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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錦樑胞弟欺詐罪成囚 47 月 律政司刑期覆核得直 加監 28 月

蘇錦樑胞弟欺詐罪成囚 47 月 律政司刑期覆核得直 加監 28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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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商務及經濟發展局長蘇錦樑胞弟蘇錦威,被指在 2014 至 2015 年,與律師行同事訛稱獲客戶授權,按揭其物業騙取 2,000 萬元貸款。兩人被裁定洗黑錢等罪成,分別判囚 47 及 30 個月。律政司不滿蘇錦威的刑期過輕,提出刑期覆核,高等法院上訴庭於 7 月改判他監禁 6 年 3 個月;另一被告同日申請上訴許可被駁回。

法官周二(6 日)頒下判詞指,蘇錦威悉心策劃犯案,並從騙取所得的貸款,即以「不義之財」償還涉案款項,認為原審錯誤給予刑期扣減,又批評原審大幅偏離適當的量刑基準。上訴庭考慮到刑期覆核,會導致蘇錦威焦慮及失望,加上刑期上調幅度較大,故酌情扣減部分刑期。
兩被告原判囚 47 及 30 月 律政司就蘇刑期提覆核

被告依次為蘇錦威(46 歲,梁家樂律師行前法律文員)及蘇潤餘(53 歲,梁家樂律師行前法律行政人員),該律師行現已結業。兩人同被控一項洗黑錢罪,指他們於 2014 年 11 月 17 日至 11 月 25 日,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 Chilly Associates Limited 擁有的 1,000 萬元,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間接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而仍處理該財產。

蘇錦威另被控兩項欺詐罪,指他於 2014 年 11 月 1 日至 11 月 25 日,詐騙樂天按揭信貸有限公司,令對方批出 1000 萬元貸款;他於 2015 年 2 月 1 日至 6 月 9 日,詐騙錦豐財務公司經營者李玉群,批出另一筆 1,000 萬元貸款。蘇錦威亦被控一項使用虛假文書的副本罪,指他於 2015 年 3 月 19 日,使用兩封虛假信件,指示黃國康律師事務所在高院一宗案件代表他們行事。

兩人於 2021 年被裁定罪名成立,蘇錦威被判 47 個月監禁,蘇潤餘被判 30 個月監禁。律政司不滿蘇錦威刑期過輕,提出刑期覆核;蘇潤餘則就定罪申請上訴許可,兩案一併由高院上訴庭彭偉昌、潘敏琦及彭寶琴處理。

判詞:蘇以「不義之財」還款 原審錯誤減刑

律政司提出刑期覆核時指,原審區院法官勞潔儀,錯誤指蘇錦威也是騙案受害者,並以償還借款等因素扣減刑期,又指 47 個月監禁,完全不足以反映 4 項罪行的嚴重性,指原審原則性犯錯。

3 名法官彭偉昌、潘敏琦及彭寶琴在判詞指,原審法官正確指出蘇錦威利用律師行文員身分之便,擅取客戶的物業業權文件,作抵押獲取貸款以作自用,令客戶無辜被捲入民事訴訟中,也先後濫用了兩間財務公司對法律從業員的信任。

判詞續指,蘇從騙取所得的貸款償還涉案款項,「是以不義之財償還同是欺騙獲取的貸款」,加上就該次詐騙而衍生的民事訴訟訟費和利息仍未清繳,原審法官錯誤給予 10 個月的量刑扣減。

判詞指,第二筆貸款在事主報警後半個月,由蘇的姊姊代為償還,並非如原審法官所指,在事件驚動警方前已主動還款。上訴庭認為,原審法官在釐定兩項欺詐罪的量刑基準時,錯誤把償還款項作其中一個考慮。上訴庭認為,原審應該在釐定量刑基準後,才考慮是否以償還款項作為求情因素,而作量刑扣減。

判詞:被告悉心策劃 原審大幅偏離適當量刑基準

判詞又指,蘇錦威在律師行從事文員工作,熟悉申請按揭的程序,悉心策劃而犯案,認為案件嚴重影響社會大眾對律師行業的信任,和涉案律師行的名聲。兩項欺詐罪嚴重違反誠信,都應該加刑。

法官認為,兩項欺詐罪共涉 2,000 萬元,根據案例,涉及 300 萬元至 1,500 萬元的違反誠信案件,須監禁 5 至 10 年,因此原審法官採用 5 年的量刑基準,「是大幅偏離了適當的量刑基準」。

判詞:覆核致被告焦慮 酌情減刑

判詞指,考慮到整體罪責,總刑期應改為 9 年,但因本案是區域法院案件,司法權限最高判監 7 年,因此將刑期下調至 7 年。被告一方指,蘇在獄中行為良好,剩餘刑期接近少於一年,現在亦罕有被安排「外圍工作」,並已在懲教署人員的推薦下,申請受監管下獲釋,如獲批准最早在 2023 年 1 月可以出獄。

法官指,今次刑期覆核除了加重他的刑期外,「亦難免導致他的焦慮、失望及不安」,加上刑期上調幅度較大,法庭酌情扣減部分刑期,終就各罪判囚 6 年 3 個月,4 罪同期執行。

判詞:次被告知情及積極參與 駁回上訴申請

至於蘇潤餘的上訴許可申請,判詞指他是有經驗的法律行政人員,絕不會貿然冒風險,亦不會如他在會面紀錄所說,對蘇錦威的其他事項不聞不問、置若罔聞,「原審法官正確裁定,他是知情的積極參與者」,駁回上訴許可申請。

CAAR7/2021、CACC60/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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