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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記學生缺點遭投訴 校方證不成立仍收教育局警告信 提覆核求撤決定獲批許可

教師記學生缺點遭投訴 校方證不成立仍收教育局警告信 提覆核求撤決定獲批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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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稟狀:申請人記欠交功課學生缺點

申請人為郭潤彤(音譯),答辯人為教育局局長。入稟狀指,郭潤彤是註冊教師,有逾 6 年經驗,2021 年至 2022 年期間在鄧鏡波學校任教中五化學科。郭要求學生就小測改正錯誤,否則不視為完成功課,而所有測驗成績及繳交功課紀錄,均透過「Google Classroom」程式提交,郭亦會透過此程式與學生聯繫。

2022 年 4 月 18 日,郭發現一名方姓學生沒提交 6 份功課,於是透過「Google Classroom」提醒對方,方姓學生遂提交當中 4 份功課。同月 21 日,郭再次提醒學生,將於當晚截止提交功課,方姓學生最終剩餘兩份功課未提交,包括未改正 2021 年 10 月 25 日的小測錯誤,以及 11 月有關「有機合成」的功課。

兩日後,郭以欠交化學科功課為由,在「E-Class」記方姓學生缺點,方回覆「SQ 21.10.25 我好似冇返學,冇做到 quiz」、「LQ 45 Organic Synthesis 你冇派比我」。郭其後翻查紀錄,陳於小測當日有上課,又指其一般做法,是在課堂派發紙本功課,缺席學生可找他補領功課。

入稟狀:學生姨丈為另一中學校長
向校方、平機會等投訴申請人

郭打算向方跟進事件前,一人自稱姓黃、是方的姨丈,透過方的「Google Classroom」帳號向郭留言:「請明天致電我,我對於你的指示有幾個問題」。入稟狀指,該黃姓姨丈為東華三院吳祥川紀念中學校長黃振裘,黃其後表示代表方的父母致電投訴郭。

4 月 24 日、周日早上,黃振裘與郭通電話 2 小時,投訴郭的教學方式、資格,又指方沒上課才沒小測。郭指出方的出席紀錄,黃改稱郭弄丟方的小測試卷、拒絕派發功課,並指郭不應私下和方討論,因此郭沒找方討論事件。其後,黃振裘分別向鄧鏡波學校、該校辦學團體、教育局和平機會投訴事件。

入稟狀:校方裁投訴不成立
讚揚申請人為優秀老師

鄧鏡波學校的調查委員會於同年 5 月展開調查,6 月完成調查,裁定黃振裘對郭提出的 6 項投訴不成立,包括沒證據顯示郭遺失試卷、郭沒拒絕向方補發功課。針對黃指郭將交功課限期訂於方生病當日,涉間接違反《殘疾歧視條例》,校方表示郭多次提醒學生交功課,以及給予學生充足時間完成功課;另有一項投訴不適用。

至於校方調查報告中的「被投訴人的工作表現及操守」提到,郭以正面態度、積極教學,表達對學生的期望。從校方紀錄可見,郭小心及嚴格跟進學生功課,「他表現出令人敬佩的品格,他絕對是一名優秀老師,深受學校及學生讚揚」。

入稟狀:申請人離職後
遭教育局發警告信指專業失德

入稟狀續指,郭其後轉至另一學校任教,2023 年 6 月 21 日突然收到教育局信件,針對上述事件提出 4 項指控,包括遺失化學科試卷後予學生 0 分、學生三度向他索取功課不果、無視學生欠交功課解釋並記缺點,以及未能從教育專業角度,回應家長關注。局方正考慮郭的教學表現是否屬專業失德,指郭如有申述可在 14 天內回覆。

郭去信教育局指,他已離開該校,失去相關紀錄,要求局方給予指控詳情,以及延長回覆時間。郭最終在 7 月 15 日回覆指控,並呈交「Google Classroom」紀錄等文件。2024 年 1 月 26 日,局方發出警告信,指郭專業失德,表現有違教師期望,若他再犯或會取消其教師註冊資格。郭其後去信教育局,要求局方撤回決定不果。

申請人認為,教育局決定涉程序不公、不合法及不合理,指局方沒提供指控詳情,導致他未能作出有意義的回應。局方亦無解釋為何其立場,與校方處理投訴的結論相反,要求法庭推翻局方決定。

HCAL670/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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