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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關注警方濫用武力 港府:無視暴徒極端暴力

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關注警方濫用武力 港府:無視暴徒極端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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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完成審議香港人權狀況,本周三(27 日)發表報告,除促請香港政府廢除《港區國安法》(另見報道),亦有就警方執法及處理集會等事宜,提出多項關注。

委員會表示,深切關注警方於 2019 年連場示威使用過份武力,又留意到港府將當年全部集會,標籤為暴力事件,大規模拘捕及檢控示威者,促請港府檢討警方武力指引、釋放所有被控未經批准集結人士。委員會又建議廢除《禁蒙面法》、以及修訂《公安條例》要求公眾集會須獲警方批准等限制,保障市民集會自由。

特區政府批評,委員會指香港警察使用過份武力,「是無視暴徒當時使用的極端暴力」,強調警方的行動屬回應性,沒有超過恢復治安所必需。至於《公安條例》下的通知規定,當局指香港終審法院已確認合憲,又指相關規定,在世界各地的司法管轄區都非常普遍。
報告:深切關注警方濫用武力

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7 月初在日內瓦召開會議,審議香港政府履行《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情況,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曾國衛,率領官員以視像形式出席會議。委員會於本港時間周三(27 日)晚上發表報告。

委員會表示,深切關注警方於 2019 年反修例運動執法期間,向手無寸鐵的示威者、路人、記者、以至孕婦,過度及無差別使用「低致命武器」,當中包括橡膠子彈、海綿彈、催淚彈、含刺激物的水炮等。報告又指,關注有防暴警察指揮官,曾於處理香港城市大學附近的示威時,指示下屬向示威者頭部開槍。

報告指,港府至今未向委員會提交警方使用武力的指引,委員會表示遺憾,並關注到相關指令,被質疑不符合國際人權標準。

建議設立獨立調查警察機制

委員會促請港府檢視警方使用武力指引,公正徹查反修例運動期間,所有指控警方濫用武力的投訴。若指控成立須作出懲處,並應考慮就此成立獨立調查委員會。

委員會又對香港監警會,以及警方投訴警察課的權力及獨立性表達關注,建議香港盡快成立完全獨立的調查警察機制。

委員會關注大批示威者被捕

另外,委員會留意到本港自 2019 年 6 月至 2020 年初出現連場示威,而港府因為個別暴力事件,將整場運動標籤為暴力事件、又以「暴徒」形容示威者,並於 2019 至 2021 年間,大規模拘捕及檢控示威人士。

報告指,《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 21 條,訂明人人有和平集會和自由結社的權利,香港有責任採取一切措施,便利市民行使集會權利,若於必要情況下須提出限制,亦要合符比例。

禁蒙面法、防疫規例削集會自由

委員會又指出,香港有多項規例過度限制集會自由,包括《公安條例》訂明公眾集會,須得到警務處處長批准,否則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可被刑事檢控。另外,特區政府於 2019 年 10 月引用《緊急法》訂立《禁蒙面法》,又因應疫情實施一系列防疫規例限制聚集,委員會認為同樣削弱了公民集會自由,甚至有集會因組織者的背景及目的,獲得差別待遇。

委員會促請港府,撤銷未經批准集結的控罪,以及釋放所有因此罪名被還押人士。報告又建議修訂《公安條例》、廢除《禁蒙面法》、並要確保防疫規例,未有限制公民集會自由。

《緊急法》危害公安定義欠清晰

另外,針對港府近年多次引用《緊急法》訂立規例,包括 2019 年因應社會事件訂立《禁蒙面法》、又因應疫情引用《緊急法》為中央援港措施提供法律基礎、押後特首選舉等。委員會指出,香港的《緊急情況規例條例》(緊急法),賦予行政長官會同行會毫無約束力的權力,訂立規例時不受立法機關制衡。而條文中「緊急」及「危害公安」等字眼亦未有清晰定義,促請港府檢視《緊急法》,確保符合《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規定。

港府:委員會無視暴徒極端暴力

特區政府批評,委員會指香港警察使用過份武力,是「無視暴徒當時使用的極端暴力」,指 2019 年的示威活動,「並非如暴徒謊稱的和平示威,而是帶有嚴重暴力」,已超出憲制保障的範圍,批評審議結論,沒有就實際情況作出公允而持平的描述。

當局又指,警方在使用武力方面有嚴格指引,符合國際人權規範和標準,又強調警方在武力使用方面,受到多個獨立機構把關,包括監警會和香港法院。

港府:終院已確認《公安條例》合憲

針對集會自由,特區政府強調《公安條例》的通知規定,香港終審法院已確認合憲,又指相關規定,在世界各地的司法管轄區都非常普遍。至於在公共場所的聚會限制,當局重申是為了減低疫情在社區傳播的風險,以及對公眾健康構成嚴重威脅。政府會因應疫情發展,適時調整社交距離措施。

特區政府又指,行使《緊急法》的權力時,完全符合《公約》規定,批評委員會的關注,是基於對有關法律的誤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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