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20年前強姦女友5歲女兒 七旬翁判囚9年

認20年前強姦女友5歲女兒 七旬翁判囚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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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秦廣球(案發時 54 歲,現年 75 歲)早前承認兩項強姦罪、兩項向 16 歲以下兒童作出猥褻行為罪、及兩項猥褻侵犯罪。

法官游德康判刑時引述辯方求情,提及被告在香港出生,中四畢業,有盜竊、洗黑錢等 4 項案底,曾有一段婚姻,與前妻育有 3 名子女;被告深感後悔,明白監禁式刑罰無可避免,其最大求情因素,是他認罪,免卻事主出庭作供。

心理報告:被告對事主有孌童情感
但無孌童癖

被告的心理報告顯示,被告難以維持長期關係,相信他因孤獨、缺乏親密關係而犯案,而他對事主有孌童情感,但無跡象顯示他對其他兒童有孌童癖,他亦有深切悔意,明白行為對事主帶來傷害,重犯機會偏低。

創傷報告:事主不獲母親保護
有強烈無助感

事主的創傷報告顯示,她在會面期間表現緊張、焦慮,不住嚎哭,對事件感到極噁心,受極大創傷,亦因為事發後向母親傾訴,卻不獲保護,出現強烈的無助感,自小無法信任陌生男性。

事主每天數度憶起事件
自視為不潔、破碎

報告又顯示,事主情緒不穩、時常失眠,有自殘和自殺傾向,曾兩度試圖自殺。在報警後,事主的壓力更大,需接受心理輔導,獲診斷有嚴重抑鬱、焦慮、創傷後壓力症狀。

事主自視為「不潔、骯髒、破碎」的人,不值得被愛,每天都會數度回想起事件,恐怕被觸碰,搭車時只敢站在車廂角落,免疫系統亦受影響,嚴重影響社交和異性關係,以及工作表現,無法正常生活。報告建議事主接受治療,但她認為自己未準備好康復。

官:年齡差距極大
被告嚴重違反誠信

法官判刑時指,事主事發時僅就讀幼稚園,與被告年齡相差足足 50 年,被告是事主的主要照顧者,事主稱呼被告為父親,案件牽涉嚴重違反誠信;被告說事主不就範就是「不乖」,對幼童而言有一定威嚇成分。

官採納15年量刑起點
基於認罪、被告年老減刑

被告沒有使用安全套,令事主曝露於感染性病風險。事主亦承受極大創傷,康復路途漫長。法官以 12 年為強姦罪的量刑起點,向 16 歲以下兒童作出猥褻行為罪、猥褻侵犯罪則分別以 2 至 4 年為量刑起點,考慮整體案情後,採納 15 年為整體量刑起點。

基於被告認罪,免卻事主出庭作供,承受二次傷害,加上他已年紀老邁,法官在 3 分 1 認罪折扣以外,額外減刑 9 個月,判被告監禁 9 年。

案情:事主母酗酒沉迷麻將
託被告照顧事主

被告早前承認的案情指,女童 X 與母親住在深圳,其生父是香港居民,每逢周末來深圳陪伴家人。事主母親在 2004 年某天,帶被告回家,酗酒和沉迷打麻將的母親,將事主交託被告照顧,後來更著事主稱呼被告為「Daddy」。

在 2005 至 2007 年期間,被告每周約 5 天到事主家中,事主母親則每隔兩周,帶事主到被告家中,被告幾乎每次都會非禮事主,或要求她口交,亦多次強姦事主。

案情:被告播色情影片、迫事主口交
事主兩度告知母親惟不了了之

事主在 5 歲時首次遭非禮,被告播放色情影片,要求事主為他口交,事主因害怕而服從,當晚將事件告知母親,母親質問被告,惟被告否認,事件不了了之。

後來被告再以玩「吉雞雞」遊戲為名,強姦事主。事主再告知母親,被告再否認事件,母親指事主誤會了被告,被告只是和她玩耍。

案情:事主事隔18年報案

由事主 5 至 10 歲期間,被告多次侵犯事主。及至 2012 年,事主與母親爭執時,再揭露多次遭性侵,母親感到內疚,承諾不會再見被告。

事主因擔心母親會因而被起訴,亦不想父母離婚,沒有再談及事件,惟後來發現母親繼續與被告見面,遂於 2022 年向生父揭發事件,終報警處理。

HCCC8/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