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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 西灣河|「熊仔餅」與青年涉搶槍案 企圖搶劫等 3 罪成 官:警受嚴重威脅 使用佩槍合理

11.11 西灣河|「熊仔餅」與青年涉搶槍案 企圖搶劫等 3 罪成 官:警受嚴重威脅 使用佩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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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年 11 月 11 日,一名交通警在西灣河以實彈射擊被稱為「熊仔餅」的學生周柏均,周與另一名男學生被控阻差辦公、企圖搶劫等 3 罪,周一(29 日)在區域法院被裁定全部罪名成立。兩人還押至 10 月 10 日求情,期間等候索取背景報告。

法官謝沈智慧指,警員當時遭被告等人「前後夾擊」,不論周的動作是「撥槍」還是「搶槍」,警員當時已無法保護自己,受到嚴重威脅,「使用佩槍完全合理」。

辯方一度為周索取醫療報告,法官反問「感化官何德何能拎醫療報告?」辯方最終放棄索取醫療報告。

「熊仔餅」周一戴黑色鴨舌帽、白色恤衫上庭,他在法院外逐一與親友相擁,父親在庭外一度落淚。天主教香港教區榮休主教陳日君樞機、「守護孩子」成員陳伯亦有到庭旁聽。「熊仔餅」聞判後,與旁聽席揮手及高呼「Bye Bye」,旁聽人士則大叫「撐住!保重」。

2022 年 8 月 29 日,被告周柏均早上抵達區域法院,進入法庭前與親友相擁。
2022 年 8 月 29 日,天主教香港教區榮休主教陳日君樞機早上到庭旁聽。
辯方要求警逐格片段解釋 官:吹毛求疵

控方由署理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蕭啟業代表,被告周柏均由資深大律師駱應淦代表;案件由法官謝沈智慧審理。

辯方指警員 A 的證供不可信,如警員在庭上示範的拔槍動作,與實際動作不符。法官謝沈智慧裁決時指,拔槍事發突然、是一瞬間的事,警員需要即時觀察及作出形勢判斷,辯方卻逐格研究案發片段,又要求警員逐格解釋案發片段,批評是吹毛求疵。

法官認為,警員 A 的證供與案發片段吻合,當時他以搶槍罪拘捕首被告,顯示事件並非事後堆砌,接納警員證供。

辯方曾質疑警員 A 的誠信,指他早前作供承認,就開槍事件須撰寫報告和接受警方內部調查,認為其供詞有一定程度的利益衝突。法官則認為,香港是和平安全的城市,警員使用槍械的事件少之又少,事後要接受內部調查不足為奇。加上事隔逾兩年,沒有紀錄顯示警員 A 要接受紀律處分或被民事控告。

官:警員受人身威脅 除用槍別無他法

法官指,警員 A 當時聽到有人大叫「唔好畀佢走」,又被稱呼為「狗」,現場人士明顯仇視警員。警員 A 遭被告等人「前後夾擊」,辯方指兩名被告手無寸鐵,警員開槍並非合理武力,惟法庭認為兩人行為是「圍攻」,衝突一觸即發,警員當時確實受到人身威脅,用槍指向被告是合理。

她強調,不論首被告的動作是「撥槍」還是「搶槍」,警員 A 當時已無法保護自己,受到嚴重威脅,「使用佩槍完全合理」,又指警員除了用槍,「別無他法」。

官:首被告將槍撥向自己 次被告專注捉警員持槍的手

就阻差辦公罪,法官指警員 A 當時是正當執行職務﹐因此不論他是疏導交通,還是制服現場人士,兩名被告行為構成故意阻撓,裁定阻差辦公罪成。

就企圖搶劫罪,辯方指首被告接近警員佩槍,是因不想對方槍口對着自己。法官質疑若是如此,首被告不會將槍撥向自己身體。就次被告的情況,法官指他當時專注捉着警員持槍的手,警員要向上撥雙手才能擺脫,裁定兩人嘗試搶槍,企圖搶劫罪成。

辯方:被告或神智不清 官:能回答記者提問

至於首被告獨自面對的企圖在合法羈押下逃脫罪,法官指警員 A 向首被告宣布拘捕,並為他鎖上索帶,屬於合法羈押。

辯方指首被告當時或是神智不清,法官指他倒地後能回答在場拍攝的記者提問,卻不理會警員,認為辯方說法不成立,裁定企圖在合法羈押下逃脫罪成。

辯方盼為被告索醫療報告 官:唔係一早攞定㗎咩?

控方指首被告案發時 21 歲,現年 23 歲;次被告案發時 19 歲,現年 22 歲。辯方希望為次被告索取勞教中心報告,法官表示只會拿取背景報告,「唔會攞其他報告」。

辯方一度稱盼索取首被告的醫療報告,法官反問「你哋唔係一早攞定㗎咩?」、「感化官何德何能拎醫療報告」、「你唔係叫感化官幫你去醫院拎報告呀嘛?」辯方最終放棄索取醫療報告,案件押至 10 月 10 日求情,期間兩名被告還押。

兩被告被控阻差辦公、企圖搶劫等罪

兩名被告為周柏均(21 歲,學生)、胡子鍵(19 歲,學生),同被控阻差辦公、企圖搶劫罪,指他們於 2019 年 11 月 11 日,在西灣河太安街、筲箕灣道與成安街十字路口附近,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 A、企圖搶劫 A 一支警槍。

周柏均另被控一項企圖在合法羈押下逃脫罪,指他在同日同地企圖從警員 A 的合法羈押逃脫。

DCCC 475/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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