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聽障男生襲警案發還重審 辯方爭議已過檢控期限 控:重審案件不受限

聽障男生襲警案發還重審 辯方爭議已過檢控期限 控:重審案件不受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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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年 9 月 15 日港島區遊行期間,22 歲聽障男生被指企圖搶去警司的胡椒噴霧,糾纏間令對方雙膝擦傷,被裁定襲警罪成,判入更生中心。男生不服裁決向高院上訴,法官指被告是嚴重聽障,原審未得公平審訊,裁定上訴得直,下令發還重審。

案件周三(4 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處理法律爭議,辯方指被告所涉控罪為簡易程序罪行,控方在重審令頒布後逾 6 個月才送達控罪書,已過檢控期限,質疑法庭無權進行審訊,又批評控方做法令條文的立法精神變得「蕩然無存」。控方則認為法庭有責任根據條文字眼作詮釋,不應推斷或創造立法原意,又指條例並無提及檢控時限適用於重審。

裁判官王證瑜聽取控辯雙方陳詞後,押後案件至 1 月 17 日就法律爭議作裁決,被告准以原有條件保釋。
法庭提供即時字幕 官著雙方簡潔陳詞

案件周三(4 日)處理法律爭議,被告羅鎮傑(現年 22 歲,報稱學生)戴着助聽器,坐在律師桌位置應訊,旁邊有職員即時打字,讓他觀看字幕,理解審訊內容。

辯方甫開庭指,會調整語速協助打字的職員,「將我說話準確打出來畀被告人睇。」裁判官王證瑜稱,已收到雙方呈交的書面陳詞,毋需在庭上讀出,著控辯雙方口頭陳詞盡量簡潔,聆訊期間又多次提醒律師減慢語速,以便打字職員作即時文字紀錄。

辯方爭議已過檢控期限

辯方指,被告被控《警隊條例》下的襲警罪,屬於簡易程序罪行,根據《裁判官條例》第 26 條,須於事發後 6 個月內作出檢控。

辯方續指,警方是在 2022 年 10 月 13 日向被告送達重審的控罪書,不論由案發當日起計(2019 年 9 月 15 日)、高院法官張慧玲於 2021 年 9 月下令重審起計,或是終院駁回辯方就重審令的上訴起計(2022 年 4 月 8 日),均已超出 6 個月檢控時限。

辯:檢控期限適用於重審

辯方指,《裁判官條例》第 26 條的立法原意,是要設立雙重保障,讓較舊和輕的案件「要告就快啲告」,否則超越 6 個月檢控期限就不獲受理。辯方強調,雖然條列針對的是原審案件,但認為檢控期限均適用於重審,又指在一般的法律原則下,不論涉及任何控罪,重審都應從速進行。

辯方引述一宗英國案例進一步解釋,指該案被告涉在空軍基地內阻礙公職人員被定罪,被告不服上訴,指條文只列明不得在空軍基地「附近」阻礙公職人員,而非在基地「內」。英國上訴庭指出,「附近」的意思應包括空軍基地內,否則會是歪謬。

辯方強調,此案例是「詮釋法例的黃金定律」,避免出現異於尋常的結果。而第 26 條的功能在於堵塞弊病,確保簡易程序的案件能從速審理。

辯:控方令條文立法精神「蕩然無存」

辯方又指,控方在原訟庭法官頒令重審後,沒有新增證據,至今仍未有解釋為何逾 6 個月才送達控罪書,批評控方做法令有關條文的立法精神變得「蕩然無存」。因此,在疑點利益歸被告下,應裁定法庭無司法管轄權。

控:法庭不應創造立法原意

控方回應指,條文列明「申訴或告發」,須於「所涉事項」發生後起計的 6 個月內作出,而「所涉事項」是指案發當日,即須於案發後 6 個月內作出檢控,但條文沒提及重審案件。

控方指,法庭有責任根據條文字眼作出詮釋,不應推斷或創造立法原意,重申條文沒提及重審受檢控時限限制。控方並指出,高院原訟庭在 2021 年 9 月頒下重審令,而終院是在 2022 年 4 月駁回被告上訴,認為若重審案件有 6 個月檢控時限,終院不會在超出期限下繼續頒令。

辯方回應時補充,望法庭接納是次法律爭議「最起碼構成疑點」,而在疑點利益歸被告下,應裁定法庭無司法管轄權。

男生原審襲警罪成 判更生中心
上訴得直 發還重審

被告羅鎮傑(現年 22 歲,報稱學生)被控一項襲警罪,指他於 2019 年 9 月 15 日在港鐵銅鑼灣站 C 出口外,襲擊前高級警司區永樑。2020 年 12 月 1 日,羅經審訊被裁定罪成,被判入更生中心,申請保釋等候上訴亦被駁回。

2021 年 1 月 6 日,羅向高院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同年 9 月 20 日,他不服定罪及判刑向高院上訴,指羅在審訊時戴着助聽器,加上法庭提供的耳筒,導致「疊聲」,而傳譯員因應疫情戴口罩,羅未能看到對方口唇,因此未能明白說話內容。

高院原訟庭法官張慧玲指,羅有嚴重聽障,認為他未能得到公平的審訊,裁定上訴得直,撤銷定罪及判刑,下令發還重審。

ESCC2106/2022(前案件編號:ESCC291/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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