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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七一向禮賓府掟易燃物 25歲男判囚2年8月 官寄語「出返嚟好好工作」

認七一向禮賓府掟易燃物 25歲男判囚2年8月 官寄語「出返嚟好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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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歲無業男被指於 2021 年 7 月 1 日向禮賓府投擲易燃物後引爆。他早前承認一項縱火罪,周五(31 日)在區域法院被判囚 2 年 8 個月。

辯方求情指,被告本來是個有活力、有夢想的年輕人,但受疫情及疾病影響,致投考消防處失敗,與社會事件無關。而被告現已透徹反思己過,重犯機會低。

法官姚勳智判刑指,被告事前曾到禮賓府視察,並在凌晨帶易燃品到場,考慮到附近有很多植物,火勢或一發不可收拾。法官明言,本案隨時可以 4 年半至 5 年監禁作量刑起點,但考慮到他認罪、沒有案底等,決定下調,並寄語被告,切勿把負面情緒發洩在其他人身上,「出返嚟好好工作,唔好再犯案」。
辯方:受疫情及疾病影響犯案

辯方求情時引述背景及心理報告指,被告王俊彥本來是個有活力、有夢想的年輕人,但受疫情及脊柱嚴重側彎影響,致投考消防處失敗,加上沒有適當求助,才會愚蠢地將情緒發洩出來。

辯方強調,王並非「縱火狂」,亦非針對任何人,是次只屬單一事件,與社會事件無關。

針對案情,辯方指王當時單獨行事,其計劃粗疏,影響範圍遠離民居。他在獄中信奉基督教,已透徹反思過錯,重犯機會低。辯方又指,他獲家人全力支持,有信心改變自己,望日後可在飲食業發展,貢獻社會和照顧家人。

官列 4 個案情嚴重因素

法官表示,縱火乃非常嚴重罪行,雖然上訴庭沒有提供量刑指引,但明言需處以嚴厲判刑。觀乎本案,法官指案件嚴重性在於:

1)被告有計劃、有目標行事,案發前曾在禮賓府視察情況,包括警崗數目及位置、保安設備等。
2)案發在 7 月 1 日凌晨時分
3)被告攜帶多個易燃物品,造成多次爆炸及火警
4)案發地點相距禮賓府主樓約 50 米,附近有很多植物,火勢或一發不可收拾

官下調量刑起點至 4 年

法官直言,本案隨時可以 4 年半至 5 年監禁作量刑起點,但考慮到求情陳詞、被告坦白認罪、沒有案底等因素,決定將起點下調至 4 年,扣除認罪刑期後,總刑期為 2 年 8 個月。

法官最後告誡被告,切勿把負面情緒發洩在其他人身上,希望他「在獄中好好反省,出返嚟好好工作,唔好再犯案」。

同案女被告早前獲撤控

本案原有 2 名被告,分別是王俊彥(現時 25 歲、犯案時 24 歲,無業)及盧凱瑤(19 歲,侍應)。控方早前提訊時,決定不再對盧提控。

控罪指,他們於 2021 年 7 月 1 日,在香港島上亞厘畢道香港禮賓府,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禮賓府範圍內,下亞厘畢道的植被,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案情:被告筆記寫上時任特首、官員等名字

案情指,當日凌晨一時許,4 名駐守禮賓府的特務警察及警員聽到後園的後山山坡傳出多聲巨響,上前查看,發現一幅面積 3 米乘 4 米的植被著火,4 人撲熄火種並報案。警方經調查後拘捕王,他在警誡下承認「我有去禮賓府嗰日係 2021 年 7 月 1 日。」

案情提及,他事發前曾到禮賓府視察,並把土製燃燒裝置拋向植被再引爆。其手寫筆記本寫上時任行政長官、政府官員、立法會議員、建制派支持者等 25 個名字及其住址等,並曾搜尋「化學反應爆炸、爆炸香港、土製炸彈」等資料。

DCCC557/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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