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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指以鐳射筆照射紀律部隊宿舍 38歲男管武罪不成立 官:無直接證據指犯案

被指以鐳射筆照射紀律部隊宿舍 38歲男管武罪不成立 官:無直接證據指犯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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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年 6 月 4 日,38 歲文員被指在觀塘樂華南邨一高層走廊,以鐳射筆照射對面的秀茂坪紀律部隊宿舍,被宿舍住戶發現及報警。文員其後被截查,並被控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周三(20 日)被裁定罪名不成立。

裁判官屈麗雯指,住戶視線受阻,加上涉案地點為民居、出入方便,其他疑犯亦可在被告身處的位置犯案。她又指,雖然被告自招嫌疑,但沒有直接證據指他是犯案者。
宿舍住戶發現鐳射光射入客廳 拍片報警

案情指,案發晚上 9 時許,居住在秀茂坪紀律部隊宿舍的女住戶,發現有紫藍色的光源射入客廳,遂到窗邊查看,發現其由對面的樂華南邨發出,並用手機拍片記錄及報警。

被告自辯稱測試射程

警方前往樂華南邨安華樓調查,並截查被告,他警誡下稱貪玩及想測試鐳射筆射程。被告自辯時稱,案發當晚用鐳射筆與愛貓玩耍,期間又用鐳射筆射向喜華樓的牆壁,以測試射程。

官:被告說法不合情理

案件周三在觀塘裁判法院裁決。裁判官屈麗雯指,被告沒有提供合理解釋,為何要將鐳射筆帶到室外測試,認為其說法不合情理。

官:控方沒證據指被告是犯案者

裁判官又稱,控方沒有直接證據指出,照射紀律部隊宿舍的人是被告,法庭只能依賴環境證供推論,然而事主當時視線受阻、看不清情況,加上涉案地點為民居、出入方便,其他疑犯亦可在被告身處的位置犯案。

裁判官續指,案發時附近沒有非法集結,被告家中亦沒有可疑物品。她指雖然被告自招嫌疑,但沒有證據指他是犯案者,認為控方未能證明控罪元素,裁定罪名不成立。

被告宋光達(38 歲,文員)被控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指他於 2021 年 6 月 4 日,在觀塘樂華南邨安華樓 23 樓走廊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可發出鐳射光的裝置,即一支鐳射筆。

KTCC2143/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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