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 年 8 月,社企「膳心小館」在勞工處巡查期間,被指在走火通道擺放雪櫃,遭票控阻塞通道罪。「膳心小館」不認罪,審訊後被裁定罪成,判罰 1 萬元。「膳心」不服裁決提上訴,周三(21 日)在高等法院開庭審理。暫委法官王詩麗聽罷陳詞,押後頒布裁決。
上訴方指,涉案雪櫃位於食肆內,並非擺放在逃生通道上,案中亦沒有證據顯示,雪櫃與逃生門相隔多遠,且涉案單位佈局圖經多個政府部門審批,「我哋小市民、小企,都係相信政府 approve(批准)咗嘅草圖」。答辯方反駁,上訴方無法肯定案發時,食肆佈局是否跟佈局圖一致,故法庭應按勞工處巡查時所拍下的照片作判斷。
原審指不能依賴食環發牌作辯解
被告為「張羅顧問行有限公司」,持有石硤尾「膳心小館」餐飲牌照,遭勞工處票控「阻塞通道」罪。
案情指,勞工處派員在 2024 年 8 月巡查「膳心小館」時,發現前門走火通道旁擺放一部雪櫃,令有效闊度由 194 厘米減至約 120 厘米,構成阻塞通道。
原審暫委裁判官楊晉祺裁決時指,涉案雪櫃非常接近右門,明顯遮擋右門大部分面積,造成阻塞,即使食環署批出牌照,食肆仍須遵從其他政府部門包括勞工處規定,辯方不能依賴食環署發牌作為合理辯解。

上訴方:沒證據顯示雪櫃與通道距離
被告不服裁決提出上訴,上訴方代表大律師周三陳詞指,原審錯誤認為雪櫃位置阻擋工廠內前門通道,並阻塞消防通道。上訴方提到,涉案雪櫃擺放位置不在逃生通道,而是位於食肆內,案中沒有證據顯示,雪櫃與逃生門相隔多遠,因此控方未能證明雪櫃造成阻塞。
上訴方又指,「膳心小館」於 2020 年開業至今,經過食環署多次巡查都未被指逃生通道有問題,消防處續牌時亦無提出反對,辯方證人亦曾供稱,即使擺放雪櫃,逃生門仍可供人出入,因此沒阻礙逃生,「而家啲人係出到,啲人係可以喺個度逃生」。
上訴方:原審未充分考慮辯方合理辯解
上訴方續指,原審錯誤考慮辯方的提證責任,未有充分考慮辯方提出的合理辯解。上訴方認為,若法庭認為涉案逃生門道受阻,便須進一步考慮辯方是否有合理辯解,惟原審卻以涉案逃生門道受阻為由,裁定即使接納辯方證據,辯方仍未能滿足證明其合理辯解的提證責任。
上訴方指,辯方在原審階段已提供充分證據,巨細無遺地證明其合理辯解,包括申請食肆牌照前經多個部門審批的佈局草圖、開業後多個部門巡查都沒發現問題,明顯已履行其提證責任。
上訴方:佈局圖經多部門審核
至於原審裁決時指,「膳心小館」雖獲食環署批出食肆牌照,但牌照申請表格提到,店舖亦要遵從其他政府部門法例要求。上訴方引述,辯方在獲批牌照前,已獲房屋局獨立審查組確認逃生門通道符合要求,當時提交的食肆佈局圖,亦獲消防處批准。
上訴方指,涉案單位佈置經過多個部門批核,除非多個部門出錯,否則「我哋小市民、小企,都係相信政府 approve 咗嘅草圖」。
答辯方:雪櫃與通道「非常貼」 發生火警不堪設想
代表答辯方的檢控官回應指,涉案食肆能夠容納 30 至 200 人,從勞工處當日巡查拍攝的照片所見,當時雪櫃與逃生通道「非常貼」,若然發生火警,後果不堪設想,「(人群)係無辦法喺咁窄嘅地方逃生」。
答辯方續指,即使上訴方證人稱他能通過逃生門,也只反映逃生門僅供他一人通過;一旦發生火警,則不只一人需要通過。至於上訴方強調佈局圖顯示雪櫃與逃生門有距離,答辯方認為,上訴方無法說出佈局圖與實際單位的比例,亦無法肯定案發當日,食肆的佈局是否跟佈局圖一致,故法庭應按勞工處巡查時所拍下的照片作出判斷。
暫委法官王詩麗聽畢陳詞後,押後頒布判詞。
被控阻塞通道等兩罪
被告原被控兩傳票控罪,包括沒呈報店內有電熱水爐運作等「工業工序」,以及阻塞通道罪。被告承認沒呈報指明資料罪,否認阻塞通道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判罰 1.28 萬元。
控罪指,有人告發指稱被告於 2024 年 8 月 21 日,身為管理或控制位於石硤尾邨美葵樓地下 G06 號舖應呈報工場的人,沒有在該工場首次有工業工序展開前,或首次有工業操作進行前,以訂明表格向處長呈報,在訂明表格中指明的有關該工場和擬在該工場進行的工業工序或工業操作的資料。
另控罪指,有人告發指稱其為應呈報工場的東主,於同日無合理辯解而沒有使該應呈報工場內,作為離開工場的走火通道的前出路門道,均保持良好狀況及暢通無阻。
HCMA337/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