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委會懷疑兩間清潔公司涉在投標公屋合約時「圍標」,持法庭手令搜查其中一間,但職員涉在電腦刪除 5 份價格資料。職員經審訊後裁定「處置及隱藏文件」罪成、判囚兩個月。高院法官周五(24 日)駁回被告的定罪上訴,她須即時服刑。
上訴方提出,原審裁判官未有考慮競委會當日執行搜查令時,未有向清潔公司佔用人提供《競爭條例》的文本,質疑屬越權搜查。官引競委會調查組主管供稱,曾出示搜查令的中英版本及《競爭條例》有關搜查權力的條文,故上訴人的投訴與證據不符。
上訴方:競委會人員
無提供《競爭條例》文本
根據判詞,上訴人雷妙貞在案發時是「香港工商清潔服務有限公司」的人力資源部主管。上訴方提出多項上訴理據,包括原審裁判官未有考慮,競委會搜查時未有出示《競爭條例》文本,屬越權搜查;以及原審官錯誤裁定,搜查令賦權競委會要求上訴人提供文件,未有考慮搜查令的文本並沒具體涵蓋此權力。
上訴方提出,競委會根據《競爭條例》第 48 條申請手令,搜查「工商」的荃灣處所。高等法院在競委會提供 3 項承諾的基礎下發出手令,包括競委會將向涉案公司佔用人提供手令文本,連同條例第 48 及 50 條的文本。
上訴方質疑,競委會調查組主管作供時,未有講述自己或其他競委會人員,曾向「工商的佔用人提供第 48 及 50 條的文本,未有履行對法庭的承諾,故實際上是在沒有手令下越權搜查。
官指上訴方投訴與證據不符
律政司一方則指,競委會調查組主管供稱,曾向「工商」董事陳明珠,提供搜查令的中英文版本、說明搜查令如何執行的筆記,以及《競爭條例》對於競委會搜查和「嗰啲權力嗰啲嘅」條文。主管雖然沒有具體解釋提供的文本牽涉哪些條文,但已指出條文與競委會手令有關,無疑是指第 48 及 50 條。
高院暫委法官王詩麗表示,調查組主管供稱已提供「權力嗰啲嘅條文」,必然就是第 48 和 50 條,故認為上訴人的投訴與證據不符,法庭毋須再作考慮。
官指上訴理據不成立
上訴方亦提出,競委會取得的法庭手令,只限於第 50 條下的 4 項權力,包括進入公司處所、搜查文件,以及接管處所發現的電腦等,未明文涵蓋有權要求上訴人提供文件,認為上訴人並無責任向競委會人員提供任何對方要求的文件,包括 5 份曾被刪除的價格文件。
律政司一方回應,必須將手令與第 50 條一併閱讀,才能全面理解手令賦予的權力,而手令賦予第 50 條細項「要求身處該處所的人,交出看來是該人管有或控制的有關文件的任何文件」的權力,原審官裁定上訴人應向競委會提交該 5 份涉案文件的裁決正確。
官在判詞表示,如果手令僅賦予相關人員使用第 50 條下的某些權力,就意味他們不得行使其他權力,但涉案手令未有提及限制條件。官又認為,法庭手令第一個段落列出的 4 項權力,只是概括的說法,並非確實限制手令根據第 50 條所賦予執行人員的權力。
官指上訴理據無一成立,認為控方已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案,上訴人的定罪穩妥,駁回上訴,上訴人須即時入獄服刑。
案情:被刪文件有助競委會查圍標
上訴人雷妙貞(53 歲)被控一項「處置及隱藏文件」罪,違反《競爭條例》第53 (1) (a)條。
控罪指,她於 2019 年 9 月 23 日,在香港新界荃灣海盛路 9 號有線電視大樓 3002 室至 3003 室香港工商清潔服務有限公司,身為香港工商清潔僱員,被要求向競爭事務委員會提交由原訟法庭於 2019 年 9 月 18 日發出的「進入搜查令」(HCCM 270/2019 )下的文件,蓄意地或罔顧實情地處置和隱藏香港工商清潔根據手令須向競委會提交的 5 份文件。
控方案情指,競委會 2019 年 9 月 23 日早上 9 時許登門搜查香港工商清潔,上訴人自稱為該公司負責人,在會議室獨自接受競委會人員查詢。言談間,競委會調查組主管發現她並非公司負責人,因此向她展示搜查令,表示需要向負責人解釋。上訴人帶公司董事陳明珠進入會議室,然後離開。
其後,香港工商清潔一名員工的電腦,被發現資源回收筒有 5 個檔案,曾於搜查當日早上約 10 時至 12 時被刪除。競委會證人供稱,競委會懷疑香港工商清潔與民順清潔有限公司,在向房委會公共屋邨清潔服務投標時交換敏感性價格資料,構成「圍標」;該 5 份文件有助競委會了解,涉事公司投標時有否出現反競爭行為。
「工商」在競委會訴訟承認責任
受影響屋邨包括海麗邨
翻查資料,「工商」及其董事陳明珠及鄭業釗,連同「民順」及其董事鄭學權,2021 年 12 月遭競委會入稟控告合謀定價,違反《競爭條例》。5 名答辯人承認法律責任後,「工商」被判罰款 1,096 萬元,「民順」判罰款 1,130 萬元,3 名董事各罰款一萬元。
競爭事務審裁處於 2025 年 2 月頒判詞,披露「工商」承認的案情,指「工商」及「民順」至少在 2016 年 5 月至 2018 年 8 月期間,透過交換商業敏感資訊,操縱房委會公共屋邨清潔服務投標的價格,構成合謀定價。
競委會調查發現,「工商」及「民順」報價極為相近,招標文件甚至有相同錯處。兩間公司競投房委會 17 個項目時交換價格資料,包括擬報價格、清潔工月薪及項目費用,有違《競爭條例》「第一行為守則」。
值得一提的是,17 個受影響公共屋邨,包括 2017 年爆發工潮的海麗邨。判詞提及,「工商」及「民順」曾交換海麗邨的投標資訊,最終由「工商」投得海麗邨的 6 年清潔服務合約,總額 3,771 萬元。
HCMA124/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