯力,兩人仍需要在 4 個月後重新作出申請。

2016 年 5 月,羅及其母親去信體院,投訴其資格由 「Junior B」(少年 B 級) 降級(demoted)為「Junior Squad」(少年級) ,6 月時獲總會通知確認,其 16/17 年度的資格為 「Junior B」。另外,體院於 2015 年 12 月去信舒,指獲總會通知她轉換道場,故其代表隊運動員(National Squad status)資格將被暫時取消,其資助亦會被終止。

官:政策真正目的
限制優秀運動員轉會

法官於判詞中引述總會的會議紀錄,指「冷凍期」政策目的是 「鼓勵成績優異學員回饋所屬道場」,指尊師重道並非政策目的。官認為,真正目的是限制更優秀的空手道運動員轉會,以保護道場所屬空手道協會的決策人。

官又指,總會政策所創造的「殘酷現實」(cruel reality)是 ,無論運動員因任何原因轉會,都有 4 個月的「冷凍期」。以羅展鵬為例,其精英運動員身分的終止,代表他失去全職工作至少 4 個月,也無法享有體院的專業訓練,故指運動員一旦決定轉換協會,都會自動受到懲罰(automatic penalty)。

官亦指,對於非全職運動員,如羅及舒而言, 4 個月「冷凍期」令他們無法獲得體院的專業訓練及支持,對其專業發展構成重大影響。

官:政策違背推廣、
發展空手道宗旨

官指,政策是在 2013 年通過,因應某空手道協會決策人投訴某空手道運動員離開其所屬道場,反映政策僅僅為了保護空手道協會的決策人,總會完全無視空手道運動員的利益。

官續指,政策目的是限制總會成員自行轉到心儀的空手道協會,違背總會希望在香港推廣和發展空手道藝術和精神的宗旨,認為此政策是越權(ultra vires)。

官又指,總會是管理香港空手道運動的唯一組織,獲賦權推薦適合的運動員參加精英運動員訓練計劃,指總會有責任不會不合理、任性或隨意地,剝奪或拒絕給予認可。

官認為,但此政策正是如此,總會會僅僅因為原告轉換協會,拒絕原告參加精英運動員訓練計劃,指總會的政策違反公共政策。

法官最終下令,總會須向羅展鵬賠償 1,305,534 港元,向羅心汶賠償 198,992.89 港元,向舒晴則賠償 75,049.49 港元。

HCA529/2017、HCA987、988/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