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聽障男襲警案發還重審|官不同意超檢控期限 被告或提司法覆核

聽障男襲警案發還重審|官不同意超檢控期限 被告或提司法覆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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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年 9 月 15 日港島區遊行期間,22 歲聽障男生被指企圖搶去警司的胡椒噴霧,糾纏間令對方雙膝擦傷,被裁定襲警罪成,判入更生中心。男生不服裁決向高院上訴,法官指被告是嚴重聽障,原審未得公平審訊,裁定上訴得直,下令發還重審。

辯方早前爭議已過檢控期限,認為法庭無權進行審訊。裁判官王證瑜周二(17日)駁回辯方申請,指被告在被捕後 6 個月內提堂,符合《裁判官條例》下的規定,故法庭有司法管轄權處理。

辯方隨即指,被告或會就是次法律爭議的裁決提司法覆核,申請將案件押後再訊,以待向被告索取指示。裁判官遂押後案件至 2 月 17 日再訊,視乎被告是否提覆核,再決定本案的進展。
辯申書面裁決理由被拒

被告羅鎮傑(現年 22 歲,報稱學生)戴着助聽器,坐在律師桌位置應訊,旁邊有職員即時打字,讓他觀看字幕,理解審訊內容。

裁判官宣讀判決前指,收到辯方信件稱因應被告聽障情況,要求法庭提供書面裁決理由。王證瑜認為,本案已安排即時文字紀錄照顧被告情況,相信此舉已可令被告理解法庭的裁決理由,加上辯方可向法庭索取錄音及書面謄本,故拒絕辯方要求,以口述方式宣讀裁決理由。

王證瑜宣讀裁決期間,書紀一度指文字紀錄人員的打字聲蓋過王的聲線,經短暫處理後繼續聆訊。

辯方爭議已過檢控期限

是次法律爭議主要圍繞《裁判官條例》第 26 條,條文列明「凡成文法則對罪行(可公訴罪行除外)並無規定作出申訴或提出告發的時效,則申訴或告發須分別於其所涉事項發生後起計的 6 個月內作出或提出。」

辯方在早前聆訊時指,《裁判官條例》第 26 條適用於重審,而控方在重審令頒布後逾 6 個月才送達控罪書,已過檢控期限,故法庭無權進行審訊。

官:被告被捕後 6 個月內上庭
法庭有權處理

裁判官認為,條文中的「所涉事項」是指「引致罪行發生的事件」,又引述控辯雙方呈交的案例,指其詮釋得到雙方案例支持。王證瑜指,本案聲稱罪行發生的日期為 2019 年 9 月 15 日,而被告於 2020 年 3 月 7 日首度出庭,故認為本案的「申訴或告發」在「所涉事項」發生後的 6 個月內作出。

裁判官另指,辯方早前引述英國的案例,但本港沒有如英國法例般,規定重審令頒布後 2 個月內,須安排被告答辯,因此裁定法庭有司法管轄權處理本案,拒絕辯方申請。

男生原審襲警罪成 判更生中心
上訴得直 發還重審

被告羅鎮傑(現年 22 歲,報稱學生)被控一項襲警罪,指他於 2019 年 9 月 15 日在港鐵銅鑼灣站 C 出口外,襲擊前高級警司區永樑。2020 年 12 月 1 日,羅經審訊被裁定罪成,被判入更生中心,申請保釋等候上訴亦被駁回。

2021 年 1 月 6 日,羅向高院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同年 9 月 20 日,他不服定罪及判刑向高院上訴。法官指,羅在審訊時戴着助聽器,加上法庭提供的耳筒,導致「疊聲」,而傳譯員因應疫情戴口罩,羅未能看到對方口唇,因此未能明白說話內容。

高院原訟庭法官張慧玲指,羅有嚴重聽障,認為他未能得到公平審訊,裁定上訴得直,撤銷定罪及判刑,下令發還重審。

ESCC2106/2022(前案件編號:ESCC291/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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