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船長涉在 2023 年駕駛在香港註冊的中國貨船「新新北極熊」號期間,撞壞芬蘭及愛沙尼亞之間的海底天然氣管道及電纜。被告否認刑毀及兩宗海事處傳票控罪,案件周一(10 日)在東區裁判法院再訊。
辯方指不再爭議司法管轄權,另欲尋求海事意外專家意見。主任裁判官張志偉押後至 12 月 10 日進行預審,明年 1 月 11 至 29 日進行 15 天中文審訊。被告沒保釋申請續還押。
辯方指不再爭議司法管轄權
被告萬文國由當值律師代表,指諮詢意見後決定不再爭議司法管轄權。辯方又提到,欲安排與海事意外相關的專家提供意見;控方則表示,需時確認是否爭議專家資歷。
控方另透露,事件的調查報告以芬蘭語及英語撰寫,預計審訊或需要愛沙尼亞語及芬蘭語傳譯員。官關注是否可安排相關傳譯員,並着控方了解相關證人能否以英語作供。
「新新北極熊」號在港註冊
被告萬文國(被起訴時 43 歲,報稱職業為船長),由普通話傳譯員協助出庭。
就刑事毀壞罪,萬被指於 2023 年 10 月 8 日,約凌晨 2 時(船上芬蘭時間),即香港時間,2023 年 10 月 8 日,早上 7 時,在處於芬蘭灣的公海的一艘香港註冊貨輪「新新北極熊」上,為當其時掌管或指揮該船隻的人,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即位於芬蘭和愛沙尼亞之間的一條天然氣管道及海底電信電纜,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摧毀或損壞。
萬另被票控兩項「沒有確保該船舶符合指明貨船的附加規定」罪,傳票由海事處在 2024 年 9 月發出,分別指他在 2023 年 10 月 11 日至 12 月 6 日期間,身為 169 公尺長之集裝箱船舶「新新北極熊」號之香港註冊船舶的船長,沒有確保該船舶附合《第 369S 章》規定,即在沒有足夠船錨的情況下,仍繼續由俄羅斯前往中國的航程;以及在 2023 年 10 月 28 日至 11 月 3 日期間,沒有確保符合《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附件第 V 章第 28 條第 2 款規定,即沒有提交每日申報予該船舶的公司。
ESCC1210/2025、ESS24218-19/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