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天鳳前家姑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罪成 判囚18個月 官:慈母多敗兒

蔡天鳳前家姑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罪成 判囚18個月 官:慈母多敗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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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瑞香
李瑞香被起訴後還押逾一年,至 2024 年 5 月 17 日獲高院批准保釋。(資料圖片)
控方:被告角色直接、自發干犯本案

控方引述李瑞香的背景報告指,被告現年 66 歲,已退休,與丈夫育有兩名兒子,患有心臟病、高血壓,沒有刑事定罪紀錄;另引案例指,若案件涉及干擾證人,且牽涉向調查警員提供假資料,屬案情嚴重,應判處較長刑期。

就辯方在書面求情提及,林舜和潘巧賢涉協助鄺港智潛逃、罪成判囚6個月的案件,認為該案性質更嚴重,控方認為兩案「未必適合直接比較」,指涉案潛逃人士雖同為鄺港智,但案件的情節、干犯罪行手法、與鄺的關係等均不同,故該案判罰「無特別大參考價值」。

辯方:被告行為實質影響不大

法官陳廣池判刑時引述辯方求情,指本案所牽涉的罪行,為被告兒子鄺港智的盜竊案,而非較嚴重的蔡天鳳失蹤及遇害案。而李瑞香的犯案時間只有兩日,鄺港智於案發後兩日已被捕,故辯方認為李的行為對妨礙司法公正的實質影響不大,亦無從中獲得任何個人利益。

辯方另提及,李重犯機會「微乎其微」,本案只屬單一事件,又指李因本案備受社會大眾批評、唾罵,使其壓力百上加斤,冀法庭「從輕發落」,讓她可及早獲釋、重投社會。

官:蔡天鳳案與本案有密切關聯

法官陳廣池判刑時指,妨礙司法公正直接挑戰社會公義及法治精神,亦會打擊受害人及社會大眾對法庭施行公義的信心,市民不應低估這類罪行的「殺傷力」。至於林舜和潘巧賢的裁判法院案件,官認為判刑「值得商榷」,對區域法院亦沒有約束力。

官續指,本案被告所牽涉的實質罪行是盜竊案,而非人口失蹤案,嚴重程度不同,但兩案有密切關聯,提到鄺港智自 2017 年 3 月起被通緝,有證據顯示鄺在香港經常出現,案發前 10 日在加多利山單位外的閉路電視片段中出現 38 次之多,可見鄺被通緝的 6 年間,行為、作息有如沒被通緝的人。

惟於本案案發後兩天,鄺帶備貴重手錶、金錢、個人物件,打算以海路逃離香港。法官相信,若警方純粹以盜竊案作為拘捕行動的基礎,不會如此急切追捕鄺,鄺亦大有可能不會被捕。故本案並非單一獨立事件,而是隨著蔡天鳳案的進展變了質,甚至因該案加快、激發警方找尋鄺的決定,故辯方指被告行為沒實質影響的說法,是「站不住腳」。

官指「慈母多敗兒」

法官陳廣池續指,被告行為衝擊和蔑視司法制度和社會公義,父母理應「愛錫子女」,但「護子心切」不能亦不應成為求情理由和犯案辯解。

官指,雖然「歷史並沒有如果」,但若李能大義滅親,以免鄺港智一錯再錯,勸喻兒子面對盜竊案的指控,接受法律制裁,「那麼很多事情都未必會發生」,形容案件印證了坊間所指的「慈母多敗兒」,可悲地見證一個原本大好、相互扶持的家庭破碎。被告聞言飲泣。

官提及鄺港智所涉及的盜竊案,為網上黃金買賣騙局,涉款 629 萬元,最終被判囚 36 個月,反映罪行嚴重。至於李瑞香,犯案日期只有 2 天,但她要求鄺盡快離開單位、甚至離港以避風頭。若鄺成功乘船潛逃,便會再度成「自由身」、逃之夭夭;李甚至試圖影響蔡天鳳母親張燕花向警方提供進一步信息及作證,法庭對此感到不齒並須譴責,最終判處李監禁 18 個月,沒任何刑期扣減。

被告聞判時飲泣,用紙巾抹淚。官補充指,李於判刑前已還押多時,相信她「好快服刑完畢」。

李瑞香被控意圖妨礙司法公正

被告李瑞香(66 歲,退休人士)被控一項「作出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罪」。

控罪指她於 2023 年 2 月 22 日至 2023 年 2 月 23 日,在香港意圖妨礙司法公正,妨礙和阻撓警方對鄺港智的調查和拘捕,催促鄺離開即將被調查的地點;向警方提供虛假或誤導的資料,以及建議張燕花不向警方提供資料,或向警方提供虛假或誤導的資料。

蔡天鳳案至今 6 人被起訴

就蔡天鳳涉被殺一案,警方至今共起訴 6 人。另外 4 人當中,死者前大伯鄺港傑(案發時如下 31 歲,司機)、前家翁鄺球(65 歲,退休人士)及前夫鄺港智(28 歲,無業)3 人,各被控一項謀殺罪及一項阻止合法埋葬屍體罪。案件已交付高等法院,待排期審理。

另外兩人林舜及潘巧賢涉協助蔡天鳳前夫鄺港智出逃,被裁定妨礙司法公正罪成,各判監 6 個月。潘提出上訴,獲准保釋等候。

DCCC140/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