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塘安秀苑居屋地盤在 2023 年 3 月發生奪命工業意外,52 歲男工人清理建築廢料時,懷疑失足墮樓亡。總承建商「瑞安承建有限公司」否認「沒有採取足夠的步驟防止有人墮下」等兩項勞工處傳票控罪,案件周四(3 日)於觀塘裁判法院開審。
被告公司的助理管工供稱,事發當天指示死者在頂層進行圍封工作,然後再到下一層清理碎石。他認為兩項工作均毋須配載防護裝備,而死者有載地盤提供的安全帽,又指曾提醒死者「安全工作為上,唔好高空攀爬」,只需清理觸手可及的垃圾。
辯方盤問指,死者在 16 樓工作時,不曾跨入闊 29 厘米的施工縫,即使跌入施工縫,亦只會跌到 15 樓,不可能跌到 1 樓。助理管工同意。審訊下周一(7 日)續。

死者直接受僱於被告
負責清理建築廢料
「瑞安承建有限公司」(下稱瑞安)否認「沒有採取足夠的步驟防止有人墮下」及「沒有發展、實施和維持一個安全管理制度」兩項傳票控罪受審。
控方案情指,瑞安負責管理及控制安達臣道石礦場 RS-1 用地公營房屋發展計劃的建築工程(合約編號 20200199),是地盤的總承建商,工程合約總值逾 1 億元。該地盤的雜項工程,包括清理建築廢料及垃圾,分判給「威記工程有限公司」,模板工程則分判給「智勤造木有限公司」。
死者朱二森(終年 52 歲)直接受僱於瑞安,2023 年 3 月 21 日獲指派在地盤的 A 座 16 樓進行圍封工作及到 15 樓清理建築廢料。當天上午 10 時 26 分,朱被發現倒卧在 A 座的 1 樓平台,送院後當天死亡。
職安主任:被告沒提供安全帶
死者可能下墮逾兩米
勞工處職業安全主任周苡婷在調查後認為,死者在 16 樓需要站在一條闊 29 厘米的施工縫邊緣工作,而瑞安沒有提供安全帶,死者有機會從施工縫下墮 2.74 米,跌到 15 樓地面,而提供合適的防墮措施予工人是合理切實可行的方法。
案情又提到,事發前瑞安為工人提供入職安全訓練、早會和每月安全委員會會議,但內容均為一般性的安全提醒,沒有就具體的工作環境提供相應的清理建築廢料安全訓練,或制定相關的內部安全規則或施工方案。
瑞安的安全主任認為,死者工作的範圍已有圍欄,瑞安的管工亦認為死者毋須配載安全帶。不過「威記工程有限公司」的工人指出,在清理位置較高的模板廢料,例如發泡膠或碎石時,需要站在金屬模板上進行,故勞工處職安主任認為,瑞安未有充分辨認出工人工作時有機會遇到的危害,亦沒有提供相應的安全訓練和制定安全規則。
助理管工派死者做圍封及清理工作
指毋須防護裝備
控方先傳召瑞安助理管工譚浩輝作供,他供稱在 2023 年 3 月 21 日早上,指派死者到 A 座 16 樓負責拉紅色帶圍封即將升天秤的範圍,當時譚載著安全帽,沒有配備其他防護裝置,解釋「佢拉紅白帶工作時,係唔需要其他防護裝備」,亦只需要一名工人獨自完成工作。
譚在現場指示死者圍封的範圍,在死者完成工作後,譚指派他到 15 樓的電梯大堂位置清理碎石,以免碎石影響其後的建築工序,當時死者載上安全帽和勞工手套,譚認為同樣毋須配載其他防護裝備;並指圍封和掃碎石,均是死者恆常處理的工作。
譚指著死者完成工作後致電他,之後就到同一座的低層位置,與一名房屋署職員處理收貨程序。隨後他聽到有人大叫,向外望發現死者倒臥在 1 樓平台。他已不記得當時死者的狀態,「嗰一下我已經係精神混亂,所以已經唔係好記得」。
助理管工:有提醒死者勿攀爬
只須清理觸手可及的垃圾
控方關注,譚一般在指派工作時,會否向死者提供任何安全指示?譚供稱,一向不會要求死者進行高空工作,「以往要求佢都係腳踏實地,清理手掂到嘅垃圾」,在事發當天開工前,「都係會提醒佢,安全工作為上,唔好高空攀爬」。
譚又供稱,不知道瑞安有否針對清理垃圾或建築廢料,進行風險評估或提供施工方案,亦不知道死者曾否接受瑞安安排的安全訓練。
辯:死者下墮至 1 樓
與 16 樓施工縫無關
辯方盤問時指出,死者在 16 樓工作時,即使跌入施工縫,亦只會跌到 15 樓,不可能跌到 1 樓,「當然冇人知道朱二森發生咩事,但實際嘅情況,佢跌到 1 樓,同 16 樓個罅係冇任何關係」。譚浩輝同意。
辯方續指,譚全程監督死者在 16 樓工作,而 16 樓整層以圍欄包圍,除了上述的施工縫以外,全為平坦的石屎地,死者不曾跨入施工縫內,亦穿著防滑的安全鞋工作。譚亦同意。審訊下周一續。
否認 2 傳票控罪受審
「瑞安承建有限公司」否認「沒有採取足夠的步驟防止有人墮下」及「沒有發展、實施和維持一個安全管理制度」兩項傳票控罪。
控罪指,被告在 2023 年 3 月 21 日,身為負責位於安達臣道石礦場 RS-1 用地公營房屋發展計劃的建築工程(合約編號 20200199)的建築地盤的承建商,沒有採取足夠的步驟防止該地盤內有人從高度不少於 2 米之處墮下,即 A 座 16 樓的施工縫。
被告亦被控於同日,身為負責涉及合約價值 1 億或多於 1 億的建築工程的承建商,沒有就有關工業經營發展、實施和維持一個包含《工廠及工業經營(安全管理)規例〉附表 4 指明的元素的安全管理制度,即(1)目的在令員工具備安全地及在不危害健康的情況下工作的知識的訓練;及(2)為達致安全管理的目標而提供指示的內部安全規則。
KTS20800、20801/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