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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指街站喧嘩罵驚 網媒記者擾亂秩序罪成判囚 1 個月 阻差辦公等兩罪不成立

被指街站喧嘩罵驚 網媒記者擾亂秩序罪成判囚 1 個月 阻差辦公等兩罪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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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4月「國家安全教育日」,綽號「軍火佬」的網媒記者胡家輝,疑於學生組織「賢學思政」街站前以粗口辱警,被控阻差辦公及公眾地方擾亂秩序等三罪,今( 23 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被裁定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罪成,阻差辦公以及拒絕服從警員命令兩罪則不成立。被告選擇不求情,裁判官指沒有減刑因素,判囚 1 個月。

裁判官鄭念慈表示,被告在現場態度囂張,不斷提及七警、朱經緯等涉及警員行為不當的案件,引起現場人士仇視警員,必然有意圖犯案,故裁定他有擾亂秩序。但被告未有遮擋警員鏡頭,聽到警方指令亦選擇離開,認為他當時已遵從警員命令。

控方指,被告曾有 31 項定罪紀錄,其中危險駕駛罪及攜帶攻擊性武器罪,於本案發生後被定罪。翻查資料,被告早前因危駕藏武案被判囚 14 周,上星期獲釋。辯方指被告已婚,為防漏公司工程東主,月入約兩萬元,就本案不會求情。

裁判官鄭念慈指,被告的定罪紀錄中,爆竊罪為數量之冠,「種種判刑都有,監禁等都試過曬」,惟被告的案底類型與本案不相同,故不會當被告為積犯考慮。鄭官將量刑起點定於 1 個月監禁,被告未有求情,沒有減刑因素,終判被告監禁 1 個月。

被告提七警等案與現場警員無關

針對「公眾地方擾亂秩序」罪,辯方指被告沒有使用暴力,現場一早已聚集多人,但他們聽見被告喧嘩後都沒有反應。不過鄭官認為,現場有四、五十人圍觀,被告的行為必然導致群眾留意他。

裁判官又指,被告聲量巨大夾雜粗口,態度囂張挑釁,10 分鐘內不斷提及七警、朱經緯案等眾所周知、警方行為不當的案件,但這些案件與現場警員的行為無關。

鄭官指,被告喧嘩已屬擾亂公眾秩序,必然會勾起現場人士想起警方不當的行為,繼而仇視警員,引起肢體動作及武力行為,認為被告必然有意圖犯案,裁定罪名成立。

官指警員說法牽強

就阻差辦公罪,辯方指被告罵警時,警員多次表示「繼續講吖!繼續講吖!」。警員供稱他當時正在回應同袍是否繼續拍攝的詢問,並非要求被告繼續喧嘩。

鄭官指警員說話時面向被告,觀乎其說話內容以及神態,認為警員的說法牽強;警員或正與被告對話,況且被告未有遮擋警員拍攝的鏡頭,對方可以離開現場繼續拍攝,故裁定罪名不成立。

警員叫被告冷靜 官稱主觀「唔同人有唔同睇法」

至於「拒絕服從警員命令罪」,鄭官認為警員的指令應該清楚明確,舉例提到「退後 10 米」,就是客觀的標準。但現場警員要求被告冷靜,裁判官認為,有關指令含有主觀成分,「唔同人有唔同睇法」,難以判斷被告有否冷靜。況且,被告初次聽到指令時已選擇離開,警方表示「繼續」,被告才轉身質問對方。

裁判官又指,相較被告早前的態度,被告聽見指令後神情已較為冷靜,再觀乎警方的神態,鄭官認為容易令人覺得指令屬於勸告,而非命令;而警方第二次使用警告等字眼後,被告於一分鐘內離開,已遵從對方的指令,故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

案發時 44 歲的胡家輝,被控於 2021 年 4 月 15 日,在旺角西洋菜南街與豉油街交界拒絕服從警務人員的命令,另被控同日同地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以及在公眾地方喧鬧,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WKCC 4118/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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