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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促廢國安法 批賦行政過大權力損司法獨立 政制局:批評毫無根據

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促廢國安法 批賦行政過大權力損司法獨立 政制局:批評毫無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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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周三(27 日)發布香港人權相關報告初稿,批評《香港國安法》給予行政機關及警方國安處過大權力,例如特首可指定國安法官等,指會影響公平審訊。

報告又指《國安法》的條文「詮釋過闊、應用任意」,沒交代清楚具體違法行為,生效期間多間工會及學生會解散、媒體停運,又有多名學者、記者、工會成員被捕,促港府廢除《國安法》及煽動罪,保障言論、結社等自由,並限港府兩年內再匯報建議的跟進資料。

委員會另外深切關注警方於 2019 年連場示威使用過份武力,又留意到港府將整場示威標籤為暴力事件,促請港府檢討警方武力指引、釋放所有被控未經批准集結人士。(另見報道)

港府晚上以「強烈反對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不公平的批評」為題發稿,政制局發言人指,對該委員會作毫無根據的批評「感到非常失望」,又稱制定《國安法》是為讓市民,重新享有「黑暴期間不能享有的權利和自由」,強調立法有考慮維護國安同時遵守各項人權保障原則。
聯合國人權委員會:
《國安法》賦特首、警方過大權力

負責監督《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履行情況的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早前審議香港人權狀況,港府曾提交報告,並由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曾國衛,率 9 人代表與委員會視像會面。委員會香港時間周三(27 日)晚在網上公布審議結論報告的初稿。

報告多次批評《香港國安法》,指全國人大常委會在未諮詢香港市民下頒布該法、港府對該法詮釋過闊、應用任意(overly broad interpretation and arbitrary application),令《公約》保障的權利及自由受威脅。

報告指,委員會深切關注《國安法》多項不足(shortcomings),包括對犯罪行為的定義不清晰;定明案件可轉交中國政府部門查辦,惟中國非《公約》締約國;沒機制讓疑犯挑戰由中國政府進行的執法行動。

委員會亦關注,《國安法》賦予特首過大權力,例如可諮詢港區國安委及終院首席法官後,指定國安法官,而名單不公開;亦可藉發出對法院有約束力的證明書,說明審理中的案件,某些行為是否涉國安,以及證據材料是否國家機密。委員會認為上述可削弱司法獨立、公平審訊。委員會亦指,警方國安處獲賦予廣泛調查權,卻沒有司法監督制約。

報告指《國安法》多方面削司法獨立

就司法獨立,委員會亦指出《國安法》引入更嚴格的保釋門檻,終院亦已確立,形成法院有「反對保釋」的推定。報告指,被控國安罪名的被告中,約 74% 據指在沒恰當理據下被拒保釋,多人開審前被還押,包括 11 名兒童,部分人還押逾一年。另外,律政司又可決定國安案件是否設陪審團,而至今沒國安法案件經陪審團審理。

委員會又指,關注近期法援改革,進一步限制被告獲法援及自選律師,尤其是國安案件的被告,又提及關注有律師受恐嚇、人身攻擊等滋擾,尤其是曾代表反對派人物或示威者的律師,例如支聯會副主席鄒幸彤。

報告批《國安法》礙言論等自由

在執行上,報告引報道指,《國安法》生效至今,逾 200 人涉違國安被捕,當中包括 12 名兒童。報告稱,由於《國安法》詮釋過闊、應用任意,有礙言論、結社、出版自由。

其中,就結社自由,報告指已有多個工會、學生會解散,部分代表人物被控;指警方可拒絕或取消社團註冊,屬過大權力。報告特別提及,港府代表對委員會解釋稱,民間組織的「正常活動」在《國安法》下不受限,但沒明確交代何謂「正常」。

此外,報告又引報道指,有逾百本公共圖書涉違國安或有損國家利益而下架,亦有書本為免違國安而停止出版;有媒體因被凍結資產、搜辦公室或害怕報復而自行停辦。

報告批隔多年再引煽動罪起訴

除《國安法》外,報告又指留意到港府相隔幾十年後,重新引《刑事罪行條例》下「煽動罪」控告,對象包括學者、記者及公民社會代表;委員會指他們正當行使言論自由,例如在公眾地方叫口號、批評政府、在庭上拍手等,卻被控煽動,而執法人員及控方據指均未能指出,該些行為所構成的威脅為何。

促廢除國安法 限兩年內交跟進資料

報告提出多項建議,包括促請港府廢除《國安法》和煽動罪,同時應停止執法,以及以相關法例針對記者、政治人物、學者、社運者等,以免壓制異見。另需審視《社團條例》,解除社團的註冊限制。

委員會又建議,在《基本法》23 條立法過程中,維持透明,讓公民社會及公眾實質參與,並須確保新法例符合《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報告又促香港對行使言論、結社自由權的被告例如記者、工會成員,撤控並作賠償;以及重新審視未審理的煽動案,確保沒有被告是正當行使言論自由權而被起訴。

報告限香港兩年內就上述建議,提交跟進資料。

政制局:委員會批評毫無根據

港府周三晚發新聞稿,政制及內地事務局發言人指代表團已盡力回應委員會關注,並澄清香港人權狀況,對委員會仍作毫無根據的批評感到非常失望,並指「國家安全一貫屬於中央事權,國家在『一國兩制』的方針下有權就此立法」。

發言人強調,立法是為讓市民重新享有 2019 年 6 月至 2020 年初「黑暴期間不能享有的權利和自由」,制訂過程中有考慮《公約》內容,其中第 4 條便列明港府維護國家安全應當尊重和保障人權。

對於報告批評國安法罪行不清、行政機關權力過大有損公平審訊,當局回應稱四類危害國安罪行均定義清晰,與其他國家所訂國安罪行相似,又指特首只是將法官納入處理國安案名單,最後指派哪位法官審理案件仍屬司法機構獨立決定。

發言人續指,在指定情況下,由陪審團改為 3 名法官組成的審判庭審理,「是保障而非損害被告人公平審訊的權利」,法官亦會確保司法公開,頒布裁決理由。另即使特首發出認定證據材料涉及國家秘密的證明書,控方仍有舉證責任。

至於保釋安排方面,當局稱維護國家安全,以及防範和制止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極為重要,對於委員會錯誤理解香港終審法院相關的判決感失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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