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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黨公廁摑女童搶手機 5 女認襲擊判感化或社服令 官指本質不壞籲家人勿離棄

童黨公廁摑女童搶手機 5 女認襲擊判感化或社服令 官指本質不壞籲家人勿離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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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年 5 月,一名案發時 12 歲女童,在將軍澳寶康公園女廁內,遭 5 名 14 至 16 歲女子掌摑,並搶去其手提電話。其中一名女被告聲稱,因不滿男友與女童約會,遂夥同案其他女子犯案。其男友、即案中首被告警誡下則指,當日負責「睇水」,承認事後與其他被告以 700 元變賣 X 手機。6 人早前承認一項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其中 4 人另承認一項處理贓物罪。

除男被告因染疫、押後 8 月 12 日判刑外,其餘女被告周二(26 日)在區域法院判刑。五女先後哽咽、流淚求情,指「呢次係我做得好錯嘅一次」、「想同受害人講聲好對唔住」。

法官葉佐文判刑時指,「你哋做咗嘅錯事,件事係社會唔容許,傷害到事主」,但認為五人本質不壞,「覺得你哋係會行返條正路」,遂接納報告建議,判 4 人一年感化令,1 人 160 小時社會服務令。法官寄語 5 人「好好珍惜機會」,又指人人都曾經犯錯,籲家人與被告好好溝通,「唔好離棄佢哋」。
五女親自求情哽咽流淚

辯方律師原擬替被告求情,法官葉佐文則指「等佢自己講」。五名女被告先後站起面向旁聽席親自求情,皆哽咽及流淚。

案中稱懷疑男友另結新歡的鄭靈玉指,「我好對唔住爸爸」,指她從小到大做了不少錯事,承諾以後會多做善事、多賺錢,不會再犯事。

涉用膠牌拍打事主頭部的陳柏迎,則向母親表示歉意,「令你擔心咗好耐」,承諾以後不再重蹈覆轍,會努力上班,減輕家中負擔,「如果有機會,都想同受害人講聲好對唔住」。

另一被告李菀淇則指,「呢次係我做得好錯嘅一次」,感謝家人沒怪她,「佢哋年紀好大,唔知可以陪伴到佢哋幾耐」,承諾日後會好好讀書,又指「想同受害人親口講對唔住,知道自己當時年紀細,佢年紀更細,但我竟然做咗件咁嘅事,令佢受到咁嘅傷害,對唔住」。被告鄭愷晴亦承諾「唔會再做錯任何一件事」。

唯一獲判社會服務令的呂子晴,求情時則指現感後悔,「想同家人講,我曾經做錯過,我真係唔會再做錯」,未來想讀書,好好做人。

官:覺得你哋會行返正路 好好珍惜機會

法官指,「你哋做咗嘅錯事,件事係社會唔容許,傷害到事主」,直言曾考慮判監。但參考資料後,覺得 5 人本質不壞,也相信還押期間 5 人已有反省、與家人關係改善,「覺得你哋係會行返條正路」,遂接納報告建議,給予 5 人機會,判感化令或社會服務令。

官又指,「之前要拘留你哋一段時間,我其實都有啲肉赤,我都係為人父母」,直言過往判過很多案,去到判刑時被告的家人都沒出現,「睇你哋自己想行邊條路」。法官寄語她們「好好珍惜呢個機會」、「希望你哋可以留住教訓」。另對被告親友提醒,5 人或因未能與他們溝通,遂用自己辦法解決問題,籲「唔好離棄佢哋」,掌握溝通方法。

案情:被告掌摑、腳踢、用水淋事主

案情指,案發時首被告張庭叡為鄭靈玉男友。案發日張相約事主、12 歲女童 X 在將軍澳寶康公園見面。其後鄭到場,著 X 陪她到廁所,後質問她如何認識其男友兼責罵她。同案 4 名女被告亦先後進入公園女廁,與鄭輪流掌摑、腳踢及用水淋 X ,期間陳柏迎曾推 X 埋牆致她跌倒,又用膠牌打 X 頭數次,叫她不要「搞」張。

其後有途人入女廁,眾女推 X 入廁格,叫她不要再聯絡張,X 因害怕應要求交出手機。X 離開廁格後,示意另一途人報警,眾女則奪門而去。X 驗傷報告指其雙肩及背部擦傷。

六被告事發後數日被捕,張庭叡警誡下稱「唔關我事,係班女仔打受害人」,當日他只是「睇水」,並認與其他被告以 700 元賣出 X 手機。

6 被告承認交替控罪

六名被告依次為張庭叡(18 歲)、鄭靈玉(17 歲)、陳柏迎(18 歲)、呂子晴(19 歲)、鄭愷晴(19 歲)及李菀淇(19 歲)。他們同被控一項搶劫罪,及交替控罪「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各人今年 6 月承認交替控罪,搶劫罪則獲存檔法庭。

首三被告及李另被控處理贓物罪,即明知該部屬於 X 的 iPhone 為贓物,仍不誠實地將該 iPhone 保留、搬遷、處置或變現。

DCCC 388/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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