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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歲男認電騙判囚 上訴庭接納律政司覆核 加刑22個月至囚4年

35歲男認電騙判囚 上訴庭接納律政司覆核 加刑22個月至囚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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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政司:原審錯用盜竊罪案例

被告陳皓傑(35 歲,無業)承認各一項串謀詐騙及洗黑錢罪,區院暫委法官鄭明斌於 2023 年 12 月判處被告監禁 26 個月。律政司提出刑期覆核,聆訊由高院首席法官潘兆初、上訴庭法官彭偉昌、潘敏琦審理。

律政司一方首次陳詞指,根據上訴庭案例,同類型向事主訛稱其家人被禁錮、索取金錢的案件應以判囚 4 年為量刑起點,惟原審考慮被告騙取的金額,採納了一宗金額相近的盜竊案,採納了以兩年為起點,明顯不足。

律政司強調,不論是訛稱事主家人被不法之徒禁錮,或者在警署被扣留,目的皆是利用事主對家人的關心,製造恐慌,迫使事主交出金錢,性質相同,加上電話騙案有組織性、極難偵破,若非當場撞破難以追查騙徒,故應採納案例的 4 年量刑起點。

原審判刑時接納被告並非主腦,只是「跑腿」。但律政司認為,被告同樣是串謀詐騙者,知道正在詐騙事主,不只是「跑腿」。

答辯方:案例與本案性質不同

答辯方則陳詞指,上訴庭的案例是牽涉家人被指遭非法禁錮甚至毆打,與純粹向事主指家人在警署被合法扣留,帶來的威脅程度有別,不應採納相同的量刑。

法官潘敏琦則質疑,兩者的核心同樣是製造恐慌,利用受害人對家人的情感勒索,僅犯案手法不同。首席法官潘兆初亦認為,若要求法官仔細審視每一種犯案手法的分別,實際上並不可行,「以後點判案呢?」

官:原審原則有錯、明顯過輕

法官休庭 20 分鐘後,決定撤銷原審判刑,認為原則上有錯、明顯過輕,批准律政司的刑期覆核。

上訴庭重新量刑,就被告兩項控罪分別採納 4 年及 3 年為量刑起點,被告認罪可減刑 3 分 1;再因應牽涉有組織罪案,加刑 3 分 1,考慮本案是刑期覆核申請,酌請減刑兩個月。法官再將兩罪中 8 個月分期執行,總刑期為 4 年;較原本刑期多 22 個月。

案情:被告警誡下稱
收數千元報酬交收物品

被告陳皓傑承認的案情指,2022 年 11 月 9 日,事主王惠芳收到陌生來電,對方冒認她的兒子,自稱因交通意外和打架被帶到警署,需要王拿錢救他,要求王帶同家中所有現金交給他。

王隨即拿取 65,600 元紙幣,期間她的女兒前來探望,得知事件,王應來電者要求出門後,女兒致電弟弟發現他沒聯絡過王,於是報警。

王扺達英華街英華小學外,將現金交給自稱其兒子朋友的被告,被告離開時被警員拘捕。

另一名事主林粉蘭同日收到陌生男子來電,稱「阿媽,出咗事」,指自己與女子打架,「去咗差館,要錢」,林信以為真,應對方要求將 3 萬元現金交給被告,林翌日致電兒媳查詢後得知受騙,於是報警。

被告在警誡錄影會面中,稱收到來自內地的來電,要求他去交收物品,換取約 2,000 至 3,000 元報酬。

CAAR1/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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