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在現場 見證記錄

認迫舐鞋底、塞拖鞋入陰道 5 童黨判入更生中心、教導所、感化令

認迫舐鞋底、塞拖鞋入陰道 5 童黨判入更生中心、教導所、感化令

分享:

2021 年 8 月中旬,一名 17 歲女子,疑不滿另一名 14 歲少女與心上人性交,遂帶同 6 名朋友在尖沙咀酒店內輪流羞辱,除掌摑、腳踢及將其撼牆外,又要求她舐鞋底,甚至將摺疊的拖鞋塞進其陰道,事後更在朋友間分享有關影片。年僅 14 至 18 歲的 7 女 1 男,早前承認非禮、襲擊致身體造成傷害等共 10 罪,其中 5 人周二( 23 日)在九龍城法院判刑。

辯方求情指,協青社職員讚揚次被告態度盡責、勤奮,又形容她是協青社的榜樣。但裁判官崔美霞指,次被告在案中指使他人犯案,考慮到事主無力反抗,對其造成永久且具大的傷害,認為有需要讓她接受長時間的教導,最終判入教導所,並分別判處其餘 4 人感化、教導所及更生中心。
辯方:協青社形容次被告為榜樣

辯方求情指,報告建議首被告進入更生中心,強調他真心悔改,望法庭酌情考慮判社會服務令,以讓他可為母親送殯。辯方又呈上多封求情信,指次被告過往成績優異,在協青社工作僅一個月即獲加薪,同時被讚揚態度盡責、勤奮,又形容她是協青社的榜樣,願意再聘用她。

針對第 3 被告,辯方引述其父母、教會會友指,雖然她心智不成熟,誤交損友,但其本性不壞,事後亦有反省。辯方續指,雖然報告指她更適合進入教導所,但她本人希望獲判更生中心,望法庭考慮其意願。

官斥首被告悔意流於表面

裁判官表示,青少年罪犯評估專案小組在報告指,首被告悔意流於表面,難信他真心悔改,對事主亦沒有任何歉意或同情,考慮到他有份欺負事主,致其身體多處受傷,案情嚴重,加上他早前因另案被判感化或社會服務令,但效果並不理想,最終判入更生中心。

裁判官又指,次被告涉及 4 罪,在案中指使他人犯案,亦是年紀較大的一個,對事主造成永久且具大的傷害,考慮到她並非單獨行事、事主無力反抗等因素,認為有需要讓她接受長時間的教導,最終判入教導所。

官批第 3 被告推卸責任

裁判官續指,第 3 被告強迫事主脫衣自慰,對其造成極大心理創傷,沒有任何輕判理由。裁判官又稱,從她事後用不同理由推卸責任,可見她沒有決心翻開人生新一頁,故判刑需具阻嚇性,同樣判入教導所。

其餘 5 名不足 16 歲的被告,均被轉至非公開的少年庭判刑。第 4 被告上月被判 2 年感化令。第 5 及 7 被告需時索取進一步報告,押後至 9 月 6 及 13 日判刑。其餘 2 人分別被判入更生中心,以及為期 2 年的感化令,當中 9 個月須強制羈押,接受相關訓練。

8 人被控 10 罪

8 名被告依次為:符志權( 18 歲,學生)、17 歲袁姓女學生、韓慧婷( 18 歲,無業)、15 歲女學生、15 歲女學生、14 歲女學生、14 歲女學生及 15 歲女學生。他們合共被控 10 項罪名,包括與 14 歲女童 X 非法性交、管有兒童色情物品、非禮、盜竊、襲擊致身體造成傷害等。

案情指涉迫舐鞋底、塞拖鞋入陰道等

案情指,14 歲事主 X 與袁、韓二人在 2021 年 7 月認識,同年 8 月 20 日,袁帶 X 前往案中酒店,並在遊戲中獲勝,要求 X 與符性交。兩人於是照辦,袁留下安全套後離開。

由於袁對符有好感,遂與另外 7 名女被告,在同日下午帶 X 前往另一間酒店。各人輪流羞辱 X ,並用手機拍下整個過程,除掌摑、腳踢及將其撼牆外,亦要求她脫下衣服自慰。當中第 4 及第 7 被告先後着 X 舐鞋底,第 5 被告更將摺疊的拖鞋塞進 X 的陰道,並偷去其袋內現金。

案情:事主多處受傷

案情指,X 翌日前往醫院驗傷,共 8 處瘀傷分佈在頭、眼、臉、頸等部位,另在手臂、左膝等發現有多處結痂及撕裂,陰部及肛門則沒有發現異常。

各被告相繼被捕。符在警誡下聲稱「嗰晚我係同一個女仔扑嘢,但係我唔識呢個女仔,大家你情我願,我唔知佢未夠 16 歲」,又指 X 雖然沒有明言拒絕,但有透過眼神暗示。袁在警誡下承認犯案,並透露當時有要求 X 跪下認錯,事後亦有將影片傳給其他女童。

部分被告指受朋輩壓力影響

案情續指,部分被告在警誡下解釋當時受朋輩壓力影響,分別指「我啲朋友叫我打佢兩巴,我咪打佢囉」、「我淨係打咗佢幾巴咋」及「我淨係用水淋個女仔,同用腳踢咗幾下」,又強調「其他人都有份打」。

KCCC 1424/2022
焦點
最新文章
最新影片

訂閱支持,撐起《法庭線》

所有報道免費向公眾開放,
有賴讀者付費月訂或年訂支持營運。
全部訂閱收入均用於營運和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