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福苑大火揭露樓宇大維修長年圍標問題,廉政公署與競委會周三(25 日)同步起訴共 23 人及公司(見內文表),指涉嫌在全港共 13 個屋苑及大廈大維修工程圍標,從事貪污及反競爭行為,當中包括宏福苑。比對資料,其中兩人即張烱權及周淑霞,同時被兩機構起訴。
競委會指,張烱權為圍標集團主腦,在工程界十分活躍,希望藉圍標計畫佔據一定的市場份額,曾發訊息指「我現在,真的有信心,挑戰 25% 市場佔有率」,他親自或透過 5 名中間人與其他承辦商聯絡,以俗稱「分功課」的方式發出入標價格指示。
廉署則起訴張在內的 5 人涉違《防賄條例》,在 3 個大維修工程賄賂法團成員或業主代表,案件將轉介區院處理。廉署新聞稿指,周淑霞為張的僱員,她案發時並非堅尼地城海都樓的業主或居民,卻出任法團秘書。
兩執法機構同步起訴
涉 13 屋苑大廈 工程總值約 8 億
競委會及廉署起訴的案情,共涉及全港共 13 個屋苑及大廈,競委會佔 11 個,分別為將軍澳翠林閣、觀塘德信工業大廈、柴灣樂翠臺、土瓜灣仁智大廈、葵涌葵豐樓、葵涌怡勝花園、大角咀中星樓、銅鑼灣耀華街 31 號、大埔太平工業中心第一座、大埔宏福苑,以及油麻地平安大樓,相關工程合約總值近 7 億元。
而廉署案件則涉 3 個屋苑,當中怡勝花園與競委會重疊,另兩個則為柴灣茵翠苑、堅尼地城海都樓,相關工程合約總值約 9,000 萬元。

兩人同時被兩機構起訴
記者比對案情,發現其中兩人,即張烱權及周淑霞同時被競委會及廉署起訴。競委會指張是圍標集團主腦,主導合謀定價等反競爭行為,而周為張與投標商協調的中間人;廉署則指兩人涉行賄茵翠苑法團主席,以取得獲大維修合約。
競委會起訴的「祥利建築公司」及「俊豪建築工程有限公司」,同樣出現在廉署海都樓案及怡勝花園案案件的案情,惟該兩間公司並沒被廉署起訴。
競委會入稟狀:
集團主腦「分功課」指示定價
競委會周今次入稟起訴共 12 人及 6 間公司。入稟狀指涉案圍標集團由個工程承辦商及中間人組成,有組織地犯案,並以精密及有規劃的方式行事。
首答辯人張烱權(又名「大 B」)為圍標集團的主腦,他同時亦是「俊豪建築工程有限公司」的幕後董事,以及「利民創建集團有限公司」和「頂豐建築工程有限公司」的董事及唯一股東,3 間公司被指一同行事,而註冊地址均為九龍灣億京中心同一樓層。「俊豪」 2025 年遭法庭頒令清盤。
張會物色目標工程項目,並選定其他承辦商入標,分為「主角」及「幫手」。張親自或透過 5 名中間人與其他投標商聯絡,發出入標價格的指示(俗稱「分功課」),該 5 名中間人分別為「頂豐建築及測量師行」高級項目經理陳健強(又名「波子強」)、張的前僱員周淑霞、李偉雄、蕭永康和黃明強。

其中,陳健強主要負責計算交標價(計標)、提交標書(回標),以及出席招標面試(見標)。張另有一名前僱員 Lai Yee Kee 涉曾參與柴灣樂翠臺圍標項目,她今次未有被起訴。
至於其餘 6 名答辯人士,均為工程公司人員,包括「祥利」項目經理劉永森、「藝林」股東兼董事魏生旺、「宏溢」總經理黎錦全、「瑋業」行政經理陳嘉玉、「瑋業」董事陳响發(與陳嘉玉為父女),以及「竣鴻」股東兼董事李偉雄。
入稟狀指,涉案各方會以「功課」作暗號。擔當「幫手」的承辦商會依從或參照全部或部分價格指示提交標書,從而協助「主角」中標。
入稟狀續指,張烱權在工程界十分活躍,希望藉有系統的圍標計畫佔據一定的市場份額,曾發訊息指「我現在,真的有信心,挑戰 25% 市場佔有率,從前我們銀碼大 量少,未來我們的量,會比今天多幾十倍,信我」。張亦曾稱要成立集團總部,「建立聯絡部,專門代表我去聯絡所有公司行家,自動吹雞協調」。

競委會:
張烱權控制公司中標 3 項目
據入稟狀,2022 年 4 月至 2023 年 9 月期間,涉案 11 個維修工程招標項目之中,張烱權控制的「俊豪」成功在葵豐樓、怡勝花園及太平工業中心 3 個項目中標,合約總值逾 3,700 萬元。
其餘 5 間承辦商中,「祥利」參與涉案全部 11 個招標項目,次數最高;其次則是參與其中 6 個項目的「藝林」,然後是參與其中 4 個項目的「宏溢」;「瑋業」及「竣鴻」則各參與其中一個圍標項目。
競委會指,答辯人的行為涉及合謀定價、圍標(Bid-rigging)、交換影響競爭的敏感資料,以及瓜分市場,違反《競爭條例》下的 「第一行為守則」,要求審裁處向涉案人士及公司罰款,另向張烱權、魏生旺、黎錦全、陳嘉玉、陳响發及李偉雄發出取消董事資格令。
記者另翻查宏福苑法團資料,「俊豪」、「祥利」、「藝林」、「宏溢」、「瑋業」及「竣鴻」均有參與投標,當中「俊豪」與「宏溢」被列為「次選考慮」,並在面試後成為五間表現最好的投標商(另見報道)。

廉署控 5 人
指涉 3 屋苑大維修行賄
廉署則分 3 案共起訴 5 人「串謀向代理人提供利益」、「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首案被告為黃湘豫(64 歲,商人);次案被告為張烱權(42 歲,報稱商人)及周淑霞(43 歲,自僱人士);第三案被告則為鄭國歡(53 歲,裝修工人)及江寶材(70 歲,裝修工人)。
首案涉及茵翠苑,張烱權及周淑霞被指串謀向法團主席提供金額不明的金錢,作為對方協助與張有聯擊的公司,獲批大維修合約的誘因或報酬。
次案涉怡勝花園,黃湘豫被指法團主席,分別提供價值不明的賭場籌碼及價值 51,200 港元的裝修服務,作為對方協助黃推薦的投標者,獲批大維修顧問和承建商合約的誘因或報酬。
第三案則涉海都樓,鄭國歡與江寶材被指向業主或其代表的代理人提供數萬元,作為對方遊說業主和代表,停止反對「祥利」獲批大維修合約的誘因或報酬;以及向該代理人分別提供金額不明的利是及 50 萬港元,以協助就相關土地審裁處案件達致庭外和解的誘因或報酬(詳見報道)。
CTEA1/2026,ESCC736-8/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