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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旺角|29歲女社工管鐳射筆判囚半年 官:有預謀帶鐳射筆保護自己

10.1旺角|29歲女社工管鐳射筆判囚半年 官:有預謀帶鐳射筆保護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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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陣 2019 年發起 10.1 遊行,一名 29 歲女社工被指在旺角管有一支鐳射筆,早前被裁定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成,周五(23 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判囚半年。

裁判官崔美霞指,雖然沒證據顯示被告曾使用涉案鐳射筆,但她案發時停留在非法集結現場,認為被告是有預謀帶備鐳射筆,在暴力事件中保護自己。辯方求情指被告為人善良、工作認真,惟裁判官指她在審訊後被定罪,不見被告有悔意或有任何減刑因素。
求情:無證據被告曾用鐳射筆 較同類案輕微

辯方求情時指,涉案的鐳射筆案發時放在被告背囊內,沒有任何證據指被告曾使用或打算使用鐳射筆,案中亦沒有人受傷,認為本案的嚴重性較同類案件輕微。辯方呈上 3 封由同事撰寫的求情信,指被告工作認真,為人善良,對有特殊需要的人士特別上心。

辯方強調,法庭不應考慮被告有否參與非法集結,因沒有證據指明被告案發時與在場人士有相類行為,當時被告僅與在場人士向同一方向逃跑。裁判官指判刑時會考慮案發時附近的環境,但不會考慮有關的非法集結情況。

官:有預謀帶鐳射筆保護自己

崔美霞指,雖然沒證據證明被告使用鐳射筆,但帶備鐳射筆可能會對現場人士造成傷害。而被告留在非法集結現場,戴上手袖和口罩等物品,裁判官認為她是有預謀帶備鐳射筆,在暴力事件發生時保護自己。

裁判官又指,案發時有逾 40 人在場堵路,威脅社會安寧,本案刑罰須反映保護公眾秩序的重要性,亦要有一定阻嚇力。崔美霞聽取辯方求情陳詞後,認為沒有任何減刑因素,加上被告是在審訊後被定罪,判處 6 個月監禁。

被告麥籍心(29歲,社工)被控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控罪指她於 2019 年 10 月 1 日,在九龍旺角塘尾道近亞皆老街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及合理辯解,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支鐳射筆。

KCCC2999/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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