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 年,一名女子到尖沙咀一間美容院注射透明質酸,事後前額部分動脈周圍皮膚及組織有損傷,及印堂位置皮膚缺血和組織壞死等;她隨後入稟,向替她注射的美容師索償,聆案官於 2021 年,下令美容師須賠償事主 296,045 元兼訟費。美容師亦被落案起訴「未經註冊而施行醫藥治療而導致他人受人身傷害」罪,事隔逾 6 年,案件周一(11 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開審,被告缺席聆訊。
庭上透露,被告於開庭 2 日前入院,並轉介到精神科,「據稱係因為幻覺有問題」,未知出院日期,裁判官遂將案件押後至 2024 年 1 月 10 日提訊,被告准保釋。
控方指被告因「幻覺」住院
被告耿浛洋(KUN, MAY)(報稱美容師,被起訴時 53 歲),控罪指她於 2017 年 3 月 26 日,在香港九龍尖沙咀加連威老道 38 號至 40 號華暉大廈 3 樓 E 室,並非已註冊、臨時註冊或獲豁免註冊而對羅玉容施行醫藥治療,而導致她受人身傷害。
案件原定周一(11 日)開審,代表耿的當值律師甫開庭指,開庭前收到自稱耿的兒子來電,指耿於今年 12 月 9 日經廣華醫院急症室入院,其兒子指,稍後會由內地來港探母,並會將入院紙交到法庭。
控方則指,仍待警方核實被告身處哪間醫院,惟希望在被告缺席下開審,「唔想再拖落去」,否則對受害人不公。裁判官指示休庭一會,待警方查詢被告位置。
休庭後,控方稱得悉被告由廣華醫院轉到葵涌精神科醫院,「據稱係因為幻覺有問題」,未知出院日期。暫委裁判官陳曉明表示,相信耿無法如期出席審訊,遂將案件押後至 2024 年 1 月 10 日提訊,並安排普通話翻譯;耿准以原有條件保釋。
事主曾入稟索償勝訴
被告須賠近 30 萬元
據區院判案書(DCPI 1514/2019),於 2021 年 6 月 23 日進行的損害賠償評估聆訊,事主羅玉容稱於2017 年 3 月 26 日到耿的美容所,由耿替她注射透明質酸,注射後她的前額泛紅及有些瘀青,耿當時稱屬正常反應,而羅回家後情況變嚴重,並感前額疼痛及腫脹、皮膚亦變黑,其後數度求醫。
羅援引整形外科專科醫生於 2018 年撰寫的報告指,耿將透明質酸注射到她的左邊前額眶上動脈及滑車上動脈,引致這些動脈周圍皮膚和組織有損傷,及左前額印堂位置的皮膚缺血和皮膚組織壞死,並診斷羅左前額有面積約為 4 厘米乘 4 厘米、凹凸不平的永久疤痕。
耿於聆訊當日缺席、亦沒有律師代表,鑑於《預約損害賠償評估通知書》及聆訊通知書已寄給耿,區院聆案官梁文亮批准聆訊可在被告缺席下進行,並接納羅及醫生的證供,下令耿須賠償 296,045 元及訟費。
KCCC899/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