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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指磁療治癌 美容中心負責人「未經註冊從事內科執業」無罪 官指控罪僅規範西醫

被指以磁療治癌 美容中心負責人「未經註冊從事內科執業」無罪 官指控罪僅規範西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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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趙淑儀獲裁無罪後離開法院。
官:收費是否合理非本案議題

暫委法官鍾偉強指,被告不否認沒有根據《醫生註冊條例》註冊,亦曾向案中事主提供癌症治療,收取不菲費用。官指,審訊時已向控方多次指出,被告提供的療程是否有效,或收費是否合理,並非本案需要處理的議題。本案主要議題是被告的療程,是否屬於條例中的「從事內科執業」。

法官引述案例指,「從事內科執業」的涵義只限於西醫。而控方則認為,任何非中醫的行醫者,除獲條例豁免,否則須根據條例註冊,故控方認為「非中醫,即是西醫」。

官指,控方主要依賴專家醫生證人,及另一名審訊時沒傳召的私家醫生意見,但當中並沒提及控方所指「非中醫,即西醫」的論點。官指,若控方論點正確,則不應傳召西醫為專家證人作供,而是應傳召中醫專家,以證明被告的療程並非中醫範疇。

官認為,「西醫」有其意思和涵蓋的範圍,裁定本案「未經註冊而從事內科執業」的控罪,只規範從事西醫執業的行為。

官:事主事隔多年記憶模糊

法官指,首兩項「無牌行醫」罪的事主已離世,兩事主的女兒和妻子分別作供,認為其證供合情合理,不懷疑其誠信。惟因事件於多年前發生,證人在事件細節上記憶模糊,即使有文件協助,仍無法道出事件經過;加上證人並非每次陪伴事主接受治療,部分事情是由事主口中得知,難以倚賴其證供,在細節上對被告作不利推論。

官指控方醫生沒按指引準備口供
不予任何比重

法官續指,控方醫生龔健恆以普通科醫生專家身份作供,接納他就西醫執業情況的證供,惟對其事實意見有保留。法官指龔準備書面口供時,參照非本案證人的口供,認為龔的證供明顯涉及非本案證據。

官亦提及,龔亦承認衞生署在相關議題上有內部指引,列明提供專業意見時需要考慮的資料。但龔在準備本案口供時,沒跟從指引或索取相關資料,故不會就其書面口供給予任何比重。

事主同意接受療程時
知悉非西醫提供服務

就龔指,他作供時基於聽取事主或其親屬的證供後,提出意見。法官認為,龔的意見受制於事主親屬記憶模糊的不足之處;而龔認為被告的療程並非西醫範疇,亦不是西醫採用方法,加上事主同意接受療程時,知悉並非西醫提供的服務。

法官指,由於已裁定本案控罪,只規範西醫內科執業行為,故裁定被告首兩項「無牌行醫」罪名不成立。

至於第三項「無牌行醫」罪,事主親自作供。法官指,接納事主未必刻意作虛假證供或誇大其詞,將責任推到被告身上,明白她尋求協助時處境十分絕望,身體飽受病魔煎熬,因事隔已久,對當時情況記憶模糊及有偏差,是人之常情。但法官指,在此情況難以依賴事主的證供,對被告作不利推論,故此裁定第三項「無牌行醫」罪名不成立。

官斥主控用詞不準

法官最後指出,裁決是基於控方對被告提出的控罪,以及呈堂證據而作出,不應亦不能視為法官對被告的行為,有任何其他立論或意見。

法官另在判詞特別提到,專家醫生證人共作供 7 天,其中主問佔了 4 天,主因是外聘主控官黃詩詠提問時,經常大篇幅重複證人的證供,但當中常有不準確,須法官和辯方糾正。官續指,主控的問題結構鬆散和用詞不準確,令證人難以掌握問題,亦須法官不時介入澄清。

被告否認 3 項無牌行醫罪

控方早前開案陳詞指,3 名患癌病人共付 300 萬元治療費,被告趙淑儀並非本港註冊醫生,卻聲稱可透過磁療、心靈治療、「回春療法」等治療癌症,著患者停服癌症藥物,患者及後病情惡化,當中兩名病人已離世。主控官為控方外聘大律師黃詩詠;被告由資深大律師余承章代表。

被告趙淑儀(被捕時 55 歲)於 2016 年被捕,被控 3 項「未經註冊而從事內科執業」罪,分別於 2014 年 12 月 10 日至 2015 年 4 月 13 日、2015 年 9 月 15 日至 2016 年 2 月 5 日,及 2012 年 11 月 19 日至 2015 年 9 月 7 日,在銅鑼灣廣旅集團大廈「娉婷國際有限公司」,並非已註冊、臨時註冊,或獲豁免註冊的醫生,而在與陶寶富、徐劍雄及鍾少琼有關的情況下,從事內科執業。

DCCC320/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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