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謀殺妻女罪成囚終身 許金山獲批終極上訴許可 法官指原審指引有不當

謀殺妻女罪成囚終身 許金山獲批終極上訴許可 法官指原審指引有不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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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中大醫學院副教授許金山,涉把注滿一氧化碳的瑜伽波放在私家車內,殺害妻女,於 2018 年被裁定兩項謀殺罪成,判囚終身。上訴庭駁回許上訴,並拒頒上訴至終院的證明書。

許周二(6 日)在終院申請上訴許可,獲常任法官李義、林文瀚及非常任法官司徒敬批准。終院法官指,針對涉案的瑜伽波氣栓(stopper),原審法官的指引有不當之處,對被告造成實質不公,故批出上訴許可,將於今年 10 月 10 日進行正審聆訊,並擇日頒下裁決理由。
許金山一方:
原審說法會令陪審團誤解

許金山由大律師 Christopher Grounds 代表。許一方指,本案議題「具重大而廣泛重要性」,而審訊時控方需把控罪證明至毫無合理疑點,辯方則毋須證明任何事情。許一方指出,是次法律爭議為「法官引導陪審團的指引,是否須反映控方案情中的疑點,否則會造成被告須自證清白、舉證責任落在被告身上的問題」。

許一方又指,本案原審法官在引導時,引述雙方案情時提及,需要有可靠的證據才能接納辯方案情,否則便純屬臆測,但控方與辯方提供證據的門檻並不一致,控方需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但辯方則不需要,認為原審官的說法會令陪審團有誤解,以為辯方需自證清白,亦令陪審團無法就環境證供作出推論。

許金山一方:
原審引導不當地排除可能性

至於本案另一關鍵爭議點,涉案瑜伽波的氣栓問題,許一方指,事發後半年警方才留意到車內的瑜伽波沒有氣栓,警方經搜尋沒有發現,亦沒有充份證據顯示氣栓已遺失。

許一方又指,本案兩名死者亦可以把注滿一氧化碳的瑜伽波放在私家車內,而原審法官在引導時指,若陪審團認為許妻並不知悉瑜珈波內有一氧化碳,便可排除由她放瑜珈波。由於死者女兒亦沒有理由把氣栓扔掉,所以亦可排除由她放瑜伽波。

許一方認為,原審的引導不當,不應排除上述可能性,而且參考本案證據,犯案者要在兩名死者上車的不久前,把瑜伽波放入車內,否則便難以成事,但當時許已離開家中一段時間。

3 名終院法官聽畢陳詞後,就原審法官處理氣栓議題的指引不當,批出終極上訴許可。

9 人陪審團
2018 年裁定許謀殺妻女罪成

案發於 2015 年,當時任職中大醫學院麻醉及深切治療學系的副教授許金山,其妻女被揭發在西貢西澳村對出巴士站一輛私家車內昏迷,後證死於吸入一氧化碳。

經審訊後,9 人陪審團裁定,許於 2015 年 5 月 22 日,將一個注滿一氧化碳的瑜伽波放於車內,謀殺妻子黃秀芬(47 歲)及次女許儷玲(16 歲)罪成。許被依例判囚終身。

上訴庭去年 10 月拒批證明書
指許提出法律爭議非合理可辯

許金山 2022 年被上訴庭駁回定罪上訴,其後向上訴庭申請上訴至終審法院證明書,並舉出法律爭議,指「法官引導陪審團的指引,是否須反映控方案情中的疑點,否則會造成被告須自證清白、舉證責任落在被告身上的問題」,又指議題「具重大而廣泛重要性」。

2022 年 10 月,高院首席法官潘兆初、上訴庭副庭長麥機智、法官薛偉成拒絕批出證明書,判詞指翻查原審法官引導陪審員時的謄本,可見是採用廣泛被香港法庭、英格蘭及威爾斯上訴法院應用、許可的「引導範本」(specimen directions),多年來獲多案採用、沒受爭議。

判詞續指,原審法官已多次提醒陪審員,若「許謀殺妻女」,不是唯一合理推論,不能裁定罪成。上訴庭認為,陪審團已正確理解控方舉證責任和標準,故上訴方提出的法律爭議,並非合理可供辯,遂拒絕頒下供被告上訴至終院的「上訴證明書」。

FAMC24/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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