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傭被指以熱水燙傷男嬰 僱主盤問下同意因念經合眼、不能排除被告僅欲關電飯煲

菲傭被指以熱水燙傷男嬰 僱主盤問下同意因念經合眼、不能排除被告僅欲關電飯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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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歲菲傭被指受僱主指責後,用熱水燙傷僱主的 1 歲男嬰,被控一項虐兒罪。被告否認控罪,周四(28 日)於沙田裁判法院審訊。

男嬰的母親被問及,有否給予被告安全指引時, 指曾多次以口頭形式指示被告「唔可以帶 BB 入廚房,特別係煮緊嘢食嘅時候」。在盤問下,她則同意案發時因念經雙眼合上,不能排除被告只是想關掉電飯煲的可能性。

被告作供時,同意基於僱主指引,不應帶男嬰到廚房,但當時發現忘記關掉電飯煲,考慮到不能獨留男嬰,也不能打擾僱主念經,於是帶同男嬰前往廚房。她又指,案發時已立刻保護男嬰,亦成功保護其頭部,發現他被熱水濺到後,隨即帶他到廁所,以冷水沖洗。暫委裁判官江美儀將案件押後至 10 月 13 日作結案陳詞,期間被告准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男嬰母稱多次指示
不可帶嬰兒到廚房

控方傳召證人 Y,即男嬰 X 的母親,問到有否給予被告安全指引。Y 回答,由開始聘用被告時,便以口頭形式指示被告「唔可以帶 BB 入廚房,特別係煮緊嘢食嘅時候」,而有關指示亦曾重複多次。

男嬰母同意案發時合眼念經

辯方向 Y 展示 3 段家用閉路電視影片,影片中 Y 坐於 2 樓客廳內的梳化,合上雙眼念經,期間被告與 X 玩耍。X 哭泣,被告遂抱 X 離開客廳到 3 樓,隨後再與 X 到 2 樓廚房。

辯方盤問 Y,是否較想於安靜環境念經,Y 同意。辯方再問,當被告與 X 返回 2 樓,前往廚房時,通往 3 樓的門未有緊閉,被告是否只是想關掉廚房內的電飯煲?Y 回答「我唔肯定」,且同意她因念經,雙眼合上,因此不可排除,被告是想關掉電飯煲的可能性。

辯方指,案發前約 30 分鐘,因被告於廚房準備早餐,故此 Y 於客廳獨自照顧 X,X 其後哭泣,而被告從廚房走出客廳協助 Y。Y 同意。

辯方提及,就被告帶同 X 到廚房沒有爭議,關注 Y 於案發時雙眼合上,並未望向廚房,故此不知事情如何發生,直至 X 大哭才得悉事情。Y 回答「我係入到去先見到」。辯方再問,Y 認為事件為意外,還是認為被告故意。Y 答「我唔肯定」。

被告稱保護男嬰避免熱水濺到

被告選擇出庭作供,指當時正為 X 準備食物,聽見 X 哭泣便走到客廳。X 其後再次哭泣,為免打擾 Y 念經,她便將 X 帶到 3 樓。

被告續指,於樓梯間想起忘記關掉電飯煲,考慮到不能獨留 X,也不能打擾 Y 念經,於是打算帶 X 一同前往廚房關掉電飯煲,然後再回到 3 樓。由於雙手抱著 X,被告便將 X 放在地上,並拿出塑膠分散 X 的注意力,惟 X 很快便站起來拉倒電飯煲,被告便立刻罩著(shield )X,防止熱水濺到 X 身上。

辯方關注 X 在被告保護後的情況。被告回應稱,她成功保護 X 的頭部。辯方續問被告的後續處理措施。被告表示,當時她以為廚房正在燃燒,於是立即抱起 X 到客廳,而 Y 不斷問發生甚麼事,但因 X 一直哭泣,她無法作答。被告發現 X 受到熱水濺到後,隨即帶 X 到廁所,以冷水沖洗受傷部位。

控方指被告明知廚房危險
仍帶男嬰前往

控方問,被告可於 Y 念經前,要求她照顧 X,而被告可到廚房烹飪。被告不同意,稱對於向僱主給予指示,會感到羞愧。

控方亦指,單位內於案發時沒其他人可以照顧 X,且被告基於 Y 的指引,得悉不應帶 X  到廚房,因廚房存有令 X 受傷的風險,而被告因不想打擾 Y 念經,故未有要求 Y 幫忙照顧 X。被告同意。

控方另關注,塑膠在案發當時的重要性,指被告只需按下一個按鈕,即可關掉電飯煲,便可與 X 一同離開廚房。被告表示不同意,解釋電飯煲體積較大,且擺放位置狹窄,她必須用一隻手穩固,另一隻手才能關掉電飯煲,否則可能會跌落。此外,塑膠可分散 X 的注意力,防止 X 模仿被告的動作,企圖站起來並觸碰電飯煲。

控方質疑,被告與 X 進入廚房前,便得悉一個載有熱水的電飯煲,擺放於不穩定的位置,惟被告仍決定將 X 放於地上,並拿取塑膠予 X。被告同意。

被告續准保釋

暫委裁判官江美儀將案件押後至 10 月 13 日作結案陳詞,期間被告准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被控一項虐兒罪

被告 NAVARRO, NORA CAMPOS ( 43 歲,報稱家傭)被控一項「對所看管兒童或少年人虐待或忽略」罪。控罪指,被告於控於 2025 年 3 月 3 日在沙田廣善街小瀝源北某室,身為超過 16 歲而對 1 歲男童 X 負有管養、看管或照顧責任的人,故意虐待或忽略 X,其方式相當可能導致 X 受到不必要的健康損害。

STCC891/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