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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園刺警案|20 歲學生認暴動、拒捕 官判入教導所:更生較重要

維園刺警案|20 歲學生認暴動、拒捕 官判入教導所:更生較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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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年 7 月 1 日,警員在皇仁書院外制服 20 歲學生期間,懷疑被一名 21 歲學生阻止,另疑遭 24 歲工程師以摺刀刺傷。涉案 3 人早前承認暴動、有意圖傷人等罪,其中 20 歲學生周一( 31 日)在區域法院被判入教導所。

法官姚勳智表示,本案由非法集結演變成暴動,逾 300 人參與其中,歷時不短,性質嚴重,理應採納 4 至 5 年監禁作量刑起點,考慮到被告參與程度不高、認罪有悔意等因素,認為其更生需要較為重要,遂以判入教導所代替監禁。
辯方:被告父母受影響而中風、失眠

辯方求情指,被告品學兼優,與家人關係和諧,父親因本案關係中風,有一段時間不良於行,其母情緒亦大受影響,一度被嚴重失眠困擾。辯方強調,本案與其他同類案件相比,規模不算最大,不涉汽油彈,被告對於拿起雪糕筒堵路及拒捕,已有深刻的悔意,雖然涉案警員的傷勢並非由他造成,但仍希望向家人、警員及其家屬致歉,實屬難能可貴。

官籲「好好完成學業、照顧家人」

法官判刑時指,本案由非法集結演變成暴動,逾 300 人參與其中,暴動歷時 17 分鐘,性質嚴重,理應採納 4 至 5 年監禁作量刑起點,但考慮到被告的參與程度不高,案發時年僅 17 歲、事發前無案底、選擇認罪、深感後悔,且獲親友支持,以及重犯機會相對較低等因素,認為其更生需要較為重要,遂採納有關報告建議,判入教導所,最後告誡他服刑後「好好完成學業,好好照顧家人」。

同案 2 人判囚 5 年及 33 月

3 名被告為黃鈞華( 26 歲,工程師)、羅玨琛( 20 歲,學生)及周霈霖( 21 歲,學生)。3 人均承認暴動罪,羅及周分別承認拒捕罪及阻差辦公罪。案情指,警員當日追捕羅玨琛,周霈霖試圖拉走羅,黃鈞華則以摺刀插向警員,令警員不支倒地。

法官姚勳智早前處理黃、周二人的判刑時指,黃為阻止警員拘捕疑犯,插傷警員左肩,傷口與動脈神經位置僅相隔 4 亳米,隨時可以致命,「此乃極嚴重傷人罪行,根本可以交付高院審理」,最終判囚 5 年及 33 個月。

DCCC189/2021、DCCC210/2021、DCCC809/2021(Consolida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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