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在現場 見證記錄

認參與3場暴動 28歲男判囚52個月 官指代保管八達通、禮券涉利益須加刑

認參與3場暴動 28歲男判囚52個月 官指代保管八達通、禮券涉利益須加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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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涉藏多張八達通、禮券
官關注涉助瞞行踪、提供利益

被告黃紹榮承認參與的 3 場暴動,分別為 2019 年「 7.14 沙田新城市廣場」、「8.5 黃大仙」及「8.25 荃灣」事件。案情指他曾於沙田暴動中朝警丟雜物,於黃大仙暴動中用彈弓攻擊警員,以及於荃灣暴動中以網球拍擊回催淚彈。

法官張潔宜關注,被告在案情中承認「前線好多都係佢嘅人」,警方搜證下揭其電話內藏購買示威裝備支出備忘,亦搜出其住所單位另藏 12 張八達通卡、157 張現金禮券。官指綜合看來,被告似是向示威者派發物資,其中禮券涉利誘,八達通卡則涉協助逃避警方追捕。

辯方大狀鄭從展回應指,被告受他人所託暫存物資,但沒策劃、設計暴動,也沒派發。

判囚 52 個月
官指代保管八達通、禮券須加刑

官隨後就各暴動罪,以判囚 54 個月為量刑起點,考慮被告每場暴動不是單純身在現場,而是有實質參與行為,遂加刑 3 個月;另他雖非組織暴動或遊行示威主腦,但在知情下代為保管八達通、禮券等,涉助示威者瞞行踪、提供利益,再加刑 3 個月,亦即囚 60 個月。

官續指,因被告認罪,刑期扣減至囚 40 個月。另三罪案發在不同時間,不接納辯方建議刑期全數同期執行,遂下令兩項暴動罪當中各 6 個月分期執行,總刑期 52 個月。

至於被告涉沙田暴動中襲擊一名警員的襲警罪,則准存檔法庭。

案情:警發現被告電話訊息
自認曾參與另兩場暴動

承認案情指,警方在 2019 年 8 月 31 日,突擊搜查銅鑼灣珀麗酒店,在一房間搜出防毒面具、頭盔等物品。被告被捕,並承認物品屬他所有。

警方亦搜出被告電話,內含被告與他人的對話紀錄,當中被告承認曾參與 2019 年 8 月 5 日黃大仙暴動及 8 月 25 日荃灣暴動。而酒店房內搜出的網球拍、衝浪板,與他在 8.25 荃灣暴動時被拍到所用裝備吻合。

案情:警方再就兩場暴動
兩度拘捕被告

案情續指,警方就 8.25 荃灣暴動一事,在同年 9 月 30 日到旺角單位拘捕被告,被告再承認單位內頭盔、防毒面具等屬於他。

警方之後翻查其他暴動案片段,在同年 7 月 14 日沙田新城市暴動有份襲警的示威者中,辨認出被告,遂在 2021 年 1 月在黃大仙一單位拘捕他,單位內同樣有大量屬於他的示威物資如護目鏡等。另有 12 張成人八達通、157 張面值 10 至 50 港幣日用品禮券。

警方亦檢取被告電話,內含被告所拍示威現場、裝備及器具照片,另有購買示威裝備的支出備忘。

案情:對話訊息、受訪內容
自證曾參與 8.5 黃大仙暴動

就 8.5 黃大仙暴動,案情指被告同日下午近 5 時,在 Telegram 一群組中,「炫耀」剛不停向警方發射,並擊中一白衣警務人員嘴部,致對方須即時撤退。同晚近 7 時,被告向另一群組發訊確認身在黃大仙現場。

同月 11 日,有自稱《蘋果日報》記者向被告指已刊登其報道,內容提及匿名示威者在 8.5 黃大仙暴動中,以彈弓射中警官,致其嘴唇流血。

案情續指,該受襲警員為高級督察黃家倫,案發時他為現場警察指揮官,向示威者發出口頭警告時被鋼珠擊中,下唇感劇痛及不斷流血,求醫後證門牙破裂、牙齒鬆脫。

案情:8.25 荃灣暴動
被告自認持網球拍「打煙」相中人

就 8.25 荃灣暴動,案情指當日凌晨被告曾在 TG 群組詢問他人會否到場示威,又指會自攜網球拍「打煙」(擊回淚催彈)。

案情續指,被告之後一、兩日向他人發送照片,指自己是荃新天地楊屋道手持衝浪板、網球拍示威者相中人,正用網球拍「打煙」,又稱「果(嗰)日荃灣最前線好多是我的人」。

公開片段則拍到被告在現場手持衝浪板、網球拍,站在示威者前排,並曾拾起警方發射的催淚彈,以球拍擊催淚彈回警方防線。

案情:7.14 沙田暴動
被告有份襲警

就 7.14 沙田暴動,案情指一名在沙田新城市廣場執勤警員與同袍走散後,擬上前增援一批受襲同袍,期間不慎滑倒,隨即被示威者包圍施襲,包括投擲雨傘、水樽等。該警員之後再度受襲,多處受傷,獲批 42 日病假。而被告為當時有份腳踢及向警員投擲雨傘、雜物的示威者。

DCCC593/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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